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0年内共计2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500篇;相关期刊205种,包括当代法学、人民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公司财产的相关文献由234位作者贡献,包括蒋光宇、郑士贵、D.凯南等。
公司财产
-研究学者
- 蒋光宇
- 郑士贵
- D.凯南
- 丁建
- 任以顺
- 姚竞燕
- 宋寰宁
- 嵇瑾
- 张仕斌
- 张如海
- 朱红日
- 李东澍
- 李兆玉
- 邵婷婷
- 郭章鹏
- 金东日
- 鲁叔媛
- C.B.McLean Jr
- Helmut Kohl
- Shellie Karabell
- 一冰
- 丁勇
- 丁品余
- 东方
- 严学锋
- 临漠
- 于筱涵
- 何蕴桥
- 何颖
- 余养
- 佚名
- 侯德兴
- 侯泓颖1
- 侯猛
- 俞谢亮
- 倪知良
- 儲育明
- 冯亮
- 冯仁强
- 凌志军
- 凯瑟琳·台随健
- 刘伟
- 刘哲昕
- 刘文鼎
- 刘晟
- 刘梦
- 刘艺明
- 刘达和
- 刘迎霜
- 刘通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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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禹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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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利益并没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常常将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混为一谈。在相关的案件中,法官也没有对公司利益的具体内容做出有效的回应和界定,这种偏差使公司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进行公司利益的维权工作时也找不到统一的维权标准,因此必须建立对公司利益保护的有效机制,明确公司利益的具体内容,探讨出更多保护公司利益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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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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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在社会发展中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作为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独立体之一,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往往与股东利益混为了一谈.实践中多发公司利益受到公司内外影响受损失的案件,但公司法对于公司利益的内涵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也使得实务中对与此相关的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一个较为确定的裁判.标准的不完善也间接导致了公司股东维权之路上的障碍,司法裁判究竟是采用公司判断标准还是司法判断标准来判断公司利益是否受损,也是一个难题.此外,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也并非截然对立的,相反,兼顾社会利益可以为公司利益带来长远的有力影响.鉴于以上种种,对于公司利益的保护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对公司利益的内涵理清与公司利益与公司财产的区分,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公司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的保护方案研究入手,期冀对公司利益的保护略尽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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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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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面临着诸多难题.从理论层面看,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三要素,也不能预防道德风险的产生.从实践层面看,股东对公司财产若采用不定值保险,会产生大量的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若采用定值保险,会面临在计算价值时投保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欺诈,以及打破损失补偿原则的风险;若采用概括保险,则缺少正当的理论支撑.除此之外,股东为公司财产投保的行为完全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且股东利用此类保险进行抽逃出资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在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来实现意外风险规避的情况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实属多余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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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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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有保险利益的或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方才有效或才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当前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学者的观点也争议不断.股东对公司财产本质上存在利害关系,符合保险利益之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三要件,确定股东对公司财产有保险利益,满足可保利益原则要求的同时,防止发生道德危险、赌博行为,更大程度上给予股东及公司财产以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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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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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法律规则是空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应受到该既有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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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则。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则。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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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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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具有平等性,两者法律人格彼此独立,各自具有自己独立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可能会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并不以侵害公司财产行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