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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19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38篇、会议论文72篇、专利文献10417篇;相关期刊759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9种,包括中国行为法学会越轨预防与矫治研究会2014年年会、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等;犯罪主体的相关文献由206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毅、赵秉志、傅跃建等。

犯罪主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38 占比:14.91%

会议论文>

论文:72 占比:0.58%

专利文献>

论文:10417 占比:84.51%

总计:12327篇

犯罪主体—发文趋势图

犯罪主体

-研究学者

  • 杨毅
  • 赵秉志
  • 傅跃建
  • 曹坚
  • 高警兵
  • 何涛
  • 何秉松
  • 吴志刚
  • 孙燕山
  • 张晶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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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亚倩; 何昕航
    • 摘要: 在涉及无人驾驶车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亟需解决的问题。L5驾驶系统的车辆具有自主性、控制能力与可培养的辨认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其能否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可以将其类型化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人以获得法律主体地位进而成为犯罪的主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分配中,除了追究车辆本身的刑事责任,车辆的设计者、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和销售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刑罚方面,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可以通过痛苦体验技术对无人驾驶车辆设立“人身刑”以及基于“财产基金”设立财产刑。
    • 蔡晓青; 汪永俊
    • 摘要: 近年来,基层行金融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既有犯罪主体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金融立法、监管以及惩治与防范等方面的原因。农发行应加强合规管理与案件防控体系建设,减少案件发生,推进合规发展。
    • 杨诚
    • 摘要: 时代的不断进步,科技也在向前发展,如果说我们之前所处的时代是工业时代,那么我们现在即将迈入的便是信息化时代,这也是与之前截然不同的新处境。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涉及了社会的多数行业,在人们享受着人工智能带来的方便同时,人工智能犯罪现象不可避免的也将增多,对于这种新型犯罪类型,由于当前人工智能水平的局限性,人工智能产品依旧无法成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也是由人工智能产品的创造者和使用者这类相关人员承担,同时,我国刑法也应紧跟时代,尽快对人工智能犯罪这一空白领域进行完善,使人工智能技术更好的服务社会。
    • 刘慧
    • 摘要: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老生常谈也不得不谈。供电企业运维、检修作业的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十分宽泛,任何参与电力生产、作业的主体及其个人,只要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均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 王栋梁
    •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突出,并呈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形式结伙化等特点,如何有效预防、遏制未成年犯罪过快增长,已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结合重庆市C县实际,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问题,力争找到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
    • 孔志强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药品犯罪的修订弥补了多种行为方式及多元主体的缺位。第一,作为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罪主体的“药品使用单位”,不局限于一般具有用药权限的单位,临时具有药品管理使用权限的单位也纳入其中;而“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只要符合提供使用假药、劣药罪的其他要件,即应适用非法提供使用假药劣药之罪;“明知”与否对认定行为主体有相当的影响;在提供假药、劣药的犯罪过程中,是“提供”人还是“提供使用”人需分辨清楚。第二,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主体,规定了“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等四种类型,以及“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为与药品申请注册相关的”等三类主体;并从主体角度考察药品管理罪的“具体危险”。
    • 马荣春; 赵一冰
    • 摘要: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 张国妮; 刘军
    • 摘要: "智能等级"可以成为划分人工智能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标准.仅作为人类犯罪辅助工具,弱人工智能不具备相应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犯罪主体仍是人类.但是当"智能"增长达到一定程度,人工智能产生人类所固有的自主意识和意志、世界模型常识和通用复杂交互之时,理应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刑法规制弱人工智能犯罪的责任构成与当下其他刑事责任构成有所不同,而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必须充分解决"智能等级"与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效衔接,以及强人工智能的共同犯罪问题,根据人工智能犯罪的特征增设相关罪名以及刑罚.
    • 许桂敏; 张凯鹏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着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体系,给传统刑法的适用带来各种挑战.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归属,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等等,均需要以新视角进行刑事辨析.人工智能在概念上理应等同于人工智能体,并以智能程度高低为标准划分出弱、强两种类型.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类型弱人工智能体涉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有驾使者承担、制造者承担、不可抗力三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强人工智能体可独立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 许桂敏; 张凯鹏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着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体系,给传统刑法的适用带来各种挑战。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归属,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等等,均需要以新视角进行刑事辨析。人工智能在概念上理应等同于人工智能体,并以智能程度高低为标准划分出弱、强两种类型。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类型弱人工智能体涉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有驾使者承担、制造者承担、不可抗力三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强人工智能体可独立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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