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55篇、会议论文72篇、专利文献108732篇;相关期刊54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等;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由1007位作者贡献,包括曹思源、王欣新、汤维建等。

企业破产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55 占比:0.96%

会议论文>

论文:72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108732 占比:98.97%

总计:109859篇

企业破产法—发文趋势图

企业破产法

-研究学者

  • 曹思源
  • 王欣新
  • 汤维建
  • 钟研发
  • 尹正友
  • 王建平
  • 胡健
  • 邹海林
  • 阿计
  • 宗寒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孙玉国
    • 摘要: 如今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也让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机会产生,在具体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制度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并不是说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十分完善,相反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所谓破产管理人。
    • 颜宇泽
    • 摘要: 新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为金融机构的有序退出提供通道和路径,是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推动金融机构竞争、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式,应当做好金融机构退出的制度支持准备工作。期货公司作为典型的持牌金融机构,具有涉众性、负债经营性、资产无形性、风险性等特征,结合期货公司的所特有的保证金独立性和结算最终性等问题,建议在期货公司破产处置的制度准备中增加监管机构风险识别并介入、增加金融合同“自动终止+净额结算”情形、增加破产费用可由投资者保障基金支付等法律依据。
    • 曹欣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院有权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基础上,对符合法定条件且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强裁,即为破产重整计划强裁制度。随着对破产立法理念认识的不断深化,在纷繁庞杂的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原有的强裁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法院在行使强裁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同时面临立法价值偏离的外源问题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内源问题,急需在法律修正完善过程中予以重视并形成制度消解。
    • 徐雍皓; 何孟凯
    • 摘要: “府院联动”机制作为《企业破产法》的配套机制,在转型期的中国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来分析,《企业破产法》缺少外部的支持和足够的资源以确保自身稳定运转“。府院联动”机制作为《企业破产法》的支持制度,亟待常态化和法治化。应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出台更详细的法规将“府院联动”机制纳入破产案件的办理。在此之后,可在“府院联动”机制基础之上,探索建立专门化的破产服务机构。
    • 姜泽慧; 申傲
    • 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19条是否适用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及实现程序值得探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采取的扣押船舶措施属于财产保全措施,而且及时解除扣押船舶措施能够避免产生高昂的扣押船舶费用,防止对破产债权人造成损害,故破产程序启动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采取的扣押船舶措施应当解除。船舶优先权属于破产别除权,破产程序启动后中止执行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同时及时拍卖船舶不仅能实现船舶优先权人的船舶优先权,还能避免船舶净值的持续减少,从而更好地实现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故破产程序启动后为实现船舶优先权而对船舶进行拍卖的,执行程序不应当中止。建议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对第19条进行相应修改。
    • 袁松
    • 摘要: 本文主要以房地产企业为企业出发的角度,从房地产企业步入破产诉讼的审理程序过程考察中,分析其与购房人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探讨购房人权利的优先性,结合司法实践去探讨一条既保护购房人权利的又能在合法程序中完成破产程序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根据以上全文及分析后进行了总结,在参考现行我国法律政策及房地产司法行政实践所确定债权的清偿实然法律顺位规则的理论基础上,排列定出我国在国有房地产及开发投资企业依法破产或清算诉讼程序实践中确定各项债务相关法律权利清偿应然债权的实际清偿顺位。
    • 阚珂
    • 摘要: 1986年6月16日至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张彦宁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将这个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壮春晖; 傅伟芬; 管璇
    • 摘要: 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 柳光洪; 杨曦
    • 摘要: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 王欣新
    • 摘要: 本文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评价指标中的破产法律框架和其他涉及破产法的问题进行解读,强调评价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与实务要正确理解与评价,并对立法与实务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作者指出要明确保障债权人对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后续申请权;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赋予重整程序启动后新信贷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企业破产法》第83条建立的利益不受影响的债权人类别不参加重整计划表决的原则,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制定依据;分析《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三者之间对债务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划分,明确管理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得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相冲突,保障每个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权;强调指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保障单个债权人知情权规定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此外,对破产成本进行了细化分析,提出如何正确认识与评价的意见;在破产结果问题上,突出在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中以企业营业整体出售方式对营运价值的保留,并对其在中国的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