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
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

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04-27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会议文集: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在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明显改变的情况下,在流动人口案件中,对嫌疑人采取更为严厉的控制措施,是理性和经验均容许的结果。但是要追求司法的终极目标,不能因为现实的障碍就停止脚步。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趋向摧毁平等,因此立法的力量就必须总是趋向维持平等。若是安全能够较好地得到保障、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限制,在流动人口案件中,人们对刑事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刑事法律具有“人权保障”功能这两个命题的质疑之声会减弱。在这个意义上,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智慧的回答。
  • 摘要:我院结合我区流动人11多,工业园滚多,经济发展快等情况,针对流动人口刑事犯罪的特点,在办案中积极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思路,既要在法律上确立公平原则,通过充分探索建立和完善帮教矫正体系。同时,更要培养司法职业群体的公平、公正的理念,形成全社会的宽容心态和和谐追求。将宽严相济外化于法,内化于心,真正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和司法上的平等。
  • 摘要:本文从流动人口的定义入手,浅析流动人口犯罪主体认定问题。从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做如下界定:在排除中国范围内(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没有改变原居住地户口的情况下,出于任何正当或非正当的目的,离开法定的户籍登记地(县、市行政区划),在户籍地以外的地域(省、市、县)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主要是农民工)、长期居留人员、商旅人员、探亲访友人员、流窜犯罪人员。rn 之所以给流动人口案件犯罪主体下一个如此宽泛的界定,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下,人户分离是在实践中最好掌握的区分流动与非流动的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依据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即可迅速、明确的判断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入户分离的情况。再进一步对其流动的原因、现阶段的身份、工作、居留时间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分析,从而确认该主体属于哪一类流动人口。再依据该类主体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rn 一方面,对于以犯罪为目的而流窜的行为人,是刑事司法的重点打击目标,对待该类主体,要坚持从严打击,如采取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对于有固定工作的务工人员、居留时间较长的外地人员,在差旅、探亲、访友途中实施犯罪的人员,其实施的犯罪多数都属于轻微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偶犯、初犯、过失犯罪。笔者认为此时就应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觉醒的产物。刑事政策是否合理直接制约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学者普遍认为刑事政策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它对刑事立法质量、刑事司法效率和改进刑事司法程序都有直接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宽松刑事政策从特别预防和刑罚谦抑主义出发,采取教育思想,在刑事立法上实行“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实行“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在刑事执行上实行“非机构化、非监禁化”,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有利于社会和谐。rn 因此,虽然现阶段流动人口数量巨大,身份复杂,流动人口犯罪情况严重,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犯罪主体范围广泛,但只要抓住不同类型流动人口的主体特征,运用相应的刑事法制制度和措施,就能妥善应对流动人口犯罪,实现权利平等保障与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
  • 摘要:刑事强制措施既是保证国家实现追诉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刑事诉讼中关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重点。本文在以户籍为标准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强制措施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扩大对保证人范围的审查,实施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缩短办案时间。
  •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却是远远低于逮捕,成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例外”。这种“高押低保”现状在对涉罪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时表现的尤为明显,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往往将“外地人”作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隐性标准之一,结果导致某些原本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流动人口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这也成为助推我国司法实践中高羁押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在当前我国流动人口迅猛增加、流动人口犯罪迅速攀升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此基础上,探寻破解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率低的困局,从而使流动人口真正享有平等的司法处遇。审率低的关键在于保证条件的差异。鉴于此,本文将从完善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风险评估、保证条件、责任追究的角度,探索转变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率低的对策。要逐步建立完善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取保候审后的社会监管措施,加大对脱保人员的惩处力度。
  • 摘要:流动人口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着过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及由此所带来的各种危害,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流动人口在适用逮捕措施时,就要在宽与严的有机统一中,体现“宽字为先的谦抑原则”,即在刑事立法时将刑法作为不得不用的最后手段,在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中首先考虑能不能宽,可宽不严,可轻不重。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办案工作,提出要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流动人口,除重点打击的犯罪情形以外,则应以宽缓为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刑事和解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慎用逮捕措施,注重其权益的保护,注重审查流动人口的帮教条件,加强对流动人口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尽量采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减少审前羁押时间。
  • 摘要:长期以来,羁押率过高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也是社会焦点问题."羁押"是刑事程序中的最后司法手段,但在我国"羁押"却是拘留和逮捕的衍生物,以一种"常态"长期存在于司法实践中,而造成高羁押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羁押率过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人口流动愈发频繁,同时,流动人口犯罪率也随之上升.由于流动人口没有固定居所、经济条件差等原因,司法机关往往以牺牲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为代价换取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样,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而且导致了司法不公,法律权威被严重损坏的后果.作者拟从侦查监督工作实务为切入点,提出要优化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将对流动人口“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现有的工作机制相结合,增加和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措施,特别是取保候审。
  • 摘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及时更新观念,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准确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以保障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在审查批捕环节加强对证据的把握和非法证据排除,对批准逮捕条件要准确解读,完善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适用捕前刑事和解制度,加强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中对公安机关进行指导侦查,逐步完善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中的检察建议约谈机制。
  • 摘要:密云县作为北京市的远郊县,随着经济开发区的建立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吸引了众多流动人口来工作、生活.他们在为密云的发展建功立业的同时也为因流动人口的盲然无序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对待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犯罪,严厉打击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少用、慎用逮捕权才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保障的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一项工作准则。本院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在外来人口犯罪不断增多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更好的体现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之中,如何正确的运用逮捕权,还需要不断的加强“宽”的政策在流动人口犯罪中的原因及对策分析。提出要规范审查逮捕权的应用树立执法公信力,加强流动人口犯罪中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共同就流动人口取保候审保证人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 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原则,以有利于保障诉讼为原则,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充分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关于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工作办法。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工作是指在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时,应结合案件和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通过综合考察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对流动人口适用与本地人员平等法律待遇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本办法中的不批准逮捕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节较轻,没有逮捕必要。
  • 摘要:虽然强制措施按法理是诉讼的需要,与实刑无关,现实中,我们曾经是“逮捕的必判实刑”,导致了“谁抓人、矛盾集中在谁身上”的现象。从减少羁押的角度看,增加取保候审的使用是众望所归。rn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率一度很低,与之相对应的是高羁押率,就是说,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被羁押的状态下等待、接受审判的。高羁押导致实刑判决的滥用和缓刑制度的相应削弱。这种现实必须要被改变,因为根据立法的初衷,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而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山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加大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提供了条件,如要加大适用,还应当完善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使执行更有为力。流动人口强制措施的完善处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于之多有裨益。rn 拘留制度应当继续改,或者废,逮捕制度应当做部分调整。我们当前应该推动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积极探寻和创造新的身份识别技术和方法、政策,而不是由法律工作者一味地加强法律强制。笔者认为,想要通过法律制度解决身份不明问题,是犯了法律万能论的错误,最终导致对新刑诉法“保障人权”原则的冲击。rn 有学者认为,当前的管理体系不全,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没有真正落实。有学者提出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活动轨迹信息的社会化采集共享平台。也有的提出了跨区域警备协作机制,因为跨区域警备协作反映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全新理念。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笔者更提倡应当以公安部为主、多个司法机关联合,从身份证管理制度和身份及身份证识别技术入手,探索流动人口的身份识别和认证问题,可以吸收刑侦部门网络通缉制度和网上追逃技术的科学有益部分。户籍制度是终将被淘汰的制度,不应当成为“以科研完善之”的对象。
  • 摘要:本文从刑事拘留的适用现状入手,深入分析了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价值、存在问题及成因,详细阐述了刑事拘留合法性的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初步探索了刑事拘留必要性的检察监督方法:强化诉讼监督职责教育,建立刑事拘留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讨论,对刑事拘留的决定、变更及期限的延长的合法性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多部门联合,建立一体化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格局。以期降低刑事拘留的适用率,力争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达到最大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摘要: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案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最终目的还是有效的减少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案件,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笔者认为,流动人口刑事犯罪适用不起诉制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rn 建立同城对待工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刑事犯罪适用不起诉与本地人员刑事犯罪适用不起诉同城对待制度。对待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员同等适用轻缓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那些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后果轻微的流动人口罪犯,在可以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前提下,尽量对其适用不起诉制度,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rn 笔者认为,流动人口的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情节轻微不起诉可以多适用于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罪犯。据调查,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主观上系故意,但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或碍于情面,其主观恶性并不是很大,如果仅因为他们是流动人口而把他们排除在情节轻微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对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来决定是否适用情节轻微不起诉。rn 对于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案件在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前,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考查,在认定其具备较好帮教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情节轻微不起诉,但无论如何,所附条件必须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rn 充分行使不起诉决定权后的监督工作,有效地保护流动人口罪犯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目前我们对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的一些制度缺乏现实可行性,应该更注重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各项司法保障制度,为其维权提供途径,来达到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目的。同时应建立流动人口救济及教育体系,及时引导流动人口就业。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rn 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律宣传,增强他们的自控意识,使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司法部门应引导、教育本地人员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心理。社会对流动人口的排斥,使他们很难对城市产生认同感和责任感,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十分不利。对此,本地人员应积极转变观念,事实上流动人口既是一种经济因素,一种生产力,更是一个和本地人一样的公民群体。本地人员对流动人口应该宽容,多一些理解和沟通,大家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和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 摘要:笔者就检察院2005年至2011年的信访接待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七年间,流动人口来我院信访仅为33件37人,不足我院七年来全部信访接待总量的1%。就此33件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常住流动人口信访多于短期流动人口,法律咨询是流动人口信访的主要内容,匿名流动人口信访多于署名信访。提出要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立法,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检察机关要拓宽法律宣传范围,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流动人口信访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落实我院《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工作办法》和《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适用不捕措施风险评估办法》,做好流动人口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
  • 摘要:2010年底北京常住人口约1972万,流动人口总数已超1000万.流动人员在为北京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我院2011年批准逮捕的京籍犯罪嫌疑人为113人,非京籍犯罪嫌疑人为697人,非京籍人员是北京刑事犯罪案件的主力军.基于我院承办全市公交扒窃案件,且流动人员犯罪在公交扒窃案件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特点,故本文就公交扒窃案件中流动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措施作一分析.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应始终坚持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相结合,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一方面延伸检察职能触角,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改造等方式预防犯罪。
  • 摘要: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暂缓执行制度,在对于某些犯罪的惩处上,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短期自由刑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型化、强调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的刑罚理念的支配下,缓刑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流动人口作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与本地人口的平等待遇问题在“维护和保障人权”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尽管2007年-2011年五年来流动人口适用缓刑有缓慢增长并且在2011年有明显进步,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区流动人口适用缓刑与本地人口相比仍存在严重不平等。虽然缓刑适用最终决定于人民法院的缓刑宣告,但是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缓刑适用是一个系统工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检察机关在提高流动人口缓刑适用率上大有可为。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工作着手, 审查逮捕环节——继续适用流动人口不捕机制,完善流动人口风险评估体系;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工作、量刑建议全面推进;监管环节——检察机关对缓刑考察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改善我区流动人口适用缓刑的现状。
  • 摘要:作为城市中的特殊群体,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比较棘手的工作,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它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要针对流动人员的特点,确立不同社区矫正管辖的原则,完善流动人口异地社区矫正制度,实现流动人口社区工作有序化,建立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社区矫正的应有作用。
  • 摘要: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总和。它其实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和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调查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材料、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高效高质侦查模式。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高发时期,加之在传统型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所面临的困境,以及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新要求,有必要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进一步创新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思路,以冀从深层次上解决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难题。提出信息化侦查推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信息化”、“一体化”、“主动化”和“高效化”。
  •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予以明确,旨在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是,新法并末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的程序及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审查等具体内容,这容易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因此,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效力,审查救济等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
  • 摘要:虽然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谁去审查、怎么审查等具体问题仍需解决。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具体构建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rn 笔者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至移送审查起诉前,第二阶段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一阶段由侦监部门负责审查,第二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审查。rn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监所部门更加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后的表现,因此监所部门应当承担起“监督员”的角色,负责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的表现,形成羁押情况报告,报送侦监部门或公诉部门,为两部门的审查提供参考。rn 程序启动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申请启动;二是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主动启动。其中,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主动启动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案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羁押必要的;二是监所部门提出解除羁押建议的;三是羁押后每隔三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的。rn 审查程序启动后,由监所部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后情况及是否继续羁押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侦监部门或公诉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审查监所部门提供的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启动后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rn 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情况,考察其是否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详细列明了三类八种应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形,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应当解除羁押。rn 如果对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相关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
  • 摘要:流动人口在审查逮捕阶段与“本地人”相比,存在有不同等对待现象,但这些不平等对待又很大程度上基于社会安全需要的考虑。安全与平等并不冲突,适当的措施可以使这一现象得到改变,要加强宣传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制建立,调动社会力量配合监督,提高技术水平,增强控制力,优化考核机制,明确责任。
  • 摘要: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做到慎用批准逮捕决定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在审查逮捕环节的体现。那么对于在城市无固定住所的未成年人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是否从未成年人的福利考虑,而做到不批准逮捕是需要制度保障的,本文所指出的附条件不予批准逮捕制度正是一次探索,其内涵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司法关怀,同时该制度更需要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 摘要:审前羁押涉及到对嫌疑人自由的剥夺,其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跑或隐藏,防止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被害人,防止嫌疑人相互串供以及预防嫌疑人再犯新罪,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将嫌疑人不予羁押是否有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其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既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具体来说一致性表现在两个阶段都要审查“一个前提”,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这是基础性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法律基础,如果嫌疑人不构罪,当然丧失了对其羁押的合法性。其次,两个阶段都要审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有新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两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一致,也有一定的差异性。比如在证据审查方面,由于起诉阶段证据大部分已经固定,嫌疑人一般不存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性,因此关于毁灭证据这块的内容就不是起诉阶段审查羁押必要性的主要内容,只是在审查案件时予以综合考虑的内容。
  • 摘要:城市化浪潮使得以往能够发挥较大作用的“单位”逐渐失去其约束性、管理性,越来越多的人脱离了单位,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社会管理能力则呈现弱化趋势,跨地区、跨国犯罪与日俱增。流动人口仇恨犯罪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主要表现之一。有社会就有社会冲突。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且面临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更使得社会冲突显性化,冲突被放大、被复杂化,给社会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都很艰巨。社会管理创新刻不容缓。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最重要平台,其中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同样承担着创新社会管理的重任,应当在理念、制度等方面有所发展创新。理论研究既不能固步自封,也不应为了创新而创新,刑法关乎国家、社会、个人等重大法益,其发展创新要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复合法律的内在规律,符合“法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解决流动人口仇恨犯罪中的法律适用、化解仇恨、解决矛盾、定纷止争,将是令人欣慰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 摘要:司法部的研究指出,近十年出现了第五次犯罪高峰,其中一个特点是高比例的流动人口犯罪.《2011年北京社会建设分析报告》指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总量一直呈高速增长的势头,年均增长70万,未来北京市流动人口持续增长势头可能还将持续至少20年.流动人口数量增长迅速,而流动人口管理和保障体制等配套机制的滞后带来的社会问题,导致了流动人口犯罪发生.法学界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讨日趋深入,从犯罪特点、原因及社会预防等角度进行过分析研究,本文通过对流动人口概念的定义和辨析,界定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研究范围,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整体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遏制日益高发的流动人口犯罪趋势。
  • 摘要:利用“刑罚”手段打击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传统方法,自2010年6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九大任务之后,全国范围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已经由战略规划进入实施阶段。因此笔者认为遏制流动人口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可以说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工作系于一半。而要遏制流动人口犯罪,最根本的就是要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减少发案,及时发现打击犯罪。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出租房的管理,加快地区产业升级,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社会服务和保障,加强对地区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 摘要:综上所述,流动人口犯罪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己直接影响到了我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因此,在打击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同时,更要妥善解决好“三农”问题,为进城的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以期从根本上减少流动人口犯罪。与此同时,更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力量,开展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共创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 摘要: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流动未成年犯权益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审查不严格不细致、刑事政策当宽未宽造成的,造成了司法公正的弱化。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怀柔区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开始推行流动人口不捕机制,通过“打分”综合评估流动人口的犯罪案件,最终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维护流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二是科学评估慎用逮捕措施,三是高度重视后续回访和帮教工作。
  • 摘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无非是侦查机关追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或赔偿、刑事和解或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上述几种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理想的制度与灰色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多不能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获得赔偿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无奈”的事实。在犯罪主体为流动人口的情况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几率更为渺茫。提出要切实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赋予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加大追赃力度,对可以作刑事和解的案件,尽量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对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尽量以调解结案,要由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并进行登记,认为将被告人的赔偿意愿也作为对其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要为被害人畅通国家救助或补偿渠道。
  • 摘要:刑事案件发生后对被害人的救济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精神慰藉,一种是民事赔付.实务中,尤其是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阶段,赔付是对被害人权益进行救济的有效和最主要的手段.赔付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赔偿,即通过金钱支付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另一种是通过公安机关扣押赃物并向被害人退赃的方式回复被害人对所丧失财物的所有权.
  • 摘要:犯罪被害人权益救济的困难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流动人口是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下一个特殊的群体,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北京为例,流动人口大规模涌入,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流动人口也为首都社会治安管理提出了新的考验,流动人口犯罪成为不得不正视的严重社会问题。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和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的努力相比,如何保障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权益却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提出要确立刑事被害人的独立保护地位,完善刑事被害人权益救济的法律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保障,提高被害人权益救济的社会关注度。
  • 摘要: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年龄问题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必须予以查明。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尤其是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证据时,首先要把握证明标准,明确证明责任。司法证明中的推定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法官作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推定其实就是司法证明中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定;后者是指司法官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一定的规则所作的推定。实践中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况,例如某些地区户籍管理混乱,由于超生、入学、参军等因素瞒报户口、改动出生日期等情况确实存在,这就给年龄问题的查证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导致根本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那么此时就需要运用推定的方法对事实加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未成年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可见,就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推定规则,属于法律推定。同理,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涉及刑罚轻重的年龄界限问题,也应遵循这一推定规则的精神,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推定。
  • 摘要: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在涉及到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要运用到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定罪事实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此罪与彼罪问题,而量刑事实则关系着对被告人是否适用刑罚或适用何种形式的刑罚及及刑罚的量的大小和幅度。但由于我国法院长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现象,因此针对流动人口涉及刑事案件的特点,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哪些量刑情节可以被纳入裁判之中予以考虑。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开始试行,尤其是与该项法律文件同时试行的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确立了数量化的量刑方法,要求法院按照“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基准”、“根据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基准确定宣告刑”等基本步骤以形成最终的量刑裁决。由于“量刑事实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在运用量刑事实决定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时必须慎重,不仅要考虑刑罚的目的以及刑事政策的要求,还要根据案内存在的量刑事实,选择适当的量刑方法”。量刑事实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如未遂、中止、自首、立功、惯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二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犯罪原因、一贯表现、前科劣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帮教条件、再犯罪风险等;三是被害人的情况,如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受害后果、获得赔礼道歉、情况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惩罚欲望,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等。针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特征,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还应当考虑一些特殊的量刑事实,如具有需要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等情形的也可纳入量刑情节。
  • 摘要:经统计S区2008年12月26日至2012年3月20日未成年人常见犯罪案件,归纳出流动未成年人具有4项特点:(1)户籍地多数为京外农村,少数是来自小城镇;(2)多数未成年人是二代外出务工,少数是一代外出务工;(3)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是主动辍学;(4)在京工作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经比较研究"农二代"、"新生代农民工"等特定用语,该群体与上述用语的内涵与外延略有不同.本文以“流动未成年人”来界定这样一个群体,即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相分离、脱离社会组织管理、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该类未成年人有更多和更直接的权利目标和诉求,并更渴望分享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利益和成果。①通过分析该区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发现该群体的犯罪类型与教育状况之间存在一些规律性的问题:受教育程度较低是流动未成年人实施常见犯罪的重要因素,通过教育手段,一方面可以提高流动未成年人的生存能力,减少因生存危机未产生的犯罪冲动:另一方面可以陶冶情操、净化灵魂,使“民有耻且格”,从思想上降低犯罪欲望。具体可以从四方面发挥教育在流动未成年人中的犯罪预防功能:针对不适宜接受知识型义务教育韵未成年人开展技能型义务教育,提高流动未成年人的生存能力,保障流动未成年人随父母接受义务教育,强化家长与流动未成年子女的亲情教育,发挥团组织在流动未成年人中的自我教育功能。
  • 摘要:犯罪是各种矛盾作用于一定人群的集中反映。对于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而言,导致其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总体上说是该群体的特性与一定社会阶段的社会因子的互动结果。笔者认为,当前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不妨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固有的农村传统环境心理与行为方式和城市现代环境心理与行为方式的矛盾互动,加之这部分未成年人群体的认知能力低、控制能力差,使其无法过滤各种外在客观事物的强烈刺激,形成了不适于城市环境的心理症结,继而为犯罪心理的滋生打下了心理基础。渴望生存于城市和试图城市化的需要与满足这种需要的能力不足发生矛盾,出现了阶层对比式的客观生活落差和主观心理失衡,这两种情况为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选择犯罪的行为方式制造了外在的刺激和内在的自认合理的心理解释。人员流动性强、分布相对分散与相应的管理、控制盲点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犯罪人群的预防死角,实际上使一部分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成为犯罪的失控者。rn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具有战略性的一项社会任务,在现代化过程中,预防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则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要确立服务、管理、预防为一体的工作格局,将预防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合理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之中。改革传统的管理机制,以综合治理为载体,突出犯罪的预防主旨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实现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变。
  • 摘要:本文尝试从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社会处遇分析入手,针对几类较为典型的农村地区流动人员犯罪案件,探讨选择相应的刑事政策。要恰当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用得再好,也只是犯罪发生后的应对之策,要真正创建和谐社会,还应着眼于犯罪预防,所以作为我国特色刑事政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也是不容忽视的,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运用,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所以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整合公安司法机关基层组织、乡镇基层政权、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流动人员集中的单位等各方面力量,通过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教育、关心和帮助,使他们很好地融入谋生地,与当地的社会和人群建立起和谐共处的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这样才有望构建本地人与流动人员各得其所、安定有序的京郊和谐农村。
  • 摘要:流动人口犯罪缓刑适用难,实质上是社会管理者在转嫁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人口控制与管理困难的责任。公正和负责的做法应当是完善相应的制度,消解由身份带来的量刑歧视,促进量刑的平等。《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两院两部于2012年1月10日联合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然而,社区矫正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存在监管困难的对象——流动人口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因此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的完善。提出要建立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异地执行移管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担保人和保证金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的身份管理制度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
  • 摘要: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解决犯罪问题不能仅依靠刑事立法和刑罚的运用,还必须依靠各种综合手段来解决。要修改目前的逮捕制度,弥补我国逮捕制度缺陷带来的法律真空问题,平等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外来人口犯罪是做到平等与安全并重,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流动人口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并做好社区矫正后续监管工作,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和查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工作方式方法,与流动人口直接接触的单位、部门共同构建流动人口犯罪的预警机制,将流动人口管理犯罪打击和预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重要工作之一。
  • 摘要:流动人口,是指基于经济的目的和动因,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发生空间移动的人的总称,其基本特征包括:第一,人户分离,也就是户籍与现居住地不同,不同于迁移人口;第二,流动目的具有一定经济性,是没有改变原户口进入某一地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不同于上学、探亲访友、看病等人口。首都北京是大量外来人口的流入地,流动人口的到来为北京的发展增添了活力与助力,但来京流动人口的重大刑事犯罪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对来京流动人口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分析研究,对准确把握来京流动人口重大刑事犯罪的发生原因、存在问题、规律特点,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果,促进首都的和谐稳定、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09年至2011年三年期间受理的来京流动人口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实例,对北京市东片地区八个区县的重大刑事犯罪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并分析发案原因,提出相应对策,要出台相关政策,为流动人口的在京生活提供有力保障,大力践行北京精神,倡导广大市民树立宽容、博爱理念,与流动人口来源地政府加强管理合作,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服务职能,做好流动引导,多措并举,大力提升对来京流动人口的服务水平,开展法制、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加强管理,净化环境,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强化暂住证制度的执行力度,多方联动,协作配合。
  • 摘要:人力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主要靠市场进行调节,大中城市市场环境更加成熟,有更多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这些地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不可避免的.人口流动一方面给流入城市带来了新的劳动人口和消费群体,为流入城市的经济建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一份力量。另一方面部分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不适应性,他们不能很好地融入当地,成为流入城市的不稳定因素,有的甚至走向了的犯罪深渊。为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预防流动人口犯罪和对该类犯罪人员进行合理的刑罚,有必要对流动人口的犯罪现状和特点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分析比对,可以清晰的得出以下关于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特点:流动人口犯罪数量大、比重高,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特征明显,流动人口犯罪呈现一定的时空性,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其犯罪原因主要有城乡二元—贫富差距—相对剥夺的经济因素,缺乏社会支持—社会失范的社会因素以及犯罪个体的身体和心理因素。要重新审视刑事近代学派思想,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以达到流动人口犯罪的治理的目的。
  •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流动人口涉嫌犯罪的,被取保候审的比例更低。流动人口涉嫌犯罪后被取保候审,无外乎三种类型: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前两种类型取保候审的原因在于实体证据问题,与嫌疑人是否为流动人口,以及取保候审制度本身并无关系,因此,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的情形。rn 提高取保候审比例,尤其是提高流动人口犯罪取保候审比例,不仅取决于取保候审制度本身的完善,如完善取保候审的条件,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加大对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违法处罚力度,完善取保候审的救济途径等等;也取决于从流动人口本身的特性出发,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和措施。要建立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风险评估机制,合理确定流动人口的社会危险性,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丰富流动人口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管机制,严密流动人口取保候审的监管方式,加强对流动人口取保候审人的法律教育,减少“无意识”的脱保行为。
  • 摘要:本文分别对流动人口的概况、取保候审难的原因加以分析。透过现象挖掘其深层次的思想观念以及法律制度、措施等方面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以下三点解决对策。在法律制度上,细化法律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尽量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配套制度上,主要是引入社会监管,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流动人口取保难这一难题;思想观念上,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难以及流动人口在当今社会的生存现状要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国家以及社会成员要给予流动人口公平的待遇。rn 确保流动人口适用取保候审,不仅仅是涉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改革的问题,而是关涉到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准,因此应当在发展中发现问题、直面问题,运用成熟的思维与方法对其进行改革,在不断的发展中摸索与完善。
  • 摘要:审前羁押存在许多函需改进的问题,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发挥创造能力,在实践探索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国情、适应实践需要的审前羁押制度。不考虑我国的实践现状,不正视审前羁押对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照搬国外经验,简单的追求大幅降低审前羁押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唯有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尤其是在基层的实践探索中总结经验,才能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提出要建立独立的审前羁押制度,贯彻审前羁押例外原则,扩大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 摘要:本文分析了流动人口羁押率高的四个原因。考核标准来源于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根植于诉讼模式。但妄谈改变价值理念,改革诉讼模式显然大而无当,不具备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然而,上述三个原因均指向了诉讼风险的规避(无论是案件承办人员和司法机关的风险还是诉讼风险本身),那么可以推知,如果非羁押措施同样能够保障诉讼安全,在保障人权价值的影响下,对于流动人口适用非羁押措施的比率也会有所改观。提出要细化取保候审条件规定,强调适用的倾向性,改良强化执行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加大脱保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 摘要:流动人口的“身份弱势”是人们观念上的一个顽疾,而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其在日趋渐好;但是,作为“身份弱势”带来的“权益弱势”需进一步改善。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捕与不捕,即带有典型的缩影性,触及法律的严肃及公正。基于流动人口涉嫌轻微刑事犯罪围绕逮捕必要性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原因及可行性分析,笔者建议,采取“‘三位一体’流动人口涉嫌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机制+‘模式运行监督’机制”的“3+1”模式,将会进一步体现批捕权作为一种监督手段的公正性。
  • 摘要: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切实保障涉嫌犯罪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关于对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适用不捕措施风险评估办法。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评估。包括是否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是否有余罪或者有其他犯罪嫌疑等。(二)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的评估。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居住状况、工作学习情况、违法犯罪记录、不良嗜好情况等。(三)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表现情况的评估。包括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是否刑事和解等。(四)对犯罪嫌疑人帮教条件情况的评估。包括家庭情况、保证人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等。
  • 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的认定,应当遵循灵活把握、科学运筹的原则。工作实务中,侦查人员应当切实将侦查策略、侦查行为和刑事羁押的运用结合起来,使刑事羁押在实现其人权保障功能的同时,最大效用地服务于读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 摘要: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更加突出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规定即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原则贯彻。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这一工作,是能否完善落实保障被羁押人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rn 严格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启动程序,逐步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案件固定的羁押必要性程序,使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成为常规性工作,如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要求承办人在制作审查报告中,列明其对羁押必要性工作的审查情况及其对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建议,从而逐步建立从承办人、部门领导到主管检察长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必然化的意识。在承办人审查中发现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申请,犯罪嫌疑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单独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依案件审查程序层报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审批,对存在分歧的,可报检委会讨论。在经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制作相关文书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及时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必要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还应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应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各部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以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量与部门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统一。rn 加强外部监督制度,使群众正确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大对羁押必要性工作的宣传力度,如利用检察开放日、官方网站、微博等方式宣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其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同时,可定期向本院人民监督员汇报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
  • 摘要:北京市海淀区近三年被起诉的流动人口数量占被起诉总人数的比例,是远大于被不起诉的流动人口数量占被不起诉总人数的比例的。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在运用不起诉制度时,对流动人口是有一定“偏见”的,因此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处理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尚存较大空间。在处理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时,扩大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不仅有利于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有利于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创新举措。
  • 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检察机关在不断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甲的作用,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不起诉指导原则,各地方检察机关也相继推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和解不起诉"等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措施.而随着全国各地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流动人口犯罪比例的不断上升,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处理中不起诉制度的运用也成为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之一.首先,在程序上加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往往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参与程度,而忽略被害人参与司法程序的程度,在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加强被害人参与程度,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使被害人更容易地接受不起诉决定。其次,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针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往往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也相对较低的特点,要对双方当时人都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从根源上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最后,要做好后续帮扶工作,流动人口工作、居住的地点通常不固定,展开帮扶工作的难度较大。应当与被不起诉人暂住地所在社区建立联络机制,对被不起诉人做不定期的帮扶、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努力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早日修复社会关系。
  •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大量出现已成为必然.大量的流动人口进入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城市发展的生力军,同时,也为当地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流动人口犯罪率不断上升.与之相伴的是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多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隐患之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的一种表现,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笔者为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干警,以该院2009年-2011年三年来受理的信访案件中的流动人口涉检信访案件为实例,分析流动人口涉检信访的一些规律性特点和其成因,探讨妥善应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性建议,要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多渠道增强信访人法治意识,建立科学有序的信访秩序,拓宽对流动人口信访人的司法救助渠道。
  • 摘要:孕妇小偷本性是善良的,她们道德缺失的根源在于教育的缺失。正因为没有人对她们进行教育,才使她们不顾肚子里孩子的感受,不顾身为母亲的责任,践踏法律的关怀,多次作案,屡教不改。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办案为契机,独立或联合相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切实承担起对孕妇小偷进行教育的职责。笔者建议,以下三方面的教育必不可少:首先,是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其次,是对胎教意义的认知,再次,是对母亲责任的落实。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结构中产生了一个数量庞大的新群体,即流动人口群体.流动人口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他们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对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另一方面也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因此而备受关注.本文从刑罚适用的视角,通过对近三年来北京市密云县流动人口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实证分析,揭示流动人口犯罪人在适用刑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要完善法律制度,打破对流动人口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制度性障碍,加强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建设,应对非监禁刑增多的趋势,坚持原则,同案必须同判,检察机关要正确运用量刑建议对法院刑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法院量刑工作的监督。
  • 摘要:人口流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给流入地带来了社会治安难题,成为刑事案件高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点,以往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往往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等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以牺牲其人身自由为代价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刑诉法修正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采取强制措施时如何才能尊重和保障其人权引人深思,笔者对此做了一些思考.包括拘留羁押期限延长的任意化对延长拘留羁押期限的规范和监督等刑事拘留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有条件的平等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等审查逮捕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不捕后取保候审等审查逮捕后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至此,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区别于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正式为立法吸纳.此前种种比较法、实证进路的研究,其服务立法的目的已经初步实现,在该制度本体论研究继续深化拓展的同时,当前需要着重关注如何细化制度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因为细化乃是衔接立法和司法的必经途径,是理论和制度转化为实践的天堑通途。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一项处理社会关系(而非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安排,其细化模式包括的基本要素有三项:主体要素、工作机制和时限要素。
  • 摘要:如何控制、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成为人们关注问题,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流动人口犯罪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针对流动人口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适用逮捕措施比较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比例很低,普遍的审前羁押产生了多方面的不良影响。改变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适用逮捕率高的现状需要多方面工作,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尝试,需要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加大法律宣传,普遍提高人们对刑事法律的了解和认识,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地的有关信息,建立完善的羁押必要性机制审查,有针对性的加大法律宣传。
  • 摘要:对外来人口过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不仅会侵犯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口的人身权利,给刑事司法带来较大的尴尬和被动;也将造成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将大大增加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交叉感染;影响和谐社会和和谐家庭的建设,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同时也会造成在适用法律上对外来人口的歧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必须改变自身对外来人口犯罪过度适用逮捕措施的不平等司法现状,积极探寻对外来人口犯罪平等适用逮捕措施的机制或途径,推动逮捕决定权更加公平、科学、合理的行使。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增强平等执法意识,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慎捕思想,建立评估机制,完善逮捕替代措施等。
  • 摘要:近年来流动人口的刑事案件日趋严重,对流动人口逮捕率也居高不下,但是大量适用逮捕措施不仅没有缓解流动人口犯罪多发的现状,还忽视了对流动人口的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逮捕不仅没有起到其震慑犯罪的作用,反而成为侵犯人权的利刃。本文提出要更深入的理解法律本义,加强对司法工作者责任意识的教育,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分别从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角度,对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做出了制度设计。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主动性启动程序和被动性启动程序。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要遵循强制措施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查处理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例外原则。
  •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与公民最基本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相联系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制度缺陷、身份歧视、辩护资源匮乏等原因,对涉罪流动人口的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现实困境,成为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短板.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更加有效、全面、公平地保障涉罪流动人口的人权成为摆在司法实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司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流动人口人权易受侵犯领域,排查人权受侵害的风险点,制定相应对案,建立以刑事司法平等为核心的保障涉罪流动人口人权的体制机制。要淡化“流动人口犯罪”标签,平等适用法律,加大对涉罪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力度,改善流动人口诉讼处境,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人权侵犯行为威慑机制,建立流动人口犯罪强制措施平等适用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摘要:犯罪原因是指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系统。犯罪原因生成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选择适当的指标来分析其可能对犯罪发生产生的影响,然后根据各类因素的定位和划分深入地了解其与流动人口犯罪趋势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认为流动人口犯罪水平微观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分为个体综合状况、传统社会资本因素、非传统社会资本因素等三个方面。rn 本文赞同吴宗宪博士在《犯罪改造论》中提出的犯因性差异观点:要使罪犯成为守法者,必须要从罪犯的犯因着手,努力缩小和消除罪犯的犯因性缺陷。rn 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来削弱和消除罪犯的犯因性囱素,从而使得他们成为释放后在未来的社会中过正常生活的守法者。因此笔者认为在流动人口罪犯改造环节针对个体的特性,区别个体综合状况、传统社会资本因素、非传统社会资本因素这三项指标在其犯罪行为成立中的不同程度作用来制定改造计划。rn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异地籍被告人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少数法院对异地籍被告人一律不判处非监禁刑,绝大多数法院严格控制对异地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涉及轻罪的异地籍被告人一般采用较短刑期的监禁刑来替代非监禁刑的适用。造成异地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低的原因,主要和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监管条件难以落实有关。rn 笔者认为是否对流动人口采取非监禁刑措施关键看矫正效果是否良好。鉴于流动人口已经离开了农村,却又不能立即融入城市,很多不能接受城市生活的价值取向,因此有必要设立兼有学校和产业实体的矫正社区对流动犯罪人口中非监禁刑适用者进行矫正。该类社区可以采用完全自治的方式,由自身成立的董事会和矫正对象组成的多个理事会进行全面管理。
  • 摘要:外来流动人口,是指从外地流入城市,在城市中就业和居住,但不具备所居住城市户口的人.顺义区位于北京市东北郊,紧邻首都国际机场,地理位置十分重要.随着北京"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发展新战略的实施,首都机场东扩、水上奥运场馆建设、北京汽车生产基地建设等一批大型重点工程的全面启动,涌入的外来流动人口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顺义区的经济建设.值得注意的是,外来流动人口的刑事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给顺义区的社会治安造成不小的压力和困扰,已成为影响本地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为了深入了解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规律,分析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对2003年一2011年顺义区的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并总结其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及原因和对策,提出要强化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加强文化知识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面向外来流动人口的相应社会机构,加大法制宣传的范围和力度,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增长趋势,以求为本地区和谐发展的大局服务。
  • 摘要:流动人口特指外埠户籍人口中以工作、生活为目的而暂时离开户籍地流入到居住地的人口.流动人口犯罪是人口流动中的非法流动行为,特指外来流入人口在居住地(流入地)实施的异地犯罪行为.流动人口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现象,据统计,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包括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已达2.3亿.在促进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伴随而生的流动人口犯罪也对当地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有所冲击.笔者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流动人口犯罪实证调查为基础,探讨基层检察院如何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积极地运用刑事法制制度和措施妥善应对流动人口犯罪,实现权利平等保障与有效打击犯罪的统一,推进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 摘要: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犯罪者中的一部分,其既有人生观扭曲、贪图享乐、法制观念淡薄、是非分辨力和自控力差等一般未成年犯罪者共有的犯罪原因,还因其“外来”“流动”的特点而具有其特殊的犯罪原因。rn 遏制犯罪的主要办法是预防犯罪。笔者以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与其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后大谈“挽救”,不如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成长环境,也许这样更能显示出社会的善意。在此,笔者特提出完善“四种机制”——完善管理教育机制,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犯罪预警机制,完善回归矫正机制——预防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 摘要:被害人学中的被害预防如今已经发展成为较成熟的体系,根据科学的预测,找出易于被害的个体或群体特性及易发生被害的时空特性,进而提出有效预防被害的措施,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被害预防体系是社会、社区、个体三层次的被害预防体系。依据流动人口被害原因的分析,笔者在此也分别从针对社会、社区和个体三者应当完善的方向三个方面提出被害预防的对策。
  • 摘要:开展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是出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流动人口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更不意味违法者可以逃避责任。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建立相应的追责追偿,定时定期掌握流动人口的经济状况,一旦发现其有能力赔偿时,督促或强制其履行赔偿义务,并视情况予以一定的处罚,确实将追责追偿机制真正落实到位,树立此制度的公信力,不枉不纵。
  •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流动人口数量持续加大.数据表明,在北京、上海、浙江、天津等地,农村人口净流出对城镇化的贡献率均在30%以上.流动人口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也给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一方面,近年来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比率较高,对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影响.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rn 要在刑事案件处理中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应当贯彻于刑事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流动人口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rn 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流动人口整体知识水平不高、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观念很淡薄,要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嫌疑人提出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时,要及时的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有效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n 用刑事和解和轻微刑事案件不捕机制。对流动人口涉嫌犯罪人员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刑事和解或办案人认为案件具备和解条件时,要积极主动告知和解的流程及相关事项。对流动人口涉嫌犯罪人员具备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条件时,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认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不至再危害社会且能够保障诉讼时,应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宽缓措施。rn 对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得以及时处理。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轻微刑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甚至会出现法官由于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而在量刑上增加其刑期,以满足羁押期限少于刑期的情况,一些案件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刑满释放之日。因此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也是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重要措施,四是探索建立对流动人口涉案人员的社区矫正制度。许多流动人口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和固定的住所,移居当地的意愿明显,只是没有当地户口而被划分为流动人口。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及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建议进入社区进行矫正的。
  • 摘要:判断流动人员针对具有特殊性质的财物实施盗窃行为时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就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加以分析。以"天价"葡萄案为例:(1)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且刚到该地工作,完全不了解周边的环境,根本没有察觉科学院园区的果树有何与众不同之处,以为就是一般种植的葡萄而已;那么从人们的常识来看,市面上销售的葡萄只属于价值低微的财物,偷吃或偷摘一些葡萄的举动不可能达到需要用刑罚来加以处罚程度,故可以认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他欠缺盗窃罪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葡萄的价值最终被评估为多高,都不存在成立盗窃罪的可能。(2)但是,如果外来务工人员虽然进入城市不久,但通过平时工作和生活所获得的信息,对果园可能实承担着某种特殊功能有一些了解,知道里面所种植的作物是供科学研究之用,或者行为人从园区外围的警示标志及告示牌中得到其中的植物及其他物品有其特殊性的印象,那么即便他不确切地知道该财物的具体价值和用途,也可以推定他起码已经认识到园区内的果树具有与一般果树不同的特殊价值,于是也就认识到了该财物可能属于数额较大之财物,具备盗窃罪的故意。
  • 摘要:流动人口的犯罪类型决定了对其适用刑罚除了徒刑之外,多附加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一般情况下,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只有主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自然人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相形之下,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则极为广泛,且其是单位犯罪中对涉案单位的唯一刑罚惩罚方式。笔者认为,要探讨附随主刑适用的财产刑或独立适用的财产刑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刑罚效果,或可从财产刑本身的一般预防及其特殊预防的功效谈起。刑罚的发动原因,过往常与宗教、道德或社会习俗连结,时至今日,则转以法益保护,作为重要的刑法目的与刑罚权发动的必要条件。然而,刑罚的使用究竟为了达成什么目的?依一般预防理论,经由制裁的威吓与执行,对潜在犯罪人产生心理上的间接作用,即得以预防犯罪。笔者认为,此处不妨借用德国已故刑法大师威而采Welzel教授的话作为引证:一般预防具有两层意义,狭义而言,是使用刑罚作为威吓的手段,广义而言,则是对法律作为道德命令的检验。如若此话不谬,则所谓“检验法律”,已可依稀看出正面一般预防的轮廓。再论之特别预防的功能,特别预防理论认为,行为不是处罚的根据,而是处罚的诱因。国家对于犯罪人发动刑罚,是为了去除犯罪人的危险性格,预防其再犯。职是之故,财产刑之刑罚功效必须立基于上述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基础之上。
  • 摘要:对刑事司法中“流动人口”进行界定,其目的在于,为确保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平衡,进一言之,既要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常、有序进行,又要充分保障人权,避免在刑事司法上因为不具有本地人身份而受到歧视,具体而言,在刑事司法中,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要切实贯彻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中,也要坚持平等原则。单纯地以户籍为判断标准,不符合目前社会流动的现状和趋势,而以与本地(即流入地)是否建立起实质生活上的紧密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则可以比较好地界定“流动人口”的具体范围,进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人群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考量,在保障刑事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确保这一人群的权益,确保平等价值的实现。
  •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作为重要的劳动力资源,为北京的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迅速增长的流动人口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不容忽视的就是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未成年流动人口作为北京市流动人口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特殊群体,兼具"流动人口"和"未成年人"的双重特征.对于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使用刑罚进行打击是最后的手段,加强预防才是治本的有效手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家庭、学校、社会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形成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机制,才能为青春筑就坚实的防线。
  • 摘要:众所周之,女性因其固有的身份特征,是稳固家庭、教育后代的重要因素。女性犯罪问题直接影响着家庭、社会的稳定,因此众多在京流动人口女性的犯罪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女性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流动人口女性务工人员自身竞争力,重视对流动人口女性的心理教育与法制教育,对待流动人口女性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改变观念、完善体制,促进首都司法公正。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