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5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89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60577篇;相关期刊305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文献由66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学良、冯亦萍、王新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0577篇
占比:99.03%
总计:61172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研究学者
- 李学良
- 冯亦萍
- 王新
- 刘期湘
- 李兰英
- 杨晓培
- 王雅彬
- 胡江涛
- 蓝学友
- 许志永
- 万静波
- 余政
- 俞琳
- 冯建平
- 刘媛媛
- 刘宪权
- 刘新民
- 古加锦
- 叶睿
- 吴志梅
- 周正
- 周清华
- 唐殿彩
- 姜涛
- 姜程亮
- 宋立宵
- 师格
- 庄华忠
- 廖倩茹
- 张星
- 张春保
- 张洋
- 张贵湘
- 张静
- 徐嵩1
- 李勇
- 李婷
- 李永升
- 李现卿
- 杨红涛
- 梁燕妮
- 滕娜
- 王名扬
- 王焕婷
- 王飞
- 种政
- 秦颂
- 胡冬阳
- 苏晓洲
- 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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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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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已进入后监管时代面临清退和转型,但回顾刑法对其的治理过程,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介入虽应保护克制,但对于严重侵害投资人的集资风险的行为仍需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进行规制。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制为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应确立具体的犯罪化原则体系来进一步区分网络借贷平台行为的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具体的行为类型的社会伦理的非难性程度、法益侵害性程度和行为的多发程度是考察行为的可罚性程度的重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制解释可以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参考,但不能以行政不法代替刑事不法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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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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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诺琳;
张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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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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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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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既往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把民间互助会集资后引发倒会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相应的民间集资规范应有所调适,但目前针对民间互助会集资行为的定性和规制依然存在诸多弊病。其中,几乎无差别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相关行为予以定性,特别是互助会不同成员的刑事责任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尤为突出。将积极退赃退赔所吸收大部分资金的行为人出罪、将不具备公众性特征的互助会集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评价等做法,有助于民间互助会非法集资行为实现更为合理的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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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敏;
倪昀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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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修正,主要是通过在刑罚层面调整量刑档次、加重法定刑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此次修改延续了金融犯罪“重刑化”的立法基调,符合高压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现实需要,但也由此衍生出刑罚适用扩大化和罪名间不协调等问题,不利于保护金融创新与市场发展。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有效运用刑罚,应当不断完善前置法规衔接机制,严格刑罚适用标准,调整刑罚体系内容,积极推动非法集资犯罪刑罚适度化、均衡化、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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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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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所以在司法适用上呈扩大化态势,主要是因为此罪构成要件要素中“存款”的法理内涵被异化为“资金”。采用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解释方法,从历史角度分析此罪的立法目的,发现“吸收以用于资本经营的资金”这一金融学概念最符合此罪中对“存款”内涵的法理阐释,只有以此为依托对此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才能实现其在司法实务上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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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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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侵占罪是近些年企业刑事风险的重灾区。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2014年至2018年,民营企业相关犯罪频次共计7578次,共涉及39个罪名。其中,职务侵占罪位居第三,占比9.22%,仅低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成为企业经营的严重刑事风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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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娟;
徐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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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愈发复杂的金融环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成为经济刑法的重要任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规制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着是否有“口袋化”倾向的争议。为了避免“口袋化”倾向,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给民营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应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目的,针对“非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对“非法”进行界定并明确“非法”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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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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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庶明;
潘蔚
- 《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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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普遍的社会现象,作为社会信用形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所谓的民间借贷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公民之间的普通借款关系,而成为一门新兴的、获利丰厚的行业,相当数量的民间借贷流入了实体和虚拟经济领域,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rn 民间借贷民事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民间借贷情况的千变万化,仅对单一现象确定处理方式已不能满足司法的需要,但可以通过利益平衡保护为基点确定一定执行原则,从而为不同情况下的案件处理提供一条可以反复运用的道路。建议慎重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尊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事实、坚持公平对待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原则、做好债权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事先预防。rn 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生因素和发展方式非常复杂,不胜枚举,仅对个案、个例提出方案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该从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产生原因入手,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能力,确立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让民间借贷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不再成为人们谈之色变的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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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永祺
- 《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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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制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渐深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便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相关法律发展轨迹的梳理可以发现,法律始终没有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界定,而是选择予以原则性概括,产生了主观任意认定的隐患.从笔者与中小企业企业主的访谈中可以反映出目前民间融资正游走于罪与非罪之间的状态,而数据库资料的实证分析则体现出了法院实践过程中对认定问题的忽视,印证了上述隐患的存在。为了维护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划清“高压线”、赋予正常融资合法性与安定性乃是当务之急。rn 对于本文的关注点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一个1995年即进入公众眼帘的词汇,从《商业银行法》到《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到最终《刑法》的落实,又经历了多部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详细解释,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虽然第二道门槛,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何种程度应予立案追诉”已逐渐明了,但最为重要的第一道门槛,即“什么才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处于一种法院参照原则性法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状态。在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到,几位中小企业企业主由于筹资规模较小,尚且不必担忧受到《刑法》惩戒。但其从其选择面不多的筹资方式来看,若是放大经营规模,不可否认会埋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隐患。而从2009年至2011年法院审结的此罪案例来看,法院亦不重视第一道门槛,仿佛说是“不特定”便是“不特定”了。而被告人使用的集资方式,又常常难以排除亲友帮助口口相传的启动模式。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将太多的人置于了随时可能垮塌的悬崖之上。rn 正确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必须划清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坚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辅以行政违法处罚与民事层面不予保护等手段,建立阶梯式的责任体系。对于刑事制裁而言,为民间融资指明“高压线”之所在,给其带来安全感与合法性,才是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正确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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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悦
- 《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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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的持续不景气,特别是欧债危机的持续发酵,加之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不断深化,很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偿债危机,使得原来隐藏着的非法集资问题暴露出来.根据苏州检察机关的统计,2012年1至6月,苏州检察机关已经办理非法集资案件3件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1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200%和35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构罪条件,失之宽泛的困惑。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一定要把握适度,否则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定罪量刑取证难、案件处理难的问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立法上,要严格限制其构罪条件、司法上,要慎重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理念上,要掌握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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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佳
- 《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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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起民间融资,吴英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这位来自浙江金华的80后姑娘,以令人瞠目结舌的速度缔造了"本色王国",成为亿万富姐,一夜之间又因集资诈骗身陷囹圄.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纷纷扰扰争论3年之久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院复核和再审,终于落下帷幕.在我国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并存。我国的民事立法肯定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刑事司法功能被过度放大、罪名设置逻辑错误、偏离罪行法定原则、刑罚梯度设置不合理。对待民间融资难题,司法部门亦在努力争取厘清混沌的法律关系,在国家相关金融改革施行前夕,对待民间融资将采取“审慎”司法态度。刑事司法政策必须抛弃对民间融资围追堵截的思路,而是充分发挥谦抑精神。rn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关系一方稳定,司法政策性很强。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归罪原则。防止舍本逐末机械适用法条。rn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存在许多共通之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胃泾渭不甚分明,导致个案定性出现差异。因此,厘清两者的内涵和外延,纠正认识偏差,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有效、准确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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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升;
胡冬阳
-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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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有充分的必要性,但必须保持谦抑.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比传统金融更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通过对近三年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所犯罪行基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平台目的主要为了企业融资和专门提供中介服务两种.涉P2P网络借贷犯罪定罪量刑并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仍存在整体偏重问题:将企业生产经营的网络借贷定为犯罪;资金池定性模糊;处罚对象范围较宽、较传统类非法集资案件处罚较重等问题.在此,应纠正被夸大的刑法规制作用和僵化的入罪标准的理念,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的事由,确定“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缩小共同犯罪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