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
清算人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专利文献257610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国际论坛、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清算人的相关文献由73位作者贡献,包括邢亮、司徒渠、约.麦.古立克等。
清算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610篇
占比:99.97%
总计:257699篇
清算人
-研究学者
- 邢亮
- 司徒渠
- 约.麦.古立克
- 罗振夷
- 倪受彬1
- 冯雅琪
- 冷绍民
- 刘克祥
- 刘家胜
- 刘永光
- 刘永娥
- 刘艳辉
- 华如君
- 史若静
- 吴杰
- 吴长波
- 吴飞
- 唐娟
- 张冶钢
- 张宗敏
- 张捷
- 张林辉
- 张永平
- 张永钦
- 张艳丽
- 彭斐
- 徐华龙
- 徐志毅
- 徐正保
- 恩和
- 李勇
- 李涵1
- 李爱萍
- 杨彤
- 栾甫贵
- 樊云慧
- 沈贵明
- 潘先忠
- 王伟伟
- 王军武
- 王培
- 王文丽
- 王朋1
- 王河
- 王红一
- 王纯强
- 王莉
- 王辉
- 种昂
- 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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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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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的误区与匡正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公司法、破产法等商事特别法均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主体概念,我国立法层面仅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提及“清算组”一词。针对清算组,我国学界通常称之为“清算人”,民法总则、公司法采用“清算组”的说法。为了与立法语言一致,本文统一采用“清算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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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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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债权人由于债务人无法进行清算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这时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本文旨在通过厘清"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主体的不同,着重讨论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的清算责任类型,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清算责任时应如何准确把握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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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龙;
冯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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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筚路蓝缕启山林,栉风沐雨砥砺行".中国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是社会资金流动的高速公路、跨行资金汇划的大动脉.2021年是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试运行30周年.三十年来,在人民银行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蜕变,实现了从纯手工到电子化、信息化的跨越,创造了从学习借鉴到自主建设,达到国际先进的壮举.现代化支付系统一直在更新迭代,但全体清算人自主建设的使命始终没有变,矢志践行为民服务的初心始终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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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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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解散后的公司未进行清算的情况,尤其是"僵尸企业"的出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了不良影响.比较典型的是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公司相关人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避免清算成本而故意拖延清算、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而《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责任的规定相当不完善,亟需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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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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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解散后的公司未进行清算的情况,尤其是''僵尸企业''的出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了不良影响。比较典型的是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公司相关人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避免清算成本而故意拖延清算、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而《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责任的规定相当不完善,亟需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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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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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8月,作为一名年轻的农行员工,有幸从一线柜台到区分行机关清算中心学习、工作,已过去的短短2个月时间,使我对支付清算工作、对支付清算人有了深深的感情和敬畏。在工作中,我进一步学习和掌握了新一代本外币清算系统,了解了清算、支付的内涵和流程;更是在前辈清算人身上学到了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清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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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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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法人清算义务人规则,正式确立了我国法上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双轨制的清算制度.公司存在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三种不同情形,需要分类处理.统一的清算义务人规则忽视了被行政解散的公司往往处于人去楼空、违法、犯罪的状况,忽视了部分控股股东、董事不愿意也不适合承担清算义务的客观实际,忽视了中小股东、债权人珍惜清算权利但难以及时获得解散信息的现实,以致部分清算义务人难以履行清算义务,清算责任体系混乱,实践效果堪忧.应当健全公司解散的商事登记规则,排除不适格的清算人,将清算职权配置给最珍惜、最适格的人,废止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则,回归并重建清算人中心主义,实现我国公司清算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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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绍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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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出现特定事由需要解散时应当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规定了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清算组未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关于债权人未获通知情形下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认定,以及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形式、赔偿限额如何认定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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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昂;
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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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方势力2015年11月17日上午9点,天瑞水泥总裁李和平与山水投资临时接管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廖耀强坐在了中农工建等6家银行的对面,此刻他们不得不共同面对山水水泥突如其来的这场清盘危机。他们一方是山水水泥的第一、二大股东,一方是贷款和票据的债权人。6家银行的代表面色凝重,他们总共握有40多亿元债权,一旦企业清盘,数十亿的债权能挽回的或许只有两三成,损失惨重。银行代表迫切想从桌对面的股东口中得知,山水水泥已发布了清盘申请公告,债务如何能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