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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4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36907篇;相关期刊295种,包括法学、证据科学、法医学杂志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精神疾病专业委员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2011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等;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文献由667位作者贡献,包括胡泽卿、蔡伟雄、谢斌等。

刑事责任能力—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44 占比:1.45%

会议论文>

论文:16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36907 占比:98.51%

总计:37467篇

刑事责任能力—发文趋势图

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学者

  • 胡泽卿
  • 蔡伟雄
  • 谢斌
  • 张钦廷
  • 何恬
  • 刘协和
  • 张爱艳
  • 杨毅
  • 林勇
  • 汤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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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朱安迪; 曲晟
    • 摘要: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基于一般的社会认知,在行为人实施某些犯罪行为既遂后,往往会伴随在实践中通常不再另行定罪处罚的行为。但是对其不处罚的依据,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最具代表性的竞合理论认为其可罚性被前行为吸收,构成要件理论认为其自始不符合犯罪构成,这造成了实践中处理相似案件出现的不同结果。在因诉讼时效、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失去对前行为评价机会时,只有应用竞合理论才能够对后行为有效规制;也只有应用竞合理论,才能解决对于参与事后行为的其他行为人的评价问题。
    • 李振林
    • 摘要: 当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机制已呈现出医学判断标准尚不明朗,法学判断标准不甚清晰,径直由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司法机关主导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及法医精神病鉴定启动条件与救济路径不明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违背了法秩序统一性、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意图、《刑法》所采取的混合立法模式,或者控辩平等规则等。对此,宜将《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精神病”修改为“精神障碍”,明确将ICD-11作为精神障碍的唯一诊断标准,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评定指标,保障法学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及准确性,赋予辩方对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救济权,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机关依职权强制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情形。
    • 郭研; 沙涛
    • 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要素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具有社会交往属性,而人工智能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假使人工智能可以发展出自由意志,囿于刑罚体系建立的基础,刑罚对人工智能也是无效的。从技术、法理和伦理多个维度来看,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均应被否定。在技术上,人工智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弱智能阶段,人工智能的运作原理区别于人类智能,具有局限性。目前人工智能原理下的智能图景只是智能表象,其并不能理解和建构世界。在法理上,智能不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充分条件,智能无法推导出自由意志,高度智能也不当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伦理上,出于对人类尊严的维系,不应允许强人工智能的出现。
    • 李静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别罪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规律,且与国际立法惯例一致;另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符合刑法机能的要求,更好地实现了行为规制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在低龄犯罪人入罪的司法适用方面,建议将“情节恶劣”解释明确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解释限缩化、故意杀人罪排除拟制规定,同时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保留低龄青少年故意杀人未遂的适用空间,对“犯罪故意”的考量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完善低龄青少年刑罚及矫治措施,以实现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
    • 杨禹龙; 王靖; 付培鑫
    • 摘要: 受精神病学科本身特点影响,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比较专业、主观性强、相对复杂,还可能受诸多社会因素的干扰,个别重大或敏感案件司法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会受到舆论广泛关注,鉴定意见偶尔还会受到质疑,可能会影响法院采信。本文从鉴定人的视角探讨了影响司法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质量的因素,同时结合工作经验对提高该鉴定质量和有关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 陈慧娟
    • 摘要: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主体类型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强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意识,可以在设计编制程序范围外行动。对于其能否为自己举动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负责,学界存在争议。结合刑事责任责任能力以及刑罚实效两大因素来看,强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商浩; 陈文松; 陈仙萍
    • 摘要: 病理性偷窃是一种冲动控制障碍,其特征是不可抗拒的偷窃冲动,而不是为了金钱利益。病理性偷窃很容易被误诊或过度诊断,因为其在多数情况下的诊断标准是基于自我描述的(反复无法抵抗的偷窃冲动,在进行偷窃前出现的紧张感,以及在进行偷窃时的愉悦感、满足感、解脱感),很难检验其可靠性。病理性偷窃是极少数从医学角度理解犯罪行为以及将其应用于法律辩护的精神疾病。病理性偷窃的诊断以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法医精神病学专业领域一直广泛讨论的内容。本文通过分享1例病理性偷窃患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探讨此类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其他鉴定人在进行此类鉴定时提供一些思路。
    • 李永升; 安军宇
    • 摘要: “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以“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结果”等要素为核心的认定模式,忽视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容易导致“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模糊、认定后果宽泛等问题。“情节恶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客观处罚条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那些再犯可能性较低的低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部分;前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高的要件,后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要件。只有在满足了积极要件且不符合消极要件时,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 马荣春; 赵一冰
    • 摘要: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 范强; 汪志良
    • 摘要: STRASSMAN在20世纪初提出扩大性自杀的概念,即抑郁症患者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考虑到自杀后亲人遭遇不幸或痛苦,从同情和怜悯的角度出发,先将亲人杀死后再自杀[1]。这是经典的扩大性自杀概念,也是狭义的扩大性自杀,可称之为“利他性自杀”“怜悯自杀”“仁慈自杀”等。但也有抑郁症患者并非出于“怜悯”心理的“利己性自杀”[2-4]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扩大性自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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