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4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36907篇;相关期刊295种,包括法学、证据科学、法医学杂志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精神疾病专业委员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2011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等;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文献由667位作者贡献,包括胡泽卿、蔡伟雄、谢斌等。
刑事责任能力—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6907篇
占比:98.51%
总计:37467篇
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学者
- 胡泽卿
- 蔡伟雄
- 谢斌
- 张钦廷
- 何恬
- 刘协和
- 张爱艳
- 杨毅
- 林勇
- 汤涛
- 郑瞻培
- 付培鑫
- 刘超
- 史天涛
- 唐全胜
- 张兵建
- 撒兰梅
- 曹莉萍
- 胡纪念
- 邵阳
- 陈霆宇
- 黄富银
- 张东军
- 张琳
- 张盛宇
- 戴可荣
- 李辉
- 杨小兰
- 杨柳
- 林鄞
- 汪建君
- 汪志良
- 游伟
- 王小平
- 王旭荣
- 王绍礼
- 王靖
- 管唯
- 纪术茂
- 董日霞
- 韩臣柏
- 高北陵
- 魏庆平
- 刘久才
- 刘双臣
- 刘大强
- 刘宪权
- 刘扬
- 史晓娟
- 叶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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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安迪;
曲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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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基于一般的社会认知,在行为人实施某些犯罪行为既遂后,往往会伴随在实践中通常不再另行定罪处罚的行为。但是对其不处罚的依据,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最具代表性的竞合理论认为其可罚性被前行为吸收,构成要件理论认为其自始不符合犯罪构成,这造成了实践中处理相似案件出现的不同结果。在因诉讼时效、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失去对前行为评价机会时,只有应用竞合理论才能够对后行为有效规制;也只有应用竞合理论,才能解决对于参与事后行为的其他行为人的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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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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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机制已呈现出医学判断标准尚不明朗,法学判断标准不甚清晰,径直由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司法机关主导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及法医精神病鉴定启动条件与救济路径不明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违背了法秩序统一性、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意图、《刑法》所采取的混合立法模式,或者控辩平等规则等。对此,宜将《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精神病”修改为“精神障碍”,明确将ICD-11作为精神障碍的唯一诊断标准,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评定指标,保障法学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及准确性,赋予辩方对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救济权,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机关依职权强制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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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研;
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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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要素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具有社会交往属性,而人工智能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假使人工智能可以发展出自由意志,囿于刑罚体系建立的基础,刑罚对人工智能也是无效的。从技术、法理和伦理多个维度来看,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均应被否定。在技术上,人工智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弱智能阶段,人工智能的运作原理区别于人类智能,具有局限性。目前人工智能原理下的智能图景只是智能表象,其并不能理解和建构世界。在法理上,智能不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充分条件,智能无法推导出自由意志,高度智能也不当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伦理上,出于对人类尊严的维系,不应允许强人工智能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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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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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别罪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规律,且与国际立法惯例一致;另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符合刑法机能的要求,更好地实现了行为规制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在低龄犯罪人入罪的司法适用方面,建议将“情节恶劣”解释明确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解释限缩化、故意杀人罪排除拟制规定,同时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保留低龄青少年故意杀人未遂的适用空间,对“犯罪故意”的考量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完善低龄青少年刑罚及矫治措施,以实现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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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禹龙;
王靖;
付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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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精神病学科本身特点影响,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比较专业、主观性强、相对复杂,还可能受诸多社会因素的干扰,个别重大或敏感案件司法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会受到舆论广泛关注,鉴定意见偶尔还会受到质疑,可能会影响法院采信。本文从鉴定人的视角探讨了影响司法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质量的因素,同时结合工作经验对提高该鉴定质量和有关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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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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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主体类型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强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意识,可以在设计编制程序范围外行动。对于其能否为自己举动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负责,学界存在争议。结合刑事责任责任能力以及刑罚实效两大因素来看,强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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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浩;
陈文松;
陈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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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病理性偷窃是一种冲动控制障碍,其特征是不可抗拒的偷窃冲动,而不是为了金钱利益。病理性偷窃很容易被误诊或过度诊断,因为其在多数情况下的诊断标准是基于自我描述的(反复无法抵抗的偷窃冲动,在进行偷窃前出现的紧张感,以及在进行偷窃时的愉悦感、满足感、解脱感),很难检验其可靠性。病理性偷窃是极少数从医学角度理解犯罪行为以及将其应用于法律辩护的精神疾病。病理性偷窃的诊断以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法医精神病学专业领域一直广泛讨论的内容。本文通过分享1例病理性偷窃患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探讨此类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其他鉴定人在进行此类鉴定时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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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升;
安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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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以“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结果”等要素为核心的认定模式,忽视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容易导致“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模糊、认定后果宽泛等问题。“情节恶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客观处罚条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那些再犯可能性较低的低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部分;前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高的要件,后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要件。只有在满足了积极要件且不符合消极要件时,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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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赵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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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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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强;
汪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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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TRASSMAN在20世纪初提出扩大性自杀的概念,即抑郁症患者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考虑到自杀后亲人遭遇不幸或痛苦,从同情和怜悯的角度出发,先将亲人杀死后再自杀[1]。这是经典的扩大性自杀概念,也是狭义的扩大性自杀,可称之为“利他性自杀”“怜悯自杀”“仁慈自杀”等。但也有抑郁症患者并非出于“怜悯”心理的“利己性自杀”[2-4]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扩大性自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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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华孟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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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全年共查处吸毒人员88.7万余人次,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46.3万余名,强制隔离戒毒新收戒26.4万余人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报到12.4万余名,全国三年未复吸人员达到100.8万名,各项数据同比均有大幅增长.随着吸毒人群的数量日趋上升,毒品引发的各类案件屡见不鲜,有关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逐渐增多。在现阶段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中,当司法机关委托对自愿摄入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嫌疑犯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严格遵循《指南》对此类案件不予评定刑事责任能力,仅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在实际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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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纪念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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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的案件在数量上不断增长,导致该类案件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数逐年增加.对此类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歧很大,为提高此类鉴定的一致性和规范性,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公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为"特殊精神障碍"作出特殊规定:"对自愿摄入者,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精神状态."本文作者针对当前此类案件鉴定中的主要疑惑,如: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是否应当对该类案件中的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该类案件中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进行鉴定,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等进行思考和分析,提出意见。从刑事政策角度,吸毒者的涉罪行为具有可罚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力。然而,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涉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应是导致当前混乱局面的原因之一,建议及时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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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Lan-mei;
撒兰梅;
GENG Juan;
耿娟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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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精神病人犯罪问题逐步进入公众关注的视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成为困扰各级司法机关的难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与其他法医临床不同,是特殊、复杂难以用仪器检查测定的精神现象.而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如何公正、公平做好此类鉴定,是面临的重大的挑战.分析当前司法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困境,探讨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风险,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风险防范对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建立风险提示制度,提高鉴定质量,加快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立法,探讨司法精神病医学与法学的分工与定位的鉴定模式,做好风险防范,制定统一行业标准,唯有如此,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才能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才能提高鉴定意见采信率,更加有效的服务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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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Tiantao;
史天涛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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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探讨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及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因素. 方法:自制调查表收集并比较经过司法鉴定、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n=110)与具有凶杀行为的无精神病者(n=70)鉴定案例的一般人口学资料、临床资料、犯罪特征、刑事责任能力等指标,并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探讨影响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因素. 结果:精神分裂症组和无精神病组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态方面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均P>0.05),两组在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等疾病相关因素方面存在统计学差异(均P<0.01),并在攻击行为史(P<0.05)、作案先兆、诱因、预谋、作案动机、作案对象、环境辨认、自我保护等一些与案情有关的特点上存在显著差异(均P<0.01).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精神分裂症组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动机、预谋、自我保护性等因素有关(均P<0.01). 结论:为提高对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准确性,应综合考虑相关精神病理因素及作案特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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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武;
高北陵;
李毅;
王轶;
吴冬凌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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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司法精神鉴定中诊断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人数比例有日益增多趋势,但由于这类案件一方面是涉及国家严令禁止的毒品,另一方面又常常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并引发案发行为,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一直是司法精神病学专业人员渴望解决的难题.本机构通过回顾近3年来深圳市司法鉴定诊断中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及其司法审判结果,了解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为今后实施这类司法精神鉴定提供有意义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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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圣琦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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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发育迟滞的鉴定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为人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作证能力、劳动能力等;另一部分是受害人鉴定,即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及精神损伤鉴定.精神发育迟滞者是现代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受智力低下的影响,常使患者对客观事物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受损,因此表现出思维、行为简单、幼稚,法律、道德观念薄弱,不能依正常辨认而恰当地决定、控制自己的行为.当精神发育迟滞者涉及到法律追诉或权益维护时,其弱势地位就更为明显。在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以轻度及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为多见。作案类型方面,国外报道以性犯罪、盗窃及放火犯罪为最多。国内报道以性犯罪、盗窃及凶杀为多见。我所也以性犯罪、盗窃、纵火及抢劫为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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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术茂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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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研究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 方法:国内12名不同省市的资深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专家,用盲法对3例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进行比较. 结果:(1)量表的信度:①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s alpha)r=.846.②12名专家在全量表评定的一致性系数r=.49,逐项评定的一致性有差别.③最易出现评定结果不一致性的4个(22.22%)项目提示部分与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必然联系.(2)量表的效度:专家据量表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有差别.(3)原因分析:①Friedman检验和Kendall'W检验结果提示量表评分标准存在随意性.②多维尺度分析(Multi Dimensional Scaling,MDS)发现该量表项目按其相似性和差异性可以被划分为若干不同的范畴,仅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概括它们的特征. 结论:该量表的设计欠合理,需进一步研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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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常乐;
张琳;
黄青;
汪平;
陈建生;
于庆波;
田祖恩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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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以人格责任论和动机理论相结合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分析.方法:采用回顾性研究的方法,对105例精神病患者的作案特点进行分析.结果:当症状对行为的影响以及行为愿望的强度不足以改变"行为人"即是"行动者"这一特征时,患者就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丧失法律地位、症状支配行为者以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主:症状影响行为者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为主;症状与行为无关或无症状者基本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人格责任论作为动机理论的适当补充,应用于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可以作为未来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值得尝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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