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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的相关文献在1973年到2022年内共计18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65篇、会议论文290篇、专利文献46282篇;相关期刊107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96种,包括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首届医疗损害鉴定学术研讨会等;判断标准的相关文献由2553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田、闫晗、刘超等。

判断标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65 占比:3.25%

会议论文>

论文:290 占比:0.60%

专利文献>

论文:46282 占比:96.15%

总计:48137篇

判断标准—发文趋势图

判断标准

-研究学者

  • 赵田
  • 闫晗
  • 刘超
  • 张萍
  • 汪洋
  • 王静
  • 刘仲健
  • 刘国雄
  • 刘洋
  • 和淑绵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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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鸣
    • 摘要: 大清的官员,有肥缺和瘠缺之分。肥缺是指地分好,出产丰富的地方,弄钱的机会多。这个判断标准也不尽是针对地方官,某些官职经手的钱多,也是肥缺,比如粤海关监督、河泊所大使、崇文门监督、漕运总督之类。但是,在清朝中期之前,最肥的肥缺当属河道总督。古代当官弄钱,如果都是日常活动,尽管可以刮地皮,可以加摊派,但总的来说量不会太大。如果太大了,引起左邻右舍同僚的嫉妒乃至不安,乌纱帽乃至脑袋,就不一定保得住了。所以,古代官场之上,最佳的弄钱所在,就是搞工程。
    • 翁富
    • 摘要: 传统概念中的龙头股,是指在某一时期的同业板块股票中,表现最突出、影响力和号召力最大的个股。龙头股的涨跌对同行业板块个股的涨跌能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做龙头的第一步当然是先选出龙头股;那么要想选出龙头股,第一步又该先做什么呢?选龙头的第一步是先认识龙头,对龙头进行定义,确定龙头的判断标准。大家只知道龙头是对板块内阶段性表现特别强势的个股的称呼,然而,板块领头羊上升到什么程度才能称得上是龙头?龙头形成的具体时间如何确认?对于这些问题,市场上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就为大家在选龙头股时带来很大的困惑。
    • 廖雅慧; 郎驿天; 林燕; 刘晓琰
    • 摘要: 目的比较5种常用老年人潜在不适当用药(PIM)判断标准,为临床选择适宜的老年人PIM评价工具提供参考。方法从适用年龄及内容、量表特征方面分析和比较国内外常用的5种老年人PIM判断标准,即Beer’s标准、STOPP/START v2标准、ACOVE 3标准、PIM-Check标准以及“中国老年人潜在不适当用药判断标准”(中国标准)。结果5种标准在量表特征方面既有重叠又有所侧重。在各研究中,依据的标准不同,PIM的发生率不同;质子泵抑制剂、利尿剂、非甾体抗炎药以及抗凝药是各标准出现最高频的老年人PIM涉及药物。结论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并充分考量治疗效益与风险,合理选择和联用5种PIM判断标准、对我国的PIM判断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有助于提高临床医师和药师对老年患者治疗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 徐峰; 刘洋
    • 摘要: 美国《1984年航运法》中的市场竞争规则对于未来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修改乃至航运法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国航运市场竞争规则在法律依据与执法主体、适用范围、判断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依据与执法主体割裂,适用范围模糊不清,执法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不透明、不公开等。未来中国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的构建,应在结合本土立法资源与航运业现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航运法的相关规定与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相应做法,推动法律依据与执法主体“一体化”,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航运市场竞争行为的审查标准与判断条件。
    • 何金洋
    • 摘要: 经济刑法保护法益的抽象性、流变性以及犯罪构成的模糊性、复杂性,决定了适用于核心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是故,需要重新反思和架构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规则.在判断标准上,应当放弃“职业推定”的立场,采用“类型化之一般人标准”;在判断前提上,当法规范本身缺乏明确性或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有高度合法可能性时,应当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存在,同时主张以“刑事推论”取代“刑事推定”,避免司法者习惯性地“知法推定”,从而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宽宥功能在经济刑法领域无从发挥;在判断方法上,虽采用同核心刑法领域相同的阶段式审查,但应更加公平地分配刑事犯罪风险,允许经济活动者对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判决和中立、专业、无偏私的专家意见予以信赖.
    • 王伟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都对于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其含义予以界定,本文就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含义进行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 王秋诗
    • 摘要: 有时候,人对事物的看法和判断标准的改变,往往是在不经意之间发生的。人们眼中的指挥家大都是在千百人瞩目之下,站在光亮无比的舞台中央,身穿燕尾服、系着精美的领结,挥舞着颇似象牙打造的指挥棒,风流倜傥、举止潇洒,用尽可能展现出的各种肢体语言去牵引着百八十人的交响乐队、合唱队,把听众带入如痴如醉的音乐境地中的艺术大师。怎一个“酷”字了得!一个“酷”字便成为大多数人评价指挥家的主要标准。当然,笔者也不在其外。
    • 孙万怀; 刘环宇
    •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不成文的原则。禁止重复评价的正当性体现在:对罗马法“一事不再理”的传承;评价具体犯罪的方法;对刑法明确性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禁止重复评价是指不得对同一事实做不利于行为人的多次宣告。禁止重复评价的判断标准包括:一是秉持每一个评价对象仅有唯一归属原则。评价对象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和罪后事实。犯罪前科等反映一贯表现的事实是罪前事实,属于量刑情节。齐备犯罪成立条件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中反映罪责大小的事实是罪中事实,前者是定罪情节,后者是量刑情节。反映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事实是罪后事实,属于量刑情节。某一事实被评价为定罪情节后不得再次评价为量刑情节,反之亦然。二是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重复评价,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重复评价。三是坚持比例原则。禁止重复评价的适用争议体现在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定罪上将犯罪前科、行政处罚(处分)作为入罪条件或降低入罪门槛条件的重复评价;量刑上将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事实评价为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犯罪成立的附随条件同时评价为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
    • 祝高峰; 尹智扬
    •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导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2017年,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明晰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厘定是解决人工智能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钥匙”。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厘清与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界定、侵权责任认定、责任能力承担以及惩罚标准的适用等方面都紧密相关。现有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主要是以主客体二分法为讨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研究应当回溯至法学理论的本源,从民事主体自身的适格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方能知其所以然。
    • 向俊杰; 鲁群
    • 摘要: 正确认识、理解和运用碳达峰相关理论,才能保证各地区、行业或不同经济体按照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布局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在对照前期部分地区不当甚至错误做法的基础上,对碳达峰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和分析,尤其是对碳达峰的概念、意义、作用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在结合碳达峰最终目标和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判断碳达峰目标是否实现的通用标准,即:碳排放强度降低、生产总值增长,且两者的乘积停止增长或逐渐减小。随后,对各地碳达峰实施路径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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