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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6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30315篇;相关期刊36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商情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第三届全国工程风险与保险研究学术研讨会、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等;保险利益的相关文献由691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全法、范玲、高宇等。

保险利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80 占比:2.19%

会议论文>

论文:8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30315 占比:97.78%

总计:31003篇

保险利益—发文趋势图

保险利益

-研究学者

  • 王全法
  • 范玲
  • 高宇
  • 偶见
  • 孙玉芝
  • 康雷闪
  • 方芳
  • 游源芬
  • 王新红
  • 钱思雯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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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范庆荣
    • 摘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主体结构失衡、时空建构失衡、内容体系失衡等三个方面的困境。基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和强制保险对第三人利益倾斜性保护的特殊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应当归属于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第三人也可以基于保险利益向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与环境治理“预防为主”的理念相呼应,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从订立合同时起到保险事故发生都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承保范围上,《民法典》中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都具有可保性。但由于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差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在承保时宜作区分。
    • 王策
    • 摘要: 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是保险商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因其产生的纠纷往往集中于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进而引发一系列的合同问题。文章通过对承运人买投货运险下保险利益的解构,对承运人法律地位进行研判。在承认承运人具有货运险下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试图厘清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合同效力、受益人等问题,力求在实务层面为企业规避风险,为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 王全法
    • 摘要: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在不同的物权关系中,拥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财产的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实际占有人拥有保险利益;用益物权人根据约定可以对其使用的他人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当财产上被设定担保物权时,财产的保险利益是双重的;恶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高百杰
    • 摘要: 财产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种类,它能够有效的分散为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和利益损失,依法保障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同时,财产保险也能够帮助投保人规避各种风险因素,为投保人的财产安全保驾护航。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关键内容,在保险实务中发挥着不可代替性的作用。保险利益原则根据法律将投保人与合同标的关系有效的界定,既能够有效的保障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的助推我国财产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实现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 李文文
    • 摘要: 经济全球化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交流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保证海上货物运输活动顺利进行重要环节之一,而保险利益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是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能否承保的基本因素。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其次介绍保险利益相关学说;再次,从国际贸易术语的角度对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最后,从规范保险利益的概念、确定保险利益转移的判断标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利益的可行性建议。
    • 李文文
    • 摘要: 经济全球化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交流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保证海上货物运输活动顺利进行重要环节之一,而保险利益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是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能否承保的基本因素.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其次介绍保险利益相关学说;再次,从国际贸易术语的角度对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最后,从规范保险利益的概念、确定保险利益转移的判断标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利益的可行性建议.
    • 陈宏都
    • 摘要: 保险代位权使得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获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从而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债权对象与保险利益的认定仍存在疑难.指导案例74号是关于保险代位权的重要案例,通过对指导案例74号中文义解释、目的 解释、社会学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情况进行分析,最终明确两个结论:一是违约属于保险代位权的债权对象;二是保险代位权的运用应当遵循保险利益的"区分原则".
    • 杨上群; 罗忠坤
    • 摘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利益的认定对保险合同效力具有重要影响,且保险业中对保险利益作出认定,也有利于避免不法之徒把保险变成赌博,进而防止发生道德风险.所以保险法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原则就包括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在各类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与否的前提就是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具体到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亦具有重要影响.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还是存在着许多缺陷,也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签订中留下了许多不确定性.因此,就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发挥其最有效的作用是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将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这对于我国保险业乃至整个民法领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本文欲研究的目的.
    • 高百杰
    • 摘要: 财产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种类,它能够有效的分散为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和利益损失,依法保障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同时,财产保险也能够帮助投保人规避各种风险因素,为投保人的财产安全保驾护航.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关键内容,在保险实务中发挥着不可代替性的作用.保险利益原则根据法律将投保人与合同标的关系有效的界定,既能够有效的保障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的助推我国财产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实现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 苏旭
    • 摘要: 因法制环境的差异,境外人寿保险信托与我国人寿保险信托的业务模式并不相同.从人寿保险信托功能的角度考察,其业务模式应主要围绕受益人保护的目的 来构造.在我国,因理论及法律供给不足,人寿保险信托法律制度的构造落后于实践的发展.我国应当调整《信托法》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信托维度,应允许实践中投保人以将受托人变更为保险受益人的方式设立人寿保险信托,保单和保险金请求权皆可作为信托财产.在保险维度,受托人担任投保人需以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我国《保险法》应明确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形.受托人担保保险受益人时,虽然信托受益人并非保险受益人,但其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应丧失信托受益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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