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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专利文献4545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等; 资本维持原则的相关文献由97位作者贡献,包括余学亮、姚瑶、李想等。

资本维持原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9 占比:1.92%

专利文献>

论文:4545 占比:98.08%

总计:4634篇

资本维持原则—发文趋势图

资本维持原则

-研究学者

  • 余学亮
  • 姚瑶
  • 李想
  • 林承铎
  • 段威
  • 钱玉文
  • 高可
  • 丁芸璐
  • 于航
  • 任以顺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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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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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皮正德
    • 摘要: 资本维持原则的理念内核应转变为保护债权人在公司中的优先分配顺位。在此理念下,股份回购规制的放开是商业创新压力下的必然趋势,因为利益衡量显示存在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的可能。在类型理论审视下,我国回购制度不仅缺乏完善的程序性规则,还缺乏财源、价格等回购标准。采事后视角以行为策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是更优选择,借鉴偿债能力测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将回购决策权赋予董事会,弥合回购流程与减资制度、库存股制度间的缝隙,明确不当回购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与回购股东。此路径在给予公司各方参与主体最大限度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了商事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 山茂峰
    • 摘要: 股权回购与减资绑定的裁判路径容易侵损公司法人独立性、扭曲合同机制。法官裁判对赌协议履行可能性容易造成司法过度介入公司。对赌失败后,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和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及其原始股东利益对立,所以董事会、股东会也均不应为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判断主体。主张由董事会判断的观点亦存在混同投资方权益与优先股、误读意思表示理论的法理缺陷。基于债的履行障碍法的体系秩序,资本维持原则不宜作为合同程式中履行不能的法律原因。是故无需判断协议的可履行性,法院应直接判定协议的履行,以避免对公司形成过度保护。应对实在的而不是抽象的债权人进行保护,让债权人参与到程序中:对于股权回购型对赌,公司应履行减资程序;对于金钱补偿型对赌,公司应偿还债务,具体根据破产标准和履行是否损及股本,呈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一时不能)三种状态。
    • 王权美
    • 摘要: 首先,通过我国对赌协议履行的司法实践研究,发现存在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有效但投资方却没有办法根据对赌协议约定实现退出的困境;其次,分析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先减资后回购”的履行困境及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实体判断标准是对赌履行困境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在股权回购的对赌协议中落实公司股东的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清偿能力标准作为对赌履行的实体判断标准。
    • 汪青松
    • 摘要: 优化营商环境目标包含营商自由、营商安全、营商公平和营商诚信四个维度。现行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充分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自由目标,可以称之为"自由型认缴登记制",其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合常理、不合逻辑、不合需要以及不合诚信等滥用情形。这些滥用对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制度功能失调损及营商透明度,资本维持原则名存实亡损及营商安全性,内外部相关者利益失衡损及营商公平性,市场投资风险不当转嫁损及营商诚信性。认缴登记制滥用的制度因素在于单一价值目标导致制度功能偏失,极简条文表达导致制度供给不足以及股东至上理念无法兼顾多元利益。现有关于认缴登记制弊端的破解思路存在明显适用困境,注册资本制度应当彰显优化营商环境的四个维度,下一步的公司法修改应当通过系统的机制构建来实现认缴登记制从自由型向平衡型转变。
    • 林天宝
    • 摘要: 在英国脱欧的大背景之下,英国公司法的改革是目前较为重要的任务。目前英国对于资本维持原则中金融援助的看法属于折衷立场,相比较于欧盟第二项指示23条来说,英国有关于金融援助立法是较为自由且开放的,但与世界其他国家所采取的偿债能力测试相比较,英国的立法凸显保守。法定资本原则虽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法定资本原则也相应的阻碍了市场资本的流通,导致部分交易被无奈取消。在世界范围内,经济领域学者提出了,使用偿债能力测试、董事职责和公司披露来对于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维护。
    • 曹兴权; 王心茹
    • 摘要: 为保护选择性股权回购可能损害被排除回购股东的利益,应强调股东平等原则并保护全体股东对公司持续经营的信赖。为此,应引入选择性股权回购正当性评价的实质审查标准,包括区别对待股东的理由正当、回购股份估值公平、回购不损害全体股东对公司持续经营信赖;可以在选择性回购时的股东会一致决、排除被回购后的股东特别多数决或者其他股东回购加入请求权等方案中选择其一,完善选择性回购时的特殊决策机制。中国应在公司法的立法层面回应特殊决策机制,在公司法的司法层面特别关注实质审查标准。
    • 刘家源; 马大卫
    • 摘要: 对赌协议作为公司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虽有“华工案”的裁判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发布确立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赌回购的实际履行依旧存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下的裁判逻辑不明、商事自治下的减资程序不清和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回购审查不易等方面的困境。分析了上述困境的成因,指出相关制度调整应当以资本维持原则为主导,尝试融合域外司法经验,探索股权回购中的库存股制度以完善对赌回购制度;通过事先决议的方式对减资程序相关事宜实现调和;尝试借鉴美国公司法中的偿债能力,测试丰富回购审查中的实际偿债能力标准。以期帮助对赌回购在实践中的优化。
    • 王萌
    • 摘要: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三种情形。对于列举情形之外的约定股份回购,在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均不应以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等理由否定其效力。资本制度改革修正了“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内涵,为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范围作了方向性设定;股份回购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减资,即使公司减资也不必然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范围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在正面认可约定股份回购效力的基础上,对于权利行使的边界可以从反面进行划定,其功能边界在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规范边界在于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发展趋势、意思自治边界在于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
    • 夏凌振
    • 摘要: 当对赌协议进入履行阶段,目标公司只能以减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势必会侵害到目标公司的分配自由,因此,公司法需明确资本维持原则的双重含义,得以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归还目标公司本应享有的分配自由;投资者与原有股东间以合同的形式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只要不具有负的外部性,外力不应加以干涉;目标公司董事会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影响其在忠慎义务下对其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针对股权回购式对赌的履行问题,公司法可从资本维持原则的准确运用、合同自由的充分尊重和忠慎义务的切实履行等三个层面,合理平衡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相关利益.
    • 段威; 李程浩
    • 摘要: 认缴制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相关规则和理念尚停留在实缴制时代,制度与规范的矛盾难以避免,如今公司法面临重大修订,众多误解亟待解决.认缴制下资本维持原则在资本三原则中具有突出地位,应当正确认识资本维持的不同阶段,将其划分为"持续认缴阶段"和"实缴维持阶段",并依此细化和加强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定.资本制度的改革应当进一步充实资本维持原则,核心思路有三:其一,加大非正常减损公司资本的法律责任;其二,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程度要求,加大企业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三,平衡资本维持要求与公司自治需求,增强资本维持原则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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