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1年内共计1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2篇;相关期刊108种,包括法制博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等;民法典草案的相关文献由176位作者贡献,包括白阳、罗沙、孙宇峰(整理)等。
民法典草案
-研究学者
- 白阳
- 罗沙
- 孙宇峰(整理)
- 孙梦爽
- 张维炜
- 舒颖
- 高原雪
- 刘武俊
- 刘雪梅
- 张文政
- 李宏伟
- 李雨明
- 王利明
- 石雷
- 赵乃政
- 丁俊峰
- 丁添
- 丁禹中
- 于予青
- 于飞
- 仲闻
- 伯阳
- 何丽新
- 何志文
- 俄И.A.波克罗夫斯基1
- 冯彦明
- 冯祥武
- 刘士国
- 刘怡辛
- 刘恒
- 刘新宇
- 刘春玲
- 刘绮黎(制图)
- 加藤雅信
- 加藤雅信日1
- 华倩
- 单平基
- 博湘(图)
- 卢亮
- 吴国喆
- 吴彦
- 吴彦(译)2
- 周游
- 夏知秋
- 姜新
- 姜新东
- 姜茹娇
- 孔凡彬
- 孔祥俊
- 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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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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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编幕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参加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民法典草案条文建议、调研和论证工作。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交了《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部分与增设保理合同的研究意见》,并附保理合同章立法草案建议搞(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立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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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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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新增"自甘风险"制度,实际上自甘风险理论传入我国由来已久,实务案例中也早有存在,只是一直缺乏相应依据.本次将"自甘风险"入典,具有重大意义,但仍然存在需要明确的问题,对该制度构成要件的分析将有利于该制度后续在实践中发挥其立法目的.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是否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仍然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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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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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部法典的制定都有时代需求和时代准备,民法典也不例外。上世纪80年代,围绕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还是民法典,法律界曾经有过一场不大不小的争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S长的彭真一锤定音说,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一“先零售后批发”的立法思路,确立了我国民法典制定分阶段、分步骤的实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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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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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被誉为规范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物业费、离婚纠纷,民法典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〇条。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典,其各分编草案对结婚、离婚、收养、继承、小区物业生活等民事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高空抛物责任认定规则、网络侵权责任等社会关注焦点,均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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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青;
徐曾沧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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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称《民法典(草案)》)立法第九编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在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基本沿用了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较此前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体例不科学;关于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规定不合理;提单运输关系未能强制适用、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条文设置和安排不妥当.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是:采取集中式立法体例;修改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单运输关系应强制法律适用;增加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调整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条款设置和安排.本文探讨了《民法典(草案)》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条款存在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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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青;
徐曾沧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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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称《民法典(草案)》)立法第九编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在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基本沿用了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较此前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体例不科学;关于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规定不合理;提单运输关系未能强制适用、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条文设置和安排不妥当.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是:采取集中式立法体例;修改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单运输关系应强制法律适用;增加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调整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条款设置和安排.本文探讨了《民法典(草案)》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条款存在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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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青;
徐曾沧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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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称《民法典(草案)》)立法第九编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在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基本沿用了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较此前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体例不科学;关于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规定不合理;提单运输关系未能强制适用、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条文设置和安排不妥当.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是:采取集中式立法体例;修改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单运输关系应强制法律适用;增加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调整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条款设置和安排.本文探讨了《民法典(草案)》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条款存在的不足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