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水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54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48363篇;相关期刊195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等;海上保险的相关文献由463位作者贡献,包括高秋颖、伍载阳、孙鸣岐等。
海上保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8363篇
占比:99.04%
总计:48832篇
海上保险
-研究学者
- 高秋颖
- 伍载阳
- 孙鸣岐
- 宋锡祥
- 张为国
- 张庆明
- 方阁
- 王欣
- 王秀英
- 蒋圣力
- 陈映红
- 雷海
- 丁英顺
- 任律珍
- 倪学伟
- 傅廷中
- 刘丽艳
- 刘冰
- 初北平
- 史景利
- 周勇
- 孙宇
- 尹启磊
- 应世昌
- 张文娟
- 张旭东
- 张柔嘉
- 张涛
- 徐昕
- 曹兴国
- 朱嵬
- 李丹
- 李文湘
- 李文湘1
- 林新华
- 熊勇
- 田丽萍
- 董潇源
- 许贺
- 邓珊
- 邸杨
- 郑睿
- 陈天然
- 龙玉国
- 丁家新
- 丁玉玲
- 万洪
- 乔乔(摘)
- 乔寿宁
- 于华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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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民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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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原有的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进行了革新,保证义务的履行与违反的要件均发生了改变,责任中止制度和"与实际损失无关条款"创造了新的事实上的公平,带来新面貌的同时也引发了基于法条本身的新问题。本文以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改革举措为主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辅,通过理论介绍的方式,从保证义务的定义、种类、法理基础、履行与违反的构成要件及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六个方面构建了当前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框架,最后通过历史的方法探寻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对改革后引发的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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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木玉;
黄烨希;
黄幼纯;
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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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通讯和科技的日新月异,智能航行技术不断创新,无人船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在实务中,无人船所有人往往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移海上风险。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尚没有出台明确关于无人船的法律法规而只能参照适用海商法,因此保险人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海上保险条款来保障各方权益。本文将从无人船的网络风险、适航风险与碰撞的法律责任归因困境风险指出保险人制定无人船海上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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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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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控制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条款的设计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方向,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配置与平衡。然而,风险控制条款并非独立成章展现在合同文本中,其形式多样、分布零散、功能有别,给我们的理解造成了一定困扰。抽取告知义务、除外责任、特约条款这三项较为主要的风控模块进行分析,进而阐释其在实践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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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鸣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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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国际上的“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简称:保赔协会,P&I Club)历来被认为是属于船东自己的组织,其显著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第三者责任险互保的方法为入会船舶/船东提供名目繁多的各类风险保障。在200多年的历程中,保赔协会不仅为服务全球的船东和管理海上保险的风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提供了专业、高品位的航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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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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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可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这两类保险虽然具有诸多相同特征,但本源和初心各不相同,并不能将其本源都归结为“保障”。非寿险,尤其是海上保险,“初心”是以提供资本的方式“参与”冒险,属于“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而寿险的本源和初心,主要是为金钱做时间规划,为特定社会事业目标尤其是为养老事业筹集长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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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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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我国航运业不断发展,然而海上事故也在频繁发生,各方对保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保险领域潜力巨大.区块链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在分析区块链和海上保险业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独特优势提出区块链技术在海上保险领域中的应用前景.分析其在该领域中如何应用,可以应用在哪些方面,并提出新兴技术在传统海上保险领域中广泛应用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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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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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与绝大多数陆上财产保险不同,海上保险中常见定值保险,其中尤以船舶保险为甚。对于约定保险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物真实价值的情况,学理上称之为超额定值保险。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确认了定值保险合法性,但对超额定值保险的法律效力没有规制。立法空白导致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差异较大,司法实践中不同个案审判结果至今没有统一,使得这方面的纠纷和风险不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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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丹柯
- 《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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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自回顾中国关于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法律规范发展历史入手,在海上保险的背景下对2009年颁行的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分析了这些新规定与国际海上保险业中上通行的、以英国海上保险法法律和判例为核心的保险利益规则之间的异同,并介绍了国际上关于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规则的最新发展与研究成果.以达到加深对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理解,并明确该制度未来发展目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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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珊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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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主宰国际海上保险的灵魂。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这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 (新《保险法》)。该法已于同年10月1日实施。其中对保险利益的修订也将适用于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本文旨在通过对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具体适用的分析,为保险利益在我国海上保险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提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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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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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盗行为古已有之,而今已成为危害国际海运安全、危害船舶以及船上人命及财产安全的公害。相比于传统的海盗行为,现代海盗行为在其行为方式上呈现出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给海上保险责任认定造成了困难。现代海盗行为能否纳入传统保单意义上的海盗,其劫持船货索要赎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就成为相关行业应当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总结现代海盗行为的特点,结合已有的海上保险责任认定规则加以分析,力争将现代海盗行为带来的风险纳入海上保险制度体系,将有利于对中国航运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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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雅竹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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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一项重要的基表原则,国内外学者对其已经有深入及系统的研究,相关著作数不胜数。从海上保险利益的范围来说,主要有法律利益原则及经济利益原则。在实践中,应当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考量,采用法律利益原则,同时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以经济利益原则为参考,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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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慧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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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不仅被各国立法确定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保险法中得到了贯彻和彰显,成为整个保险法的灵魂。在人类越来越寻求安全和保障的今天,保险业更加蓬勃发展,保险利益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有了新的发展。对于海上保险法而言,保险利益原则当之无愧成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有句古语叫做“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验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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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琳珺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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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否认,海上保险委付制度一直以来是专家学者研究的大热,相关的理论业已比较成熟。但纵观以往的理论研究成果,鲜有站在保险人或者保险人一方对海上保险委付制度进行研究的。故此,她避开主流、另辟蹊径,选取取被保险人一方为特定角度,通过对中国《海商法》与英国《MIA1906》相关条文进行比较,紧扣有利与不利被保险人两个方面,对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进行了深入学习,并作成此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不管在《海商法》还是《MIA1906》的规定中,海上保险委付制度都存在对被保险人有利与不利两个方面,且利大于弊。同时,也时《海商法》缺少委付通知相关规定之现状作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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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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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海商法》及《保险法》都对其概念和性质,行使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被保险人保全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因此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进一步探讨,不断完善其制度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就海商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的性质、行使条件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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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伟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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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制度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当前的海盗形势对中国海商法所产生的影响:海盗行为对海上运输关系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产生了影响以及对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产生了直接的冲击。结论是ISPS规则中对承运人适航义务有影响的相关内容需要纳入海商法之中;而海盗行为对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的冲击,如不能实现海盗行为定义及其行为方式的成文化,则需要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此外,需要明确规定把海盗风险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所承担的风险。针对目前海盗索要巨额赎金的问题,应考虑在船舶险中加入相应的条款,从而使得支付的赎金能够作为共同海损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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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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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英国法下,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被列入共同海损。而在中国海盗赎金损失的地位尚不明确。但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中国海盗赎金既可构成共同海损也可构成施救费用,具体构成哪项取决于航程中是否有不同的利益方。文章在最后探讨了赎金的合法性问题和赎金的共同海损分摊问题,指出支付海盗赎金的行文应当被认定为合法,而且在共同海损分担中船东互保协会也应当承担合适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