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7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2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9372篇;相关期刊81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文献由1587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宪芬、邓铁军、刘华等。
社会公共利益—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372篇
占比:91.81%
总计:21100篇
社会公共利益
-研究学者
- 冯宪芬
- 邓铁军
- 刘华
- 薛克鹏
- 魏永征
- 刘斌
- 周伦军
- 尤晓娜
- 张遇哲
- 本刊编辑部
- 李霞
- 王轶
- 王雪
- 王静
- 祖彤
- 秦志龙
- 胡娅
- 薛然巍
- 韩志红
- 任爱荣
- 依凭
- 冯仁强
- 冯晓音
- 冯淑慧
- 冯莉
- 刘勇
- 刘卫红
- 刘广明
- 刘桂清
- 刘海云
- 刘静
- 包锡妹
- 卢海君
- 史学岗
- 向华萍
- 吴义龙
- 吴春瑜
- 周培敏
- 周誉东
- 周远宏
- 唐济宇
- 唐生志
- 宋雅芳
- 寻舸
- 岳海翔
- 崔建远
- 庄荣文
- 张剑文
- 张守增
- 张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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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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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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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底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规定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托这一规定的监管威慑力,与出行安全密切相关的算法服务也有望正本清源、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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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信办: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等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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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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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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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价格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全面梳理和提炼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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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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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犯罪的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空间秩序,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行好检察办案职能,加大对网络犯罪惩治力度,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促进国家网络空间治理能力提升,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一、新型网络犯罪司法惩治的现实挑战网络犯罪手段迭代更新,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呈现出集团化、链条化、产业化及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征,在犯罪空间、犯罪方式和犯罪形态等多方面,都具有与传统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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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一、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和服务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综合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果不恢复是否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恢复对知识产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维持有关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如果恢复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还存在不宜恢复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责令恢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应对原来采取的措施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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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近年,一些经营者通过大数据收集用户的资料,根据客户的喜好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实行"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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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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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Jun;
时军;
Sun Xiao-qing;
孙晓情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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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染环境能够造成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的损害,污染环境还能够造成环境利益的损害,这两种利益属于不同的性质,前者是“众益”,后者是“公益”.实践中受害者可以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维护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利益,而环境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通过对两部法律所描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和性质的界定,可以确定污染环境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环境利益,而是众多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不是环境公益诉讼。也就是说,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没有建立起纯粹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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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宪芬;
马治国
-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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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中滥用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凸显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应用理论分析和比较法的方法对此进行剖析,指出土地征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划分不清,界定主体设置不当及认定的程序空缺是其立法根源.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立法应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其界定主体应设置为立法机关并建立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前审查程序,完善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事后司法救济机制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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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昌发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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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给监管机构以及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传统"特许准入制"、"信息披露式"的金融监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持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为此,可将激励相容机制引入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通过行政指导、订立合规经营合同以及建立正负向激励机制,激发从业机构的自主性和自觉性,使其在自愿选择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时,悄然促进监管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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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克鹏
-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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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多年改革,国有企业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已经有了新的变化,但其实际地位仍优于普通民企,有着许多法律上的特权.从资本和人员构成看,国有企业形似权利主体,但实为权力主体,如果将其与普通经营者等量齐观,同等地享受市场主体和承担市场主体之义务,则必然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国有企业是政府之手在市场中的延伸,并始终保持着权力者的本性.错误定性和错误地适用法律,是导致国有企业异化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使之成为政府侵入市场的一个合法平台.社会公共利益是国有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要使国有企业行为合乎这一宗旨,根本方法是进行结构规制,并辅之以行为规制和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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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翔
- 《2006中国城市规划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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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论述了作者在学习美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后产生的基于法制化基础上的思考。城市规划的本质是什么?城市规划外在上表现为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描绘,但其在本质上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法公权力的行使,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它具有公权力特征和立法特征。在城市规划法律属性的引导下,城市规划是社会公益与私有权保护这一对立的矛盾体,作者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管理得更少吗?公共参与带来了什么?社会公共利益与私有权保护孰重孰轻?等思考。这些思考的直接命题是城市规划作为公权力的运用,其方式、界限和程序是什么?美国的城市规划实践表明,其以法制化形式对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的管理广泛并且深入;公共参与的过程也保障了城市规划作为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长中,我国的城市规划必须在公共利益与私有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并建立法制化的城市规划实施制度。作者相信只有将城市规划的法律本质在城市规划制度中充分体现出来,才能创设出以人为本和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