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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22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0篇;相关期刊142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时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三届长三角金融法研究生论坛、亚洲合作与发展会议、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等;勤勉义务的相关文献由234位作者贡献,包括余兴喜、冯果、云春霞等。

勤勉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0 占比:90.16%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1.64%

专利文献>

论文:20 占比:8.20%

总计:244篇

勤勉义务—发文趋势图

勤勉义务

-研究学者

  • 余兴喜
  • 冯果
  • 云春霞
  • 仲继银
  • 任自力
  • 佐藤孝弘
  • 傅穹
  • 卢锋奇
  • 周丹慧
  • 孙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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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刘梦梦; 黄燕
    • 摘要: 激活董事勤勉义务是公司形成良好治理的关建,但《公司法》第147条因立法原则化和前期司法克制理念的盛行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勤勉义务条款演变为沉睡条款。因此,从司法角度入手,在克服立法原则性问题和平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理念关系的背景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考量因素进而构建独立、适当、统一的勤勉义务标准;并通过司法建议的软方式对公司治理进一步指导,督促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实现激活董事勤勉义务的目标。
    • 李韵依
    • 摘要: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国际邮轮屡屡被拒绝入港停靠的现象暴露出邮轮疫情防控和救助存在明显的漏洞和国际法空缺。在船旗国缺位的情况下,船舶避难规则可为疫情邮轮进入港口国寻求援助提供法律支持。中国作为目前全球第二大邮轮市场,应在“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推动邮轮疫情防控相关的国际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邮轮疫情防控的法律保障,加强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并推动区域国际卫生法制合作,审慎采取《国际卫生条例》下的“额外卫生措施”,为后疫情时代完善邮轮疫情防控的国际立法贡献中国智慧,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邮轮行业的地位和话语权。
    • 王真真
    • 摘要: 董事勤勉义务是信义义务的重要内容,通过追究董事基于信义义务引致的责任来降低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法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重要调整手段。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过于原则和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这也导致法院审查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股东想要追究董事勤勉义务项下的责任非常困难。一方面,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利益需要继续维持;另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对勤勉义务的内容作出清晰的界定,勤勉义务的规则应当采用“3+X”的立法技术,以知情、监督及合规作为勤勉义务的明确示例,以兜底条款规定勤勉义务的一般要求。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需要厘清,商业判断规则与勤勉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既是法院的审查标准,也是当事人之间责任分配的程序规则。司法中还应当结合判例制度,对公司所处行业、控制股东影响力等因素进行审查。
    • 李洁
    • 摘要: 面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独立董事以“不知情、未参与或对相关事项予以询问”申辩,证监会认为这些因素并非法定免责事由。通过对独立董事的履职障碍以及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逻辑分析,可以一窥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免责路径的构建问题,并在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实践、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知情权以及信赖权之间架构清晰的逻辑关系,以使独立董事能够举证证明其勤勉义务的履行,进而对独立董事的免责、轻责有所帮助,达到独立董事权利义务的统一。
    • 刘毅凡; 杨建花
    • 摘要: 独立董事的勤勉履职对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至关重要。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既要求积极主动性,也要求全面且切实。但从实证法角度,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任职条件不明确、选拔制度有瑕疵、激励制度不完善和惩戒制度原则化等问题,影响了独立董事勤勉职责的履行,进而导致独立董事因勤勉职责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争议。因此,细化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程序,明确且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完善薪酬制度及赔偿制度等,将有利于独立董事勤勉职责更好地履行。
    • 杨大可; 林指
    • 摘要: 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呈现出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在明确勤勉义务内涵、加强董事权责的同时,应配套相应董事行为标准和免责出口,以实现权责平衡。为此,学界长期关注的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可为董事的决策提供法律保护,以鼓励商业创新并构建商业问题司法审查的谦抑性。司法实践中,早有法院通过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决策提供保护。但由于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法院对该规则存在诸多适用问题,需要通过成文法规则予以导正。在此过程中,可考虑借鉴德国法将商业判断规则法典化的经验以解决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勤勉义务虚置、大股东压制等问题,包括采取严格的勤勉义务过错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
    • 南玉梅
    • 摘要: 司法权审查董事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公司制度得以有效运转的关键。然而,商业风险的固有性导致在董事职务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上,成文化的行为标准与司法化的审查标准之间存在评价差异。尤其是公司法内未尽明确的董事义务内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混同审查与过度审查的裁判困境。对此,新一轮公司法修订中应当充分重视公司法的实践功能,在明确董事义务范围的基础之上,严格遵循以董事义务为基础的差异化审查原则,并辅以司法实践的修正适用,准确把握审查原则与审查例外的适用情形,以满足现代市民社会对公司经营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要求。
    • 沈益兴
    • 摘要: 当前,虽然公司制度发展十分迅速,但公司法应用于实务却遭遇困境.有关勤勉义务的笼括性、一般性规定难以解决复杂的案件事实,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集中体现在其模糊性.破除这一窘迫状况,具体化、明晰化勤勉义务成为必然选择.勤勉义务的明晰化须定义勤勉义务的责任性质,找寻妥适的归责原则,进而具体化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为违反勤勉义务责任树立标尺.追究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善意董事的合理利益,建立勤勉义务的免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 林崇凯
    • 摘要: 近期甚嚣尘上的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康美药业案”让独立董事制度再次成为舆论中心。该案五位独立董事在其参与审议的年度报告均投赞成票,未尽勤勉尽职的审查义务,法院认定存在过失,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勤勉标准的设定既为董事划定履职指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存在问题、国内外立法实践、改进建议等角度进行深入阐述。
    • 冯晓娟; 尚鑫(摄影)
    • 摘要: 市场经营活动中,管理者在公司的创建、经营及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定义管理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监督机制,在公司运营中尤为重要。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管理者的义务,严格约束了董事和高管的行为,然而对于作为公司特殊管理者之一的监事的行为约束却出现了分歧。原因是虽然第一百四十七条概括性地规定了监事一职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在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具体列举义务人不得从事的行为时,并未规定监事不可从事的行为。因此,在法律适用中,对于监事是否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以及如何判定是否侵害公司利益经常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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