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
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

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

  • 召开年:2006
  • 召开地:太原
  • 出版时间: 2006-09-22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议文集: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治力量。律师以其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是否有序、主管部门的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从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总体环境来看,情况不容乐观,甚至干扰了律师的正常执业,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分析研究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原因,借鉴国外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经验,对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了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原因进行分析,简述了国外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方法、方式,并就如何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规范提出建议。
  • 摘要:笔者认为,无论律师文化的定义如何,律师文化作为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基础之上的中国律师的行业文化,其本质属性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亚文化,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范畴。中国律师文化的内容体系应该是由律师群体文化、律师集体文化、律师个体文化这三位一体构成。本文分别对其进行了介绍。
  • 摘要: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具有的,并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魅力、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应该放在提高律师的思想认识,加强律师树立正确执业观,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相结合,两者互相依存,互相促进。本文介绍了律师文化的概念,提出把律师文化建设融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不断探索,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
  • 摘要:2006年5月,前往北京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研讨会。研讨会上各路专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概括,并对律师文化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此次会议引发了作者对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的关注,从而引出一些断想。本文为笔者参加《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研讨会的心得。
  • 摘要: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迅猛发展,年轻幼稚的中国律师事业已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其中因法律文化而必然产生的律师文化已经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律师文化的建设以及律师事业引入文化管理的思想是中国律师走向健康、深入发展的科学保障。以战略的高度和角度,以法律文化和法治理念为基础深入研究和探讨律师文化,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急需突破的瓶颈。本文介绍了律师文化的战略与功能,分析了律师文化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 摘要: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作出的,表示当债权人向其提出索赔时,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本文介绍了独立担保风险与预售按揭中开发商保证风险,并简述了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对风险防范的措施。
  • 摘要:本文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况进行简述,介绍了在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条件,并对其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注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现在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用行政的、金融的、法律的等各个方面的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 摘要:由于不动产对社会、团体、个人的意义巨大,所以在制定当今物权法的过程中,不动产物权将是物权法的重点。而不动产在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密切联系。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分散于许多相关的法律中,而且相互之间存在较多不协调之处,故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物权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简述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与作用,介绍了不动产请求权的相关内容,并就不动产登记救助及资任机制进行了讨论。
  • 摘要: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是人类社会极为古老的、普遍的具有自然法性质的社会现象。在公民财产权中,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权,这种重要性对于并不富裕的中国老百姓来说显得尤为突出。本文介绍了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及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提出正确识别我国当前房屋拆迁的目的。房屋拆迁权的核心在于它的强制力,由于这项权利的行使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并涉及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应确保拆迁权的合法性,而衡量其合法性的惟一标准,只能是“社会公共利益”。
  •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以抚慰自身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在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本文介绍了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并提出应完善的方面。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中建立以金钱给付方式的精神损害赔偿,以避免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更好地与国际立法接轨。
  • 摘要: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决策存在着诸多弊端,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政府作出重大决策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重大决策制定以后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后果。政府重大决策没有考虑法律风险,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知识人才,将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政府重大决策中来。本文介绍了政府重大决策失误或不当的后果,指出律师的特点决定其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的优势所在,并简述了目前律师参与构建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
  •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本文对公司的两大基石—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简述,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并对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内容、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法律效果进行介绍。
  • 摘要:美国法学家波斯那认为:“许多诉讼判决的终极问题是,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在正常情况下,这一问题由市场来决定;但在市场决定高于法律决定成本时,这一问题就留给法律制度来解决了”,“法律程序像市场过程一样”,为了使效率最大化,法律利用的机会成本引导着人们利用程序法的取向和程度。是否参加诉讼,如何参加诉讼,都由当事人和他的律师依据效益原则决定。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平衡劳资利益,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当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但是我国现有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却不足以体现这一点。特别是随着劳动争议的日益增多,效率成为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严重障碍。笔者认为有必要改革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建立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完善简易程序,在仲裁中建立先予执行制度,提高仲裁和诉讼的效率,及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 摘要: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笔者近年来主要从事建筑和房地产律师事务,出于职业的特点,既为农民工维权作过代理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曾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代理人与农民工的代表对簿公堂。在非诉讼法律服务中,也经常代表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作业队和“包工头”进行业务洽谈和往来。在与农民工接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包工头”打交道,同时,在农民工维权法律事务中也必然会与“包工头”这个重要角色打交道,因此,对“包工头”现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本文主要就“包工头”在农民工进城务工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合理定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与研究。
  • 摘要:笔者在同实务界同仁讨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大家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法理基础、基本法依据、可操作性、实际效果等提出了很多意见。本文从实际施工人的诉权保护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落差、《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打破了合同责任制度、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与法律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冲突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为我国所特有。它指的是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本文介绍了房地产权现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分析了农村房屋买卖现状和法条,提出目前在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法律欠缺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应采有条件有效原则。
  • 摘要:本文介绍了举证期限制度的确立,分析了举证期限制度实践中的问题,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举证期限的确定进行简述,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个远水解不了近渴的情况下,尽快制定或完善《规定》,对现存问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明确。
  • 摘要:新《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文拟从创业投资机构角度出发,就新《公司法》部分规定对创投活动的若干风险性影响及其对策问题进行探讨。
  •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今国际国内经济领域中的主流企业模式规范(即公司制),而公司破产和清算制度则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终结公司运营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和把握公司破产与清算的法律问题无疑对正确处理此项法律事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公司破产与清算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析,并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以促使我国有关公司破产和清算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 摘要:股权一般指商事主体因出资或其他法定事由而取得的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来存在诸多争议。虽然我国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一定程度上澄清一些混乱的认识,但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本文就一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进行了探讨。
  • 摘要:外资并购是指境外投资者为了整体经济战略目的或其他某种目的,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方式,兼并和收购国内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或者股权(股份),从而对后者的经营管理拥有实际的或者绝对的控制权。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看是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以东道国的公司制企业为目标企业,境外投资者为并购方,实现跨越国界(地区界)的对企业的兼并与收购。本文介绍了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相关法律适用,分析了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问题,并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中收购股权与收购资产的利弊进行比较。
  • 摘要:外资并购是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协议或资产并购协议对我国境内企业实施的一种产权交易。从实践上看,外资并购主要有两种形式: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外资并购的境内企业可分为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内非上市企业。笔者就多年来办理外资并购境内非上市企业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 摘要:我国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限地承认了两种空白支票。与国际上普遍承认空白票据的做法相比,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规定的不完善。因此,对该制度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空白票据的构成、补充权与法律效力,对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 摘要:笔者分析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且判决胜诉的案例资料,指出该案件反映出证券市场有关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效力、风险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围绕委托理财合同的特征、现状进行初步探讨,简述了委托理财的侵权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
  • 摘要:本文所指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除了破产法及其相关法中的规定外,主要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管法》和《合同法》中等特别法中作了规定。现行《破产法》未对破产法中优先权与其他特别法中规定的优先权发生竞合时的法律选择适用作出规定,新破产法草案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很不利于具体实务操作中的事务解决,建议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对此予以考虑,尤其是法律规定有冲突时如何适用。
  •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制进程与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辩护的比率大大下滑,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在刑事调查阶段,律师一般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最令刑事辩护律师感到担忧的是他们的职业风险。其中《刑法》第306条将刑事辩护律师作为犯罪的主体,构成了对辩护律师的最大威胁。据全国律协统计,全国有许多律师在该条下被骚扰、逮捕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刑法》第306条已经成为威胁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法律条款。本文对“律师伪证罪”的中西方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了《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第306条的建议。
  • 摘要:本文介绍了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简述了外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并从行政复议机构的地位以及行政复议人员的选任、行政复议的范围及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等方面对国外行政复议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进行论述。
  • 摘要:随着中国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律师文化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律师业内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律师的精神传统,构建律师精神传统应该是建设先进的主流的律师文化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的。本文分析了传统的意义与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要性,介绍了律师精神传统的内涵。笔者认为其使命就是为律师的精神传统打下坚实的基础,形成厚重的价值理念,通过这些价值理念的成熟与完善,为律师及其制度的发展指明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 摘要: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刑法中,归在侵犯财产的类罪名中,实践中,侵犯财产的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同时抢劫罪又是对人身侵害的一种暴力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敲诈勒索罪有时可能造成对人身权利的侵害,根据我国《刑法》推定,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定性上或量刑上有很大差异,实践中,对使用暴力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定抢劫罪还是定敲诈勒索罪难以区分,为此本文从理论上对两罪的异同予以区别,以使能够对两罪准确定性。
  • 摘要:“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由理念全面转化为实践的第一份“五年路径图”。针对“十一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会突出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本文介绍了“十一五”规划的提出和内容,分析了律师业在“十一五”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要加强律师业的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
  • 摘要:本文对法的精神及法的起源进行简述,对关于应然与实然的问题进行分析。律师制度是由法律所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正如法院是由法律所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一样,他们各自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律师要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用恰当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观点,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
  • 摘要:司法部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家近年来制定并实施的发展战略,引导律师主动介入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战略部署,为推动东、中、西部良性互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服务。”这段话勾勒出了西部律师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西部大开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发展部署需要西部律师的参与和贡献。然而,西部律师行业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西部律师与东部律师相比,无论在数量上,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还是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律师素质差距以及收入差距等方面,东西部律师都存在着太多的差距与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东西部律师的交流与合作,如何促使西部律师在学习东部律师的过程中和东部律师一起协调发展,使双方在互动中得到双赢的结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东西部律师的差距与交流状况等,提出如何加强东西部律师合作发展的一些建议,供各位同行参考。
  • 摘要:本文介绍了公职律师制度创设的情势趋向,分析了公职律师制度变迁的历史线索。笔者就公职律师主体资格的授予层级、行业管理归属、业务范畴划分,将现行公职律师制度结构界定为五种类型:规范式结构、复合式结构、边缘式结构、松散式结构及游离式结构。并对公职律师制度未来的归属路径进行探讨。
  • 摘要: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理念,维护着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依据法律职业社会角色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知,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伴随依法治国方略的制定,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已启动,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必然要求尽早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互动机制,而此举必将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向纵深发展。本文分析了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宫职业互动机制的重要意义,指出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互动机制的立足点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简述了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互动机制的具体构想。
  • 摘要: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法治社会对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与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来看,两者还相距甚远。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顾问制度,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发挥各种社会力量。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法治国家的建设对法律顾问服务提出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顾问制度。
  • 摘要:本文介绍了戈德法布案及其背后的复杂背景,希望通过对该案例发生背景的深入挖掘提炼出决定律师服务定价体制的内外因素。并着重讨论Gold-fart案件对中国的启示并反思中国在该律师服务管理权问题上的得失之处。
  • 摘要:道德是社会和谐的重要道义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正因如此,面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向全社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该遵守何样的道德,现实中仍然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又当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值得思考。本文介绍了我国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渊源,分析了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执业道德危机问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而且要标本兼治。
  • 摘要:对律师事物务所内部管理困局和阻碍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成因作一新的探索和求解是很有必要的。对此笔者认为,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经济社会中,一切关系归根结底都是分配关系。根据这一原理,要求解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困局,也应当从最基本的分配制度分析入手,从中寻求化解的良方。本文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困局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对提成制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指出为解决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困局,有必要对“提成制”这一分配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
  • 摘要:笔者认为,目前出现的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与联盟,既是参与合并与联盟的每个律师事务所的自主主观选择,也是在中国人世后形成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的压力下,在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阶段出现的必然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合并与联盟,才能克服目前我国律师业普遍存在的“小所小业务”现象,形成充分的市场竟争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水平。本文介绍了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分析了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限制因素,指出合并与联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 摘要:律师被称为“自由执业者”。律师执业生活的特点是: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处于动态,不断变化。本文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动态监控进行初步探讨,以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要求。律师的执业活动,代理案件虽然每个案件的性质、内容、当事人不同,但要经过的司法程序是基本相同的。现根据代理案件的司法程序分别对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开庭前准备、开庭、庭后总结及上诉、归档等律师执业环节中律师执业活动动态监控进行论述。
  • 摘要:司法实践表明,作为刑事律师,如果可以恰到好处的协调处理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国家三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对民事法律问题的敏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刑事诉讼权益,而且有助于当事人其他诉讼权益的有效维护,并且也会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应考虑的民事问题是刑事自诉案件中民事和解、有被害人犯罪案件中民事赔偿、经济犯罪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辨析和把握、刑事诉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权利的保障、刑民交叉案件中灵活选择民事诉讼程序。
  • 摘要: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由侦查机关对涉嫌的犯罪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判,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应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判或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时附带民事部分,此前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本文介绍了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规定,简述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外国立法例,提出“先刑后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出现的问题,并对“先刑后民”原则适用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
  • 摘要: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一五”规划。该规划提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这在历次五年规划中还是第一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的重视。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这次提出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这对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更高的要求。法律服务业要为落实“十一五”规划服务,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服务,就必须提高服务质量,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本文指出市场定位是大力发展律师业的重要举措,介绍了律师事务所市场定位的依据及类型,并就律师所的市场定位及其互动因素做一论述。
  • 摘要:本文对合同诈骗罪的独立价值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间接地推动市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在我国刑法中设立骗用罪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就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相关分析,提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目的与行为相一致;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结构中认定犯罪目的。
  • 摘要:网络赌博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赌博的非法活动。近几年来,网络赌博在我国有迅速蔓延之势。网络赌博与传统的赌博方式相比,具有隐蔽性强、涉赌金额巨大、蔓延迅速、取证难、社会危害性更大等特点。为遏制网络赌博在我国的蔓延,明确网络赌博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处理问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05年5月11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和赌博罪共犯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司法实践纷繁复杂,许多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网络赌博这样一种新生事物具有的技术性、复杂性、多样性使得我们在认定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无所依从。本文对在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网络赌博与传统赌博的关系、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类似赌博活动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 摘要:虽然我国已陆续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也各自制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办案规则和审案规定,但未成年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本文介绍了目前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主要规定,分析了对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 摘要:知识产权滥用与竞争法规制本来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对两者分别论述者颇多,但是对两者之间的领域论述者尚少,笔者对知识产权滥用与违反竞争法的关系进行分析,介绍了知识产权滥用与竞争法的适用,并对我国竞争法现状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进行了论述。
  • 摘要:我国是生产和使用中草药的大国,中草药毒副作用小、疗效神奇,令无数中国人备感自豪;但是,而今我国已经成为中药的进口国。国外制药公司对中药的开发力度纷纷加大,我国的中药行业受到国际竞争对手强有力的挑战,中药资源不断流失,中药知识产权受到严重威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研究中药保护措施来维护和巩固中药的国内和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介绍了加强中药保护的紧迫性,提出制约我国中药发展的因素主要是中药的基础研究投入不足、我国中药制药设备落后、技术创新不足等。通过分析我国中药保护的状况,提出加强中药保护应当采取的措施。
  • 摘要: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法律主体,因人身或特定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使其遭受不应有的精神痛苦或人格、身份利益损失时,要求不法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对其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本文针对作家庄羽因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其《圈里圈外》作品而提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启示进行讨论。并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进行了简述。
  • 摘要:按照日本小岛武司教授的说法“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Public Interest Lawyer)。公益律师与私人律师的主要区别在于“公益”,即为公共利益而诉讼,他们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能通过公益诉讼的扩散性影响社会公众和政府公共决策,从而推动法制变革,或是通过诉讼发现问题,及时对立法提出建议,并广泛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等。本文对公益律师的主要工作与职业模式进行了简述。
  • 摘要:通说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概述,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缺陷进行探究,并对现有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模式进行评价,指出现有三种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模式各有利弊,三元启动模式无疑是目前最佳的一种启动模式,但是还不尽理想,在具体的启动程序上还需修补和完善。
  • 摘要:律师通过办理案件在促进社会不断改革和进步。律师职业群体一定要关注现实,一定要利用自己职业身份,利用对司法的参与来推动法制。就是基于这样设想,笔者提出影响性诉讼这样一个概念—影响性诉讼是中国律师关注现实和推动法制的一个创新主张。本文介绍了影响性诉讼的基本概况,指出后法律移植时代需要影响性诉讼,影响性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个案促进法制。
  • 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执政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其构建则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同时,还需要一个以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正义为共同职业价值取向的律师群体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律师的参政议政也由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已经日益成长为一类新兴的参政议政界别。当律师以其特有的政治敏感积极投身于政治领域时,无疑将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国家法治化的最终实现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笔者认为,律师担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应当成为律师同仁们关注的另一种参政议政方式。本文就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实现参政议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 摘要:本文指出律师职业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在参政议政中发挥重要作用,提高提案的质量是律师担任政协委员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重要途径。笔者通过担任上海市政协常委的工作,认为结合专业法律服务实践,找准专业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以提高参政议政的建设性;根据在法律服务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律师参政议政针对性;抓住社会热点问题,从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出发帮助政府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以提高参政议政的前瞻性。
  • 摘要:本文介绍了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了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陪审员的产生及确定方式提出建议,指出平时加强对陪审员的信息联络和培训,庭前加强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导;法院应当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 摘要: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造成混乱,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须弄清公司在法律后面的现实,把公司的独立人格丢在一边,在不撤销公司的情况下,要求背后的股东对债权人负直接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本文介绍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况,分析了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主要情形,简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我国应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完善以弥补法律空白。这对于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及时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规范公司运作经营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摘要: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在所任职公司实施与公司营业相竞争的行为。公司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董事应负的重要义务之一,其生成依据来源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本文介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基本概况与具体内容,并对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简述。
  •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可以说是中国证券市场不得已的事情,中国股票市场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问题成堆,突出表现为市场上弄虚作假成风,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害严重。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确能起到一些改善作用,但并非完美无缺。本文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 摘要:所谓退股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法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合理价值,从而丧失其股东资格的权利。本文介绍了退股权的定义及其行使条件,简述了退股权的法律属性,并分析了退股权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异同,指出股东退股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其制度价值在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退出机制能够使当事人及时转移投资风险,其存在有合理的法理基础。
  • 摘要: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法的改变,政府将自己定位作为出资人的身份日益明晰。如何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经营国有资产,并使之产生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等问题。为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更具操作性,2006年10月,财政部将完成《预算法》修订,《国资法》的制定也列入年度计划之内。同时,也不能因为国有资本预算的编制及企业利润的上缴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从而妨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而如何确保国有资本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更要求有效地设置监督部门或监督程序。本文就国资委对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探索进行介绍,简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利弊分析,并对国有资本预算编制需要监督和科学公正的编制标准进行探讨。
  • 摘要:本文对律师反洗钱义务进行介绍,简述了律师承担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并对律师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定位进行探讨。法律规定律师承担反洗钱义务,既是对于律师行业的一种考验和挑战,也是法制进步的一次契机。《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律师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诸多条款仍不成熟,如果未经修改即被通过,则未来只能期待对于律师核实信息强制保障措施的完善,以及依赖于《反洗钱法草案》第27条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豁免制度。
  • 摘要: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背景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观察和思考法治建设的重要的新角度。法律主要是一门经验的知识。通过从法律角度观察、研究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希望对法治建设有所裨益,有利于法律制定和实现良性互动。本文从这一角度,分析我国国有商业不良资产严峻形势、成因及困境等问题,以期寻求防范与化解不良资产的法律途径。
  • 摘要:本文对拍卖法案例的基本案情进行简介,并做法理评析,指出第一次“拍卖公告”和“竞买登记”合同已经依法成立,拍卖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委托人书面通知“暂缓拍卖”(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拍卖人应当及时组织恢复拍卖,无须再次刊登拍卖公告,重新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人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拍卖活动,严格遵循拍卖规则和拍卖行规,正确把握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第一次“拍卖公告”和“竞买登记”合法有效。拍卖人应当依照第一次“拍卖公告”的规定,重新组织第一次参加竞买登记的竞买人举行拍卖会。
  • 摘要:本文分析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义,提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探究,指出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充分把握其各种心理反映,要细心地答疑,运用犯罪嫌疑人心理反映的本质,引导他们回到理性和法律的轨道,以达到会见的最佳效果。对待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探究,应本着理性、冷静、灵活的司法理念看待问题。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吸收外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健全我国刑事心理研究是律师工作者的重要课题,是实现律师神圣职责的重要途径。
  • 摘要:交叉询问是英美法中最具诉讼特色的程序。由于法庭询问最精彩的阶段集中体现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过程中,并在发现事实真相上显示了极为有效的作用,被盛赞为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创就的最大法律运作机制的美称。而诱导性询问正是交叉询问中对证人进行盘诘的重要的常规方法。由于交叉询问的目的就在于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本方的事实,可以说没有诱导性询问的存在,交叉询问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事实上,法庭交叉询问的魅力正在于在反询问中可以更多地提出诱导性问题。本文介绍了有关诱导性询问的概念、作用与规则,简述了我国对于诱导性询问的相关规定。指出全面认识诱导性询问的积极作用,是确立交叉询问证据规则和正确运用这些规则的基础。
  • 摘要: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将法律服务业纳入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未来律师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时期,律师业工作者应认真学习领会“十一五”规划,从中勾勒出我国未来律师业的发展蓝图。本文对中国律师业的过去与现状进行介绍,简述了较发达国家律师业的发展历程,并提出“十一五”规划对于法律服务业的规定。
  • 摘要:笔者在今年初代理了一起因郑州咪表停车收费而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诉讼案。通过咪表行政诉讼案的分析,启发我们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再认识,呼唤立法者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迫使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提示立法者正确界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 摘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课题。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多年来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故一直引起理论界与司法界的广泛研讨。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是理论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面对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关联的案件,为求诉讼的经济性和裁判的确定性,贯彻行政诉讼目的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党的十六大报告着重指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中,《行政诉讼法》赫然在目。面对众多争议焦点,本文就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作一探讨。
  •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给予义务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援助可分为政府的法律援助和民间的法律援助,政府的法律援助是政府为实现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而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国家行为;民间的法律援助其援助的主体来自于民间,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行为。以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援助在我国并存和发展。本文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政府从法律上扶贫救弱”。
  • 摘要:作为WTO成员,根据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已经承担了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定义务。而且,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各WTO成员有今后通过谈判不断扩大服务贸易的义务。因此,思考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具体进程安排已经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本文介绍了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基本原则,对中国目前在WTO中的法律服务开放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及义务进行分析,提出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进程中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安排的建议和构想。
  • 摘要:本文对大陆地区《保险法》与台湾地区《保险法》的异同进行比较。主要探讨了保险利益、保险契约成立的要式性、终止契约、告知义务、受益人、保险人责任、条款争议的解释、复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 摘要: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中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其私法部分,所以通常所说的罗马法是指罗马私法。本文指出罗马法为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必要条件与客观条件。在罗马法中,我们看到了意思表示的萌芽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这表明,罗马法中确实已经存在着法律行为的实践,这种实践就是法律行为制度产生的客观条件,它为后世法学家提炼、抽象、概括法律行为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 摘要: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程序的科学性,扩充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了程序的民主性,应该说总体上其基本框架和结构是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特别是新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的进一步明确,该法也凸显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律师在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中的辩护权尤为欠缺,亟待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现就扩大律师在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中的辩护权提出一些想法。
  • 摘要:我国律师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而缺乏本土文化的支撑,社会各界普遍对律师、律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律师执业权利的核心地位缺乏认知。因此,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上因素,认真研究中国国情,依据国际公约的精神,借鉴民主化、法治化发达国家的律师制度,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过程中,应本着大胆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从中国国情出发,甚至可以考虑在保持律师独立性的前提下,赋予我国律师较之国际通行标准更为充分的执业权利,以促进律师业的成熟和发展,充分发挥律师的功能和作用。本文介绍了立法上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路径以及从司法体制方面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路径,提出加强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联系,推动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完善,并对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加以论述。
  • 摘要:关于律师,关于律师的社会作用,社会各界讨论不断,褒贬不一。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这支队伍已经发展到10余万人,已经走过了初创阶段。笔者认为,律师在这一阶段的社会贡献有目共睹,但其在发展过程所积累的问题也到了爆发时期。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也从以前以看其成绩为主到更关注律师队伍的另一侧面。本文从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两个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 摘要:中国律师正在讨论律师的本质属性,而最为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属性,律师的本质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笔者与马克思从“法律”出发,对律师的本质进行哲学研究和诠释。笔者提出从唯物史观出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律师所具有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以分工为基础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即律师之间的关系。
  • 摘要:提出“中国律师的出路”这样一个命题,意图在探讨一个问题:中国律师如果不愿意继续从事律师业,他可以选择改行去从事其他什么职业。这个命题的基本内涵是,如果不愿意继续从事律师业,律师难以在律师业相当或者更高的行业找到位置。本文分析了律师转行难的情况,指出要改变目前律师路难走的现状,就必须改变现有的人事体制,建立转换机制,达到疏通律师出路的目的。
  • 摘要:信仰源于宗教,法律从宗教中获得神圣性是西方的法治历程,故西方国家的法治得以确立和发展的观念基础正是宗教式的法律信仰,而西方法治的实现,与西方国家律师所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中国的法治思想的提出,则是政治家们和民众经过对自己祖国的苦难历程的反思后,提出的政治要求和法律理想,因而附随着太多的政治希冀和社会情感,现实中部分律师因生活或发展所迫,对金钱的信仰却是发展到极致,所以说法律信仰的缺失,或者说律师法律信仰的危机,正困扰着这一拥有十几万人员的专业群体,鉴于此,人们经常提到的是伯尔曼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有人还呼吁:让法律成为圣经。笔者作为从业10余年的律师,一直倍感律师法律信仰之重,倍忧律师法律信仰缺失之患,故谨以此文对律师的法律信仰作一粗浅探析。
  • 摘要:自司法部1994年7月首次提出建立公职律师的设想以来,公职律师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中广州模式独具特色,通过设立各级公职律师事务所服务于政府决策机关、集中管理公职律师业务,同时在有关政府部门中设立岗位公职律师,服务于各个政府部门。本文介绍了广州市公职律师制度试行的成效,分析了公职律师制度广州模式在推行过程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议。
  • 摘要: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是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社区规范化、法制化、和谐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展示律师专业技能的大好机会。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在全面实现农村城市化之后,将建设法制社区、和谐社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和战略之一,为律师走进社区,推进社区和谐化、法制化提供了良好机遇。本文指出市委的支持,社区的配合,正面的宣传,为律师顺利走进社区作了良好的铺垫;发动广大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以点带面,在全市推广;融入社区的综治维稳、民主选举、法律援助,彰显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 摘要:本文分析了经济全球化与“入世”为中国法律服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指出中国律师应对法律服务国际化的必然性,并提出策略:中国法律服务业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自身定位;中国政府需要为中国律师“松绑”;律师事务所采取内部优化措施;律师个人通过留学深造提高外语沟通能力。
  • 摘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传统审委会制度与公正司法的要求愈来愈不相适应,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广泛质疑。我们以为,应当在国情基础上对一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加以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者肯定。作为律师,根据自己多年工作的实践,认为律师如能列席审判委员会,则更能正确地发挥其作用。笔者分析了审判委员会的现状,并根据律师多年工作的实践,结合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提出改革与完善的意见与举措。
  • 摘要:青年律师的成长过程既反映着律师业规范和发展的历程,也是律师个人职业素质的积累过程,其个人素质是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办案经验+人脉资源等等的总和,一名青年律师要从实习-执业-优秀律师甚至大律师的飞跃,需要律师事务所、行业管理部门直至全社会营造的律师文化氛围直至法治精神,最终塑造一位律师完整的职业品质,如此,青年律师才能健康地成长,律师的行业才能欣欣向荣、后继有人。本文指出青年律师的成长对于律师事业至关重要。笔者从业内多角度对青年律师成长中的困惑进行探讨,并从青年律师个人方面、律所方面、管理部门方面及社会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 摘要:青年律师泛指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从业不久的年轻律师。“青年兴,则国家兴”,同样,青年律师是律师事业的希望和未来,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青年律师的成长是相辅相成的,在某种意义上说,青年律师的成长过程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成长过程。因此,对一个律师事务所而言,如何建立和健全青年律师的培养机制是关系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大战略课题。本文分析指出律师的成长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相似的规律,一个品牌、人才、机制、案源都不错的优质律师事务所,青年才俊自然是趋之若鹜。而一个品德、学识、能力皆优的青年律师,也不愁干不出一番事业、闯不出一片天地。因此,对于青年律师,或是律师事务所而言,最重要的都是磨炼内功、积累实力,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个人和集体的理想,体现个人和集体的社会价值,促进我国的律师事业健康有序地不断发展。
  • 摘要:美国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Attorney—Client Fee DisputeResolution Program,简称FDR),是在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之后,委托人在质疑其律师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律协向争议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委托人与律师以及律师与律师可以利用该服务以一种非正式的、快捷的、成本低廉且保密性良好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关于律师收费(fee)以及其他费用(cost)的争议。本文介绍了美国律师协会律师收费仲裁示范规则,分析了律师收费仲裁机制对于律师收费争议当事人的益处。
  • 摘要:从事务所的运营管理来讲,合并前原组织所具有的,代表各自特色的管理流程在合并后可能凸显出一系列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这并非全是原组织和原流程的错误,而是合并伴随的“排斥性”反映。解决运营管理中的“排异”,必须探求新模式,运用新方法,而“业务过程重组”BPR就是值得关注的一种有效手段。本文介绍了BPR的概念及在中国的运用,分析了BPR在星辰律师事务所运用的准备和实施策略。笔者认为应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某些先进方法来管理现代律师所应该作为中国律师业加以认真思索的和积极实践的一个方向,中国大牌律师己不稀缺,而良好的运营管理模式依然在孕育阶段。
  •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律师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地区的律师事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晴雨表。一般情况下,地方经济越发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就越多,律师的服务领域就越宽,服务的形式就越是多种多样。但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大家都在探讨的共性问题是:律师事务所如何实现和保持稳定而快速的发展态势、如何不断提升和创新律师业务。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略概括为“开明、开放、开拓”的三开之策,现对其做一综述。
  • 摘要: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所)的研究话题起始于本世纪初。当时,律师界和法学界对该问题有了初期思考和酝酿。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打破国资所、合作所及合伙所这“老三制”,增设包括公司所、个人所等新型律师所,形成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并存的律师组织体系,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国际律师业接轨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之需要。本文重点对公司所之相关法律问题再行提出研讨观点,以继续与广大同仁商榷。
  • 摘要: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中服务产业的组成部分,认识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认识律师事务所的资本。任何企业的运营,都以其控制的资本的运动为核心内容,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本文指出所谓律师事务所的资本,就是在律师事务所经营中创造价值的财务资本、人力资本、无形资本。在律师事务所经营过程中,三种资本的基本运动形态是:以无形资本为先导,以人力资本为核心,以财务资本为保障。作为生产力,律师事务所的资本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组织模式。认识自己的资本是律师业进一步发展的前提,而正确认识自己的资本,正确运营自己的资本,是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计。
  • 摘要:本文介绍了律师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简述了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并从准备阶段、开拓业务阶段、业务完成阶段、客户维护阶段等方面对新律师如何着手进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培养进行论述,提出要坚定从事律师事业的信心。
  • 摘要: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服务主体。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尽管现阶段社会对律师总量的需求还很不饱和,但就社会对律师的选择而言,仍属买方市场,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发展仍取决于其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从某种意义上讲,抓住了客户,抓住了市场,律师事务所就赢得了发展的空间。因此,律师事务所的营销管理在诸多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对法律服务市场现状及走向进行分析,通过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分析研究,本所确立营销目标:“以满足客户需要为宗旨,巩固现有客户,拓展新的市场空间”,并进行了营销管理的尝试。
  •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包括公诉案件侦查阶段)享有很多的诉讼权利,这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充分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在公诉案件侦查阶段,由于立法上的原因,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少,直接限制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深度与效果。在此,笔者对在公诉案件侦查阶段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 摘要:本文介绍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了确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意义,提出对严重侵犯人权犯罪进行精神损害追偿的立法缺陷。指出要完善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从法律途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等方面来解决。
  • 摘要: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东西部地区环境差异大,城乡经济差异大,20余年的改革开放虽然取得了举世公认的经济成果,但还远远没有完全解决地区间、城乡间长期形成的差异。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虽然开始了农村村民自治,但由于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组织的理论指导,各地的具体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陷,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村权力真空,村干部利用职权贪占集体财产的案件有所增长。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了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因此,对村干部职务犯罪作出准确的法理分析,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两项主要罪名,对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简述了刑事侦查管辖权及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相关内容。
  • 摘要:《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同时以列举方式对具体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说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合同诈骗罪作出准确认定:必须对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予以准确的把握;准确定位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本文对此进行做一综述。
  • 摘要:根据哲学观点,任何行为都是一定的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主体,但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当然,作为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也同样如此。没有犯罪主体也就没有犯罪的存在。因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把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认为没有犯罪主体的存在也就没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同时,根据传统刑法学理论,犯罪主体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然而传统犯罪主体理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上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基于此,本文主要就传统犯罪主体理论做以反思并提出犯罪主体资格理论。
  • 摘要:量刑就是决定刑罚轻重,量刑情节就是据以决定刑罚轻重的各种因素、情况,从轻量刑的情节指影响乃至决定法官对犯罪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各种因素和情况,包括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比较是法学研究方法之一,笔者现就从轻量刑情节作浅显的时序、国别比较,对比几个国家在刑法中对从轻量刑情节的规定,找出可比方面的共同特点,并得出可资思考甚或借鉴的认识。
  • 摘要: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因此,举证责任问题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介绍了举证责任的概念、含义及分担规则,并对举证责任倒置及举证责任转移进行了简述。
  • 摘要:山西是中华民族的主要发祥地之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给山西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文化遗产,成为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近年来,随着山西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旅游强省战略的实施,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山西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依托。山西许多旅游景区(点)如平遥古城、云冈石窟、晋祠、五台山等都是依托文物办起来的,今后文物旅游资源必将得到更大的重视和鼓励,如何进一步以法制手段保证文物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就成为日益紧迫的问题摆到了我们面前。本文介绍了合理开发山西文物旅游资源的重要性,提出山西文物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山西文物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讨论。
  • 摘要:在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网下的著作权作品在网络环境上是否享有著作权、网络环境上的新的创作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及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运用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作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向公众传播权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网络作品”的认可及其标准,第三个就是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问题。分析指出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立法主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这个平衡机制的具体法律体现就是:与权利保护相辅相成的权利限制。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