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相关文献在1978年到2022年内共计6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0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01篇;相关期刊404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2014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等;免责条款的相关文献由702位作者贡献,包括沈轩、任秀洁、刘玉焕等。

免责条款—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60 占比:85.94%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91%

专利文献>

论文:101 占比:13.15%

总计:768篇

免责条款—发文趋势图

免责条款

-研究学者

  • 沈轩
  • 任秀洁
  • 刘玉焕
  • 周平
  • 张敏
  • 张霄峰
  • 曾青
  • 胡勇
  • 黄华生
  • 刘冬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作者

    • 张亚纳
    •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融资力度加大,融资难问题也日益突出,作为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对赌协议被推到大众视野。在对赌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抗力被融资方作为抗辩理由的引用频率极高。法院应重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重要性,考量个案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做到同案同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法律解读出发探讨不可抗力在对赌协议中适用所需的条件,以期对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帮助和启发。
    • 黄东东; 喻柳
    • 摘要: 嵌入在冗长的平台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难以引起用户足够的注意。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分散、降低和固化自己的法律责任风险,不仅是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本能驱使,亦是平台治理创新的需要。司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保持了足够的谦抑性,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平台自治。但司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平台角色和功能的变迁,仅仅依靠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除民商事法律规范外,竞争法可转介为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依据,可将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以及实体性责任免责条款与程序性责任免责条款进行分类规制,细化提示义务审查标准并借鉴“黑名单”“灰名单”制度。
    • 高嘉轩; 孙思琪
    • 摘要: 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是随着代驾行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保险类型,且运用于未销售商品车运输的情形已经较为普遍。代驾员享有代驾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代驾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而事故无责一方作为第三人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针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机动车所有权在生产厂商和销售公司之间的变动决定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当适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生效规则加以确定,但物流公司不具有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投保交强险的资格。尚未销售却需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短期交强险,虽然实践中多以单程提车保险替代,但代驾服务责任保险关于未投保交强险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由于保险人通常未能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及其前置的提示义务,仍应认为不能产生效力。
    • 李伟群; 项俊文
    • 摘要: 一、引言2022年,原本快要“淡出”人们视野的新冠肺炎疫情,随着变异毒株的出现开始了新一轮暴发,不仅打乱了我国正常的生产、生活节奏,也让之前的网红保险产品“隔离险”重回人们的视野。对“隔离险”需求的增加,使得该产品订单量急剧上升,随之而来的是其保险理赔申请也呈现爆发态势,以至于各大险企纷纷以“免责条款”“除外责任”为由,对投保人予以拒赔。
    • 张茜
    • 摘要: 海上拖航合同中一般设有免责条款,来进一步明确承拖方与被拖方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因为当前各国法律中对拖航合同的规定较单薄,在实践中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容易引起争议,作者结合中国法律及相关案例等,对海上拖航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进行分析,并对免责条款的使用提出建议。
    • 杨宏玲
    • 摘要: 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决定了该条款的效力,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型保险业务,与传统的线下投保方式相比,其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传统线下投保采取的当面、即时沟通解释、现场签字确认等方式有所不同。现有的互联网保险中存在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单一,保险人提供的合理履行该义务的证据效力存疑,增加投保人的阅读负担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保险机构线上投保方式和已有研究结果的分析,就互联网保险中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网络投保流程设计以及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问题进行研究,以规范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
    • 佚名
    • 摘要: 【案情简介】2020年3月,陈某在德邦快递微信小程序上下单,将两件奥迪汽车的原款涡轮寄到北京买受人手里。该物件价值3500元,陈某保价4000元,并在小程序上支付了保价费及运费。小程序中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第七条约定:“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7.2您自行包装,到达时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发现陈某己将货物包装完好,便未拆开进行校验。
    • 罗秋
    • 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被称为“免责条款”。实践中,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见仁见智。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试通过本文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
    • 尹嘉祥; 雷鑫
    • 摘要: 我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评述与适用应当分为两个层面,即不可抗力事件和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事件即《民法典》一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不可抗力条款则是指涉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规则.不可抗力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三个不能"的原则.通过对政府行为以及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分析,得出不可抗力条款实质上是冠以不可抗力名义的免责条款,不应当纳入《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之内.当事人约定限缩或者扩大不可抗力范围的条款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 班天可; 彭颖
    • 摘要: 合同的免责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包括保护效力和限制效力两个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快递合同等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陆续出现基于“委托关系”等法律构成承认免责条款具有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人)的限制效力的判决。在德国法和日本法上,一直有允许承运人向第三人援用货运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学说和判例,并且都已经立法化。运输业对于风险可控性的诉求具有合理性,现有的“委托关系”等构成难以全面妥善地解决问题。将免责条款理解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对物的价值的处分,在“善意取得”的框架下展开解释论,可以兼顾运输业和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