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说认为,银行存款属于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当支付指令完成时,汇款人仅能通过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获得一项债权性救济。为检验通说在实践中是否得以遵循,本文以"执行异议之诉"为切入点,通过对筛出的45个案例的梳理归纳,发现各级法院并非一成不变地赋予汇款人一项债权性救济;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会赋予汇款人一项具有优先性的物权性救济。这种物权性救济方式,虽合乎情理,但说理逻辑却难以自洽:本文认为,此为法院为保障错汇人权利,不得不将本应由《破产法》中相关制度来解决的问题,错位到不当得利制度和物权返还制度的结果。鉴于此,本文提出,在我国语境下,解决银行存款账户错误汇款问题,应以收款人的财产是否充足为出发点。具言之,可将"收款人是否破产"作为临界点,对错误汇款的救济路径二分讨论。在收款人未破产时,错汇人应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寻求救济。在收款人破产或者"本应破产却未破产"时,错汇人可在对其保护力度更强的破产法中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