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2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257630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四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文献由84位作者贡献,包括谢用豪、何煊、李岚红等。
清算义务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630篇
占比:99.97%
总计:257708篇
清算义务人
-研究学者
- 谢用豪
- 何煊
- 李岚红
- 李清池
- 杨军
- 殷洁
- 王一琪
- 王亚红
- 王德山
- 赵伟
- 邢亮
- 付广1
- 何罕晶
- 余文唐1
- 刘丽
- 刘倩
- 刘文
- 叶美红
- 吴杰
- 吴长波
- 周晓鸿
- 姚军
- 姚蔚薇
- 孙珉
- 孙芸芸
- 尤秀明
- 尤秀明1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 张俊勇
- 张宇
- 张旭东
- 张艺杰
- 徐瑶
- 方玉碧
- 曹志才
- 朱晓喆
- 朱爱农
- 李响
- 李坤
- 李宝贵
- 李建伟
- 李楠
- 杜悦
- 杜放
- 杨碧莹
- 杨雪宗
- 林一英
- 梁莉
- 欧志浩
- 潘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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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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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的要求,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应尽早提出破产申请,以提高债权人的回收率,这对非破产清算同样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将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界定为股东的做法,实际上是恪守“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产物,忽视了股东不掌握经营资料的客观实际,不利于公司及时组织清算。清算义务人制度需立足于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逐渐分离的客观实际,并将债权人利益保护作为价值目标,进而应将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界定为董事和控股股东。在规范设计上,应以“一元化”的清算义务人制度,代替当前清算义务人、清算组、配合清算义务人等“多元化”的做法,同时赋权清算义务人根据实际委托或组织其他主体实施清算,但这不影响其对债权人的外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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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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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的误区与匡正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公司法、破产法等商事特别法均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主体概念,我国立法层面仅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提及“清算组”一词。针对清算组,我国学界通常称之为“清算人”,民法总则、公司法采用“清算组”的说法。为了与立法语言一致,本文统一采用“清算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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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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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中对于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及其适用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追究清算责任往往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而《九民会议纪要》颁布后直接排除了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追究股东责任,并且将清算责任明确为侵权责任,这加大了管理人或是债权人追究清算责任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平衡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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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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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债权人由于债务人无法进行清算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这时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本文旨在通过厘清"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主体的不同,着重讨论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的清算责任类型,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清算责任时应如何准确把握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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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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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完毕后注销才能终止其法人人格.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后注销是公司退出的主要途径.实践中,很多公司解散后不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启动后,不能正常进行清算,还有很多公司登记后,长期处于不报年报、不经营状态.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畅通经营异常公司的退出途径是公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首先,应当明确自愿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其次,扩大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主体,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赋予人民法院监督权,做好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再次,在总结商事改革实践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注销的权力,明确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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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洁;
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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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就清算义务人制度做出了规定,然而相关法条在清算责任承担方面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对部分股东判罚过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得到纠正.《民法总则》和新通过的 《民法典》在清算义务人方面做出了与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同的规定,即明确"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故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值得探讨.《民法典》与 《公司法》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仅在穷尽搜寻商事特别法规范而无门时方可适用 《民法典》规定.此外,建议在司法实务中基于股东、董事、高管的不同受信义务,合理界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应在 《民法典》司法解释中确立清算义务人概念,并于 《公司法》中重新确定其范围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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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悦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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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公司法未规定清算义务人制度,但《公司法解释(二)》却明确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制度.因该制度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关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但清算义务人毕竟是新规定的制度,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其中仍有许多不明确和不完善之处,在理论界,对清算义务人的概念、范围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状况,就清算义务人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理清思路,对理论和实践均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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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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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合理科学地定位清算义务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对于清算过程中的利益主体而言具有重大意义.鉴于此,即将颁行的《民法总则》中第七十条对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做了专项规定.但同时《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与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制度有所区别.这一变化导致实务界就如何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发生了争议,究竟是对清算义务人制度的重构,还是对现行公司清算制度的补充?本文试图从《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出发,结合学界对于新旧立法及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到底如何抉择这一问题的不同声音,梳理清算义务人制度中的相关概念,整合清算义务人制度相关规定,协调高度抽象的立法和具体的操作实用性立法之间的冲突,在为现行公司清算制度补善的同时保持《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立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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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华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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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70条实施后,董事是否取代股东而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尚待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上做必要探究.尽管《公司法》第183条对清算义务人未做特殊规定,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指导案例9,并不因《民法总则》的实施而被废止或修正.在解释论上,《民法总则》实施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规则没有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仍然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然而,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立法上应当将董事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而不宜将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中国《公司法》应作出相应修改,以便改变中国实践中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固化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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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召利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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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发生冲突,应当如何适用,不无疑问.经考察域外各国(地区)立法例,探讨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确定的理论基础,明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