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
受益人的相关文献在1935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34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257333篇;相关期刊75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3年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研讨会、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第九届律师论坛等;受益人的相关文献由1459位作者贡献,包括姚念慈、游源芬、顾书等。
受益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333篇
占比:99.40%
总计:258875篇
受益人
-研究学者
- 姚念慈
- 游源芬
- 顾书
- 李娟
- 亦然
- 偶见
- 张淳
- 林建煌
- 江水
- 孟秋
- 尹中安
- 张军建
- 张利兆
- 张秀全
- 张纪范
- 张绪武
- 方向南
- 朱铭来
- 李勇
- 梁鹏
- 舒红
- 金泽虎
- 阎之大
- 陈卫华
- 韩英彤
- 黄亮
- 黄爱清
- SKY(设计)
- 丁旭
- 丁长影2
- 严建军
- 何子珍
- 冯玥
- 刘丽
- 刘尊思
- 刘轶
- 刘颖
- 史以贤
- 叶祝华
- 吴敬琏
- 吴百福
- 唐燕川
- 大震
- 姚铁明
- 孙晓红
- 孙艳
- 孟繁华
- 宋嘉
- 小保
- 崔起凡
-
-
安轶
-
-
摘要:
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且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究其根源,在于一般民众法律和保险知识匮乏,常常将保险金和一般财产混淆,并一同当作遗产来处分,而不是履行法定的变更程序。一旦发生保险纠纷,该如何理解该行为的性质?可否根据被保险人的遗嘱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论述。
-
-
邵慧
-
-
摘要:
无障碍传播理念要求技术可及和传播通畅,制度保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马拉喀什条约》生效之际,研究重点关注无障碍出版实践中的现实困境,条约对无障碍出版实践的影响以及对我国无障碍出版实践的启示。该条约在受众、传播者、信息、传播渠道这几个方面对无障碍出版产生积极影响,进而达成两组平衡来疏解困境。我国应在国内外传播中发挥国家主体动员作用,以立体灵活的无障碍传播理念和政策来回应现实困境,进一步明晰“被授权实体”清单和统一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标准,以此全面保障视障群体的文化权益和信息公平。
-
-
倪晨耀
-
-
摘要:
结合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可以看出,在信托设立后,受益人对于受托人的不当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法起源于英国,而后被各国所引进。信托受益人的撤销权是基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对于受益权的性质各国学者尚存分歧。在我国制度体系下,将受益权认定为债权更有利于信托制度与我国现有民法体系的兼容。在撤销权的实现条件上,应基于信义义务理论对信托目的及受托人的管理职责进行充实。在实现程序上亦应有所调整。
-
-
任云芳
-
-
摘要:
申奥执导的《受益人》是一部由新闻事件改编而成的电影,将近年来的一些社会热议话题、社会现象都巧妙地糅合在这部电影中,在现实主义美学的基础上,这部影片更加凸显了本土化的特征,将底层小人物带着些许痞气、烟火气和市井味的生活原汁原味地展现在观众面前。本文将从本片立足于本土化的剧本和角色创设、暗含隐喻的本土化视觉特征、吸收本土特色的语言风格三方面,对《受益人》美学风格进行探析。
-
-
张捷菲
-
-
摘要:
股权家族信托并不是《信托法》中的法律概念,是在实务中衍生出的信托类型,是委托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为对象委托给受托人,对家族财富进行信托管理,所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的行为。事实上,其法律结构与一般信托相类似,区别在于股权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传承,受益人通常为家族内部成员。
-
-
无
-
-
摘要:
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管理办法》以保险销售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涉及产品分级、销售人员分级、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等内容。业内专家表示,《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的各项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
-
萧熠川
-
-
摘要:
上期,我们通过回顾近20年来农资行业与绿色农产品、绿色规则相遇而发生的典型案例,梳理了农资绿色营销诞生的背景逻辑,总结了农资绿色营销的必然性。今天,我们来探讨农资绿色营销发展中普遍会遇到的难题。这里,首先要聚焦的是绿色农资和农资绿色营销的第一同盟军——农民。
-
-
郑功成
-
-
摘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走向共同富裕是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时代背景,也为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然而,如何才能发展好我国的慈善事业,是走欧美式的发展道路还是走中华传统的老路,在理论学术界与慈善业界却存在着重大分歧。专业人士大多崇尚只能通过组织化、专业化的机制援助非特定受益人的欧美式慈善,但实践中往往陷入水土不服的困境;民间大众依然习惯自古以来直接帮人的传统,却在现行慈善制度中得不到认同。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慈善事业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但是,要形成成熟的新发展理念并据此打造有利于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障碍,有鉴于此,笔者就促进我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谈三点基本看法。
-
-
王众;
李体欣
-
-
摘要:
土地信托财产是土地经营权。在乡村振兴视阈下,信托当事人主体适格问题是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构造争议的焦点问题。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委托人应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的其他承包经营主体以及从前述两类承包方手中流转到土地经营权的合法主体。在农户信托委托人身份淡化时,可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的桥梁功能保障农户利益。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受托人不应只局限于商业信托公司,还应包括其他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法人和自然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信托受托人的代理人,也是流转土地实际的经营者,应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受托人的代理人选任机制。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受益人资格由信托目的确定,信托目的与委托人身份有关,农户不是唯一受益人。在信托模式内部,可考虑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监察人、受益人大会等制度保障农户利益;在信托模式外部,可考虑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农业保险制度分担受益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
-
吴茗
-
-
摘要:
在信托契约关系中,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契约义务处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受益人具有撤销其处分行为的权利.然而目前我国信托财产撤销权设立的法理基础模糊不清且缺乏正当性,导致实践中在依法行使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阻碍.对此将信托撤销权参照无权处分行为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并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做法,以期对我国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所益处.
-
-
-
马颖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
摘要: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即受益权,受益权可能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消灭;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受益权或由于自身因素依法丧失受益权.当受益人为数人时,部分受益人因前述原因可能影响其他受益人的权益.而该情形往往源于我国现行保险立法相关规定之缺陷.本文通过对具体条文的分析,明确指出其对受益人权益的损害;提出当部分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时,不能影响其他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权利,投保人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保险人的支付义务,影响受益人权益的理由.进而做出立法建议,希望完善相关条文,明确受益人不能领取部分之归属;明确规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之条件;梳理受益权与继承权.以期能够更有效避免和减少保险纠纷,有助于保险争议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民生与社会和谐.
-
-
史卫进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
摘要:
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至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所谓的"保险空白期"内,如何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在各国保险法上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和理论.本文通过归纳各国在保险责任开始问题上形成立法例、司法判例和理论成果,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责任开始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干预规则进行研究.本文以保险责任开始的属性、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开始、暂保保险的规则、临时保险制度和追溯保险制度等问题为重点,全面地阐述认定保险责任开始的理论和制度构建.从而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立场上,解决"保险空白期"的保险人责任承担问题.
-
-
尹中安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
摘要:
在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以及国外某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即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推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而笔者认为,推定不是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认的途径:原因在于,其一,投保人因其并非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不应当被推定为受益人;其二,被保险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为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之受益人而无需以推定而确认.因此,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保险金请求权仍属于被保险人或回归于被保险人,而并非由所谓的推定为受益人受领.
-
-
-
-
张振华
- 《中国烟草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
| 2004年
-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举报人含义的界定和法律关系的分析,认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举报人仅仅是悬赏合同关系,举报人为获得探索制售假烟线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举报人在探索线索过程中遇到的伤害烟草主管部门不负赔偿或补偿责任.
-
-
张振华
- 《中国烟草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
| 2004年
-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举报人含义的界定和法律关系的分析,认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举报人仅仅是悬赏合同关系,举报人为获得探索制售假烟线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举报人在探索线索过程中遇到的伤害烟草主管部门不负赔偿或补偿责任.
-
-
张振华
- 《中国烟草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
| 2004年
-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举报人含义的界定和法律关系的分析,认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举报人仅仅是悬赏合同关系,举报人为获得探索制售假烟线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举报人在探索线索过程中遇到的伤害烟草主管部门不负赔偿或补偿责任.
-
-
张振华
- 《中国烟草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
| 2004年
-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举报人含义的界定和法律关系的分析,认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举报人仅仅是悬赏合同关系,举报人为获得探索制售假烟线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举报人在探索线索过程中遇到的伤害烟草主管部门不负赔偿或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