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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召开年:2013
  • 召开地:合肥
  • 出版时间: 2013-11

主办单位:江苏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上海法学会;安徽三省一市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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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应当对现行农地制度进行改革.在维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明晰集体与成员的地权关系,重建农民集体组织,以强化农民集体的组织能力、与公权抗衡能力;打破家庭承包模式,实行土地集体统一管理,以竞价方式出租经营;允许农民将其在集体组织中的"股权"——成员资格权质押和转让;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区分公益征收和商业收购,实行公平交易,将土地权益完全归还农民.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法律强调以准私有化的方式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甚至有研究者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背景下,本文反其道提出了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改革设想;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片呼声中,本文提出了有偿使用集体土地的大胆设想.这些主张看似逆流而动,但细观全文不难发现,实为将农民利益保护落在实处的有效措施。
  • 摘要:安徽城镇化经历了缓慢发展(1978年前)和启动发展(1979-2002年)两个阶段后,2002年城镇化率达到30.7%,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安徽省省委省政府把城镇化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坚持质量与速度并重,探索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虽然安徽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城镇化发展水平滞后,区域城镇化发展差距较大,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推动人口跨区域迁移成为重要任务,城镇规模结构不合理,城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水平不高,城市功能亟待进一步增强,大量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社会,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应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着力优化城镇体系,全面提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创新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坚持依法规划,坚持依法规范土地权益,坚持彻底破解户籍管制。
  • 摘要:过去中国的土地征收法制基本上是"重实体、轻程序",因为重视实体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而忽视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者的程序保障,往往激化被征收者不断的抗争.再者,土地征收法制尚不完备,这为行政机关的强制征收大开方便之门.关于中国的土地征收问题,过去主要依据已失效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过该条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容易产生裁量空间,为土地征收的滥用提供了可能性.新公布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给予明确界定,并试图为一直纷争不断的土地征收问题提供完善的解决之道.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地变更其内容.事实上,中国土地征收问题并非在公共利益的界定,而是在有没有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
  •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确立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遵循了霍布斯定理式的配置特点,即国家"高地权"之下的农村"低地权".时至今日,如此的农村土地权利配置既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谐社会"建设,更加强调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公平正义原则,无疑给土地权利体系的调整指明了前进方向.农村土地权利结构面临着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双重拷问,其改善路径的学理基础大概可以从完善霍布斯定理与调适科斯定理着手,其相关实践典范可分别以"浙江模式"和"广东(上海)模式"为代表.“浙江模式”和“广东(上海)模式”代表了地方政府对于农村土地公共政策的探索,传统霍布斯定理式配置之下农村土地权利权能的无力和权利主体的无助皆有所改善,土地转让的价格接近公平标准。在“浙江模式”之下,土地征收即农村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依然是强制性的,政府给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对价是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四类)和城市社会保障。《宪法》第14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浙江模式”作为全国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将征地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不断扩大全省的社会保障范围,正是贯彻了宪法基本精神。而“广东(上海)模式”较多地扩展了农村土地权利权能,农村土地权利在较多范围可以市场价格转让,农村集体和个人直接获得市场利益,更多地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两种地方政府政策模式提供了解决中国土地权利问题的思路。
  • 摘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是否竞合适用,事关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各国对于此问题存在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等.中国现行司法实践对于"本单位侵权"采用取代模式,对于"第三人侵权"采用兼得模式.本文以社会法为研究视角,立足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交织的不同类型以及赔偿项目上的差异,构建出新的解决思路:工伤保险赔偿由社会法调整,应优先适用,具有普遍调整的效力,民事侵权赔偿补充.即"本单位侵权"的,取代模式值得反思,因为其剥夺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无法实现民事侵权责任法的教育与惩戒功能,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故应先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差额部分包括精神损失由本单位赔偿."第三人侵权"的,兼得模式值得反思,因为其不符合法律救济的衡平原则,极易引发道德危险,故应先以工伤保险赔付,然后职工可以就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差额(主要为财产性损失的差额和精神损失)要求第三人赔偿,且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 摘要:美国的投票式分区管制将票决制度运用于土地规划,是一种最强程度的公众参与.实践表明,土地规划领域有适用票决制度的必要,票决制度体现的公众参与特征包括决策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关系、决策结果对公众参与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在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议题限制、平等保护审查等条件下,居民投票不会沦为"愚众政治",与专业机构判断的对立也会缓解,而且也不会"压迫少数人的意见".中国应在涉及健康、生命安全的公共项目选址决策中引入票决制度,并同时完善信息公开配套机制,以及加强对居民的投票决策不违反公益要求的程序管控。
  • 摘要:深圳的违章建筑,本质上是土地开发权问题,否定农民的开发权,不符合世界先进体例,也是一种排斥性的城市化发展模式.围绕土地开发权的官民博弈,已经形成了制度僵局,违建积重难返,存量土地难以盘活,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社会转型期,非正式产权,乃至非法产权是普遍现象,社会的发展就是不断地把实践性的非正式产权纳入到正式的产权体系中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对于集体统建或者农民个人私建的违章建筑,除严重违法,必须依法拆除的之外,对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尚未确定具体使用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深圳区分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使之转化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通过缴纳一定的罚款,承认其土地开发权,将违章建筑合法化。对于原村民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违法建房,因为并不存在所谓宅基地使用权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化,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补缴地价,但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开发权的处理,则区分建房是否获得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允许原集体继受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化,并创设了一种类似于所有权的使用权新类型,实现了开发权的概括授予。
  • 摘要:中国30多年来快速城镇化的历程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提升了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加大了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造成更加显著的贫富分化,而且还面临财富可持续增长、人口与就业、土地资源供给、能源与水资源、生态环境改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困境.新型城镇化是解决"成长的烦恼"的必由之路.新型城镇化的提出,基本假设是原有的城镇化道路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改进;基本理念是要通过相关法制改革和建设,保证社会公平,使进城"农民工"能够转化为市民,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基本思路是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的结合,由偏重城市数量规模增加向更加注重质量内涵提升转变,由偏重经济发展向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同时,全面推进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财政分权制度和政府行政考核制度等领域的改革,突破城镇化进程中的制度瓶颈制约.
  • 摘要:以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化推进农民工权益保障,势在必行.在总结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要加强地方立法,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相关政策提高到法规化的高度;对及农民工子女初高中阶段的就学、保障性住房、"五险一金"等重大问题,要在省级甚至国家层面制定出台政策法规;从短期着手,各地要适时明确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为农民工享受市民权益提供合法通道;从长远考虑,要尽早对农民工的社会政策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以指导推进当下各地的农民工服务管理立法实践.
  • 摘要:因城镇化将伴随农民身份的转型,故在此背景下发生的土地征收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征收不同,其征收补偿安置应强化农民身份转变后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应充分体现制度的公正性,强化农民的话语权,全程性地引入第三方机制参与征地评估及补偿安置办法的制定,并以制度化的形式许可及保证农民组织化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 摘要:土地管理制度在安徽省城镇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城镇化发展中建设占用导致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减少,影响粮食生产格局,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粗放,承载人口能力亟待提高,地方政府过多依赖土地筹资推进城镇建设,存在潜在的经济和社会风险,现行土地制度制约城乡要素流动,难以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巩固城镇化发展的现代农业基础,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镇化转型发展,必须正视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地矛盾,从根本上协调好土地利益关系,必须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总量规模控制的宏观调控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为主的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 摘要:《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设定了以闲置土地使用许可人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制度."后行政许可义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期开发利用土地义务之基本义务属性;公共利益重大关联性是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期开发利用土地义务之利益要素;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法律责任制度的运行则能够形成一种集守法倒逼机制与土地行政许可退出机制于一体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
  • 摘要:十八大以来,中国进一步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确定为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路径之一.然而,实践证明,加强农村土地集约化流转与保障基本农田之间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博弈,基本农田的划定落地限定了农村土地的用途,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农村土地的流动性.故而在保障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集约化流转是新时期农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所探讨的农村集体耕地租赁纠纷即为其例.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耕地集约化租赁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与损害农民耕地占有使用权、流转自主权、收益权等负面问题的出现.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围绕国家基本的土地政策借由司法手段,又要从"坚持土地制度,完善合同订立程序""做好风险防范,完善合同条款设计""推进有效监管,完善合同常态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治理手段,从而全面保障农村土地集约化流转以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序开展.
  • 摘要:在中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研究中,"福利性"经常被研究者引用,但"福利性"的内涵和外延却模糊不清.为了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具有福利性、福利性是什么以及在福利性的语境下法律应如何改进等问题,本文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在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明确主体、限定期限和非流转化等建议.本文最后对福利性与市场化的冲突和趋势进行了研究,并对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在保障农民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调整。
  • 摘要:因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征地补偿的救济渠道不通畅.在中国的救济制度体系中,征地补偿裁决制度颇为特殊,因为其最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只是行政法规.也许因"出身不好",征地补偿裁决制度在实施中总是步履艰难,障碍重重.本文认为,征地补偿裁决制度的未来发展依赖于对其性质的准确定位,将其定位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但不能彰显其地位之重要,反而可能会断送该制度本身.准确定位征地补偿裁决的行政复议性质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内谋求具体制度的完善是征地补偿裁决制度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扩大裁决范围,放宽申请人资格,增强裁决机构的中立性,细化和完善裁决程序,完善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备案审查,建立统一规范的征地补偿裁决制度体系。
  • 摘要: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互换存在着物权互换与土地临时调换两种情形,农民根本不去考虑互换的权属性质,1999年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截然相反的解释.等价有偿、方便耕种与各自需要的行为目的、物权变动意思主义原则等单个要素不能准确地判定土地互换的性质,只有结合多个要素综合考虑,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本质.
  • 摘要:本文阐述了新型城镇化发展中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解决的如何行使规划制定权、如何保障规划制定中的农民参与权和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优先开发权三个法律问题。
  • 摘要:新型城镇化建设,既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组织问题、文化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法律制度领域的重大改革问题,涉及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户籍法律制度的创新、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建等许多重大的法律制度变革。就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法治保障,包括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平等的社会权利,保障农民自主的选择权利,保障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 摘要:源于土地私有和私权保护为逻辑起点的征收制度在土地公有、国家利益至上、私权不足而又向私权限制和公共利益转型的现实国情下,导致中国体制转型、立法思维与私人权利诉求等不相适应,从而表现出诸多中国特色,而又隐含着诸多困境.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对象、公共利益界定、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或执法思维与私人权利诉求均有程度不等的摩擦,从而导致征收中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频发.制度构建不能将政府担当的责任随意转嫁于私人身上,以此改革思维解决征收困境,则需从土地产权、央地分权和宪政体制等方面着手,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民主机制裁决和征收补偿的市场价值法.
  •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八零后""九零后"为代表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对城市的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生代农民工所拥有的鲜明群体特征,也正逐步成为农民工整体上的群体特征,这个群体的历史归宿是彻底城镇化并成为城市人口,然而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却是举步维艰,究其根本在于其未能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由于目前中国城乡二元体制和制度及立法不够完善等原因,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他们强烈的市民化需求却因社会保障的缺失而严重受阻,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本文从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特征着手,详细研究了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主要是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现状,对其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历史原因、法律因素、制度层面和主观意识方面的分析,并就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实行新生代农民工城镇落户制度,将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技术环节,以期为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保驾护航".
  • 摘要:本文采取实证调查的方法,以所在地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为调研对象,从安置依据、安置标准、可安置人口等多角度进行调研分析.调研结果显示,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可安置人口的认定两大方面,造成上述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既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又将房屋作为安置的依据进行安置,不符合立法本意,亦不合理。根据调研分析的结论,笔者审慎地提出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的修正建议:土地与房屋分离;补偿与安置分离;补偿标准以建造成本和居住成本为依据;安置依据以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口为依据;安置标准应以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并尝试构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安置人口应为已取得或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口;仅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口仅给予补偿;使用安置标准中的15平方米换算成货币后设置农民拆迁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农民支付物业费、另购置商品房等;取消有些地方设置的拆迁分户合户政策、低限高限安置标准等。本文以所在法院审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案件为调研对象,从实证比较等角度,研讨目前各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实践得失与实践契合程度,以期对全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统一与完善提供参考。
  • 摘要:针对江苏城镇化现状及现有法治环境,借鉴国外城镇化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的主要经验,提出构建与完善江苏新型城镇化法律制度的立法设想,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资源资本化,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社会管理制度,推进城乡管理一体化,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 摘要:开发区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但目前土地管理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将直接制约其作为新型城镇化载体的独特作用.本文从开发区功能与形态的演进入手,指出立法的缺失和职责权限的不明确,是开发区土地管理利用中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而提出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提高现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位阶,界定和赋予开发区土地管理利用的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明确实体政府相应的监管责任,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 摘要:本文介绍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归属,阐述了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制度困境,探究了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深层原因,主要包括未能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政府的职能定位以及与市场的关系界定不清,基本公共服务法律政策的形成机制民主性缺失,不重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正当程序的构建,进而提出了应确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体系建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体法律制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序法律制度的建议。
  • 摘要: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农村宅基地限制流转制度对中国农村的发展和稳定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城乡的流动性越来越强,而现有的农村宅基地限制流转制度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为逐步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针对实践中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的现实需要,本文从实然层面分析了现有农村宅基地流转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从理论层面梳理了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的争论,从应然层面论述了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制度层面探讨了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应对策,立法上允许农村宅基地入市流转,政策上因地制宜,允许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全面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记确权工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强化农村宅基地市场监管。
  • 摘要: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中国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必然涉及集体土地资源使用权可否流转的问题,事关集体产权利益与农民利益的衡平.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多种不同观点,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也影响了集体土地产权的维护.为改变现状,根据农民对被长期漠视的土地权益的正当诉求,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应然要求,维护现行物权秩序的实然选择,修正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使用的特点,借鉴台湾地区法定租赁权理论,确立“房地适当分离”原则,解决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房屋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非本集体组织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遇到拆迁、征地时的利益分割问题等实务操作上的困难,以期望能够对该问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 摘要:本文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瓶颈,以人口城镇化后的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城镇化后的利用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由此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四个环节提出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利用行为的相关构想.
  • 摘要:城镇化背景下民事拆迁案件数量上升趋稳,但地区分布较不平衡,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织案件增多,因补偿标准提高引发的其他民事纠纷上升,外部环境不健全,案件处理难度持续升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的主要问题是被拆迁人以补偿不合理拒绝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引发,因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不规范引发新的纠纷,因租赁房屋拆迁承租人拒绝让房引发纠纷,单位分配给职工的集体宿舍搬迁困难,因评估不到位引发纠纷,集体土地上拆迁案件的主要问题是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较低,因违建引发的矛盾纠纷多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遍,城镇化背景下妥善审理拆迁案件在审查立案标准上,要慎重受理拆迁民事案件,审理原则上,要强化依法调解,法律适用上,要合理平衡拆迁各方的利益,审理机制上,构建拆迁民事纠纷有效化解机制。
  •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对所涉补偿协议纠纷,采取何种诉讼予以救济不置可否,极易导致法院受理案件与民众维护权益之时无所适从,因而,应辨明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经由建构一套功能主义为导向的精细化、明确可行以及多元化的契约性质判定标准,可探知征收补偿协议契合行政契约的内在逻辑.而当前"民事契约论"的形成多囿于补偿协议的契约性而径直定性,抑或受制于现有制度框架造成的惯性思维.把征收补偿协议定位为行政契约,既可以使得搬迁补偿协议得到理性回归,实现救济路径的清晰明朗,又可以推进行政契约理论在行政活动中获得本真拓展.同时,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现实意义.
  • 摘要:土地征收行为在转型时代背景中诠释出多维主体博弈的现实形态,对其进行一般性阅读所表征的社会情绪主要在意识形态层面追问其正当性.土地征收行为应归为行政行为的内在运行逻辑为其明晰出责任形态的归责依据,并且法治国家的建构主旨,是土地征收行为的行政法治规制在实践路向上的制度依赖。
  • 摘要: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户籍制度在城乡区域间的壁垒作用日显薄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成为历史趋势.但是,由于农民市民化途径的多样性和农民自身发展的不均衡性,给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的改革带来了诸多困难,导致"新市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户籍变性所带来的社会保障福利.文章梳理中国户籍变性下"新市民"社会保障不到位的原因,并按照经济因素将"新市民"分类为“实力农民工”的户口迁徙,“被征地农民”的户口变动,行政改革下的户口变性,,提出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议,包括“城镇化先锋”的就业保障,“土地换社会保障”的可行方式,“被上楼”后的社会保障转轨。
  • 摘要:基于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发展权理论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理论分析,就合肥市的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存在着土地产权关系不明、行政干预较强、土地处置权不完整与法律配套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个案分析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给出相关的解决方案,提出完善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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