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6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3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51篇;相关期刊332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等;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文献由68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颖、刘伟琦、华军等。
职务侵占罪
-研究学者
- 王颖
- 刘伟琦
- 华军
- 康伟平
- 杨毅军
- 肖岳
- 芙翰
- 阿计
- 韩佳福
- 马涤明
- 黄志伟
- 龚红卫
- 一鹤
- 万长红
- 于世忠
- 伍里川
- 俞敏
- 刘瑞清
- 卢建平
- 古加锦
- 周清华
- 唐战立
- 培岳
- 孙晶晶
- 安景旭
- 宋晓明
- 岳霞
- 张丛1
- 张建兵
- 张彤
- 张志勇
- 张炜
- 张琳
- 张锋学
- 徐立
- 曹小航
- 李慧惠
- 李继华
- 李继扬
- 杜树鹏
- 江南
- 洪明
- 王成志
- 王春晖1
- 王诗尧
- 祁建
- 程炳武
- 胡志强
- 胡扬成
- 葛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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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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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检讨无法解决本罪所面临的在行为类型上的取舍难题,行为类型的争议会延续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理解之上。从个案判决反映出的司法实践对“综合手段说”的认同,与“单一行为说”所具有的说理优势形成的反差集中体现出刑法解释结论同实务之间的巨大分歧,而这正是由不恰当的司法解释人为制造的法律漏洞。重新提倡“综合手段说”,立足于实质立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适当修正应是更为可行的解释路径。应重新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在数额界定的细节上,职务侵占罪应当参照盗窃罪、诈骗罪而非贪污罪制定数额标准,适当提高入罪数额,升格处罚的数额标准与盗窃罪、诈骗罪保持基本均衡,并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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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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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侵占罪是近些年企业刑事风险的重灾区。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2014年至2018年,民营企业相关犯罪频次共计7578次,共涉及39个罪名。其中,职务侵占罪位居第三,占比9.22%,仅低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成为企业经营的严重刑事风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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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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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擅自转移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目前存在无罪和有罪两种主张,后者中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居于多数,而无罪的观点并不可取。股权不是“本单位”财物,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公司登记机关既无处分股权权限,对变更登记也仅作形式审查,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我国侵占罪对象受限,股东股权并非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认定为侵占罪没有罪行法定依据。擅转股权行为符合秘密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等盗窃罪构成要件,以盗窃罪论处贴合行为的本质,具有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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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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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作相同解释,不是体系解释的要求;不同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并不相同。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职务(业务)占有了本单位财物;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公共财物或者主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比贪污罪略为宽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而对公款形成了占有辅助的情形;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最为宽泛。既不能按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认定职务侵占罪,也不能依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认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认定贪污、挪用公款罪时,不能因为不(未)处罚不法层面的正犯,就扩大解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正犯的刑事责任一概重于共同正犯,就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共同正犯“提升”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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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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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都怪我,没能抵挡住网游的诱惑。"廉政警示专题片中,名为项上的年轻人讲述自己的错误行为。这位会计员是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赣榆分公司原出纳会计,迷上一位女主播后,他虚构"富二代"身份打赏,不断以各项支出名义套取公款。2018年1月到2019年7月,约386万元公款被其挥霍掉。2020年2月10日,项上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剖析这个案子,年轻的会计员一步步走向深渊的过程中,网瘾是一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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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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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20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双恶势力“村霸”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首要分子李某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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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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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立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刑事案件之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传统的“先刑后民”程序需要予以转变,在民事关系的理清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意义时,“先民后刑”的程序具有必要性。表见代理的成立与合同诈骗罪不能并存。依据整体财产减少说,善意第三人不存在财产损失而不认定为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同时不能任意对合同诈骗罪作出扩大解释,因而被代理人不是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依“先民后刑”程序顺序,区分被代理人为单位或个人,行为人行为可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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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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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立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刑事案件之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传统的"先刑后民"程序需要予以转变,在民事关系的理清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意义时,"先民后刑"的程序具有必要性.表见代理的成立与合同诈骗罪不能并存.依据整体财产减少说,善意第三人不存在财产损失而不认定为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同时不能任意对合同诈骗罪作出扩大解释,因而被代理人不是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依"先民后刑"程序顺序,区分被代理人为单位或个人,行为人行为可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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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抒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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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分析研究,并科学区分该罪与盗窃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罪名,以推动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精细化、合法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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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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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有公司财物,进而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民商事、行政手段无法对其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有必要让刑事手段介入,但前提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现行的刑法中,背信类犯罪无法适用于非国有、非上市公司,民营经济需要刑事法的平等保护.民事重外观,刑事看实质,刑事实质可以穿透民商事外观,刑民认定虽表面冲突但实质统一.因此,从刑事实质角度看,显名股东利用经营管理公司之便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认定无需以民事和行政认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