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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7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3篇、专利文献1812篇;相关期刊35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等; 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文献由832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毅、曾粤兴、孙廷然等。

刑事责任年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53 占比:29.36%

专利文献>

论文:1812 占比:70.64%

总计:2565篇

刑事责任年龄—发文趋势图

刑事责任年龄

-研究学者

  • 杨毅
  • 曾粤兴
  • 孙廷然
  • 应琛
  • 张秦初
  • 李开
  • 李振林
  • 欧阳晨雨
  • 汪梦龙
  • 肖湘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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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鄂明月
    • 摘要: 低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一次次挑战社会大众所能容忍的底线,为了顺应社会期许、适应社会发展现状,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控制,为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敲响了警钟,使其明白,在使用合法武器为自己辩护的同时,他们也必须遵守法律。未成年这个词,也不再是避免法律后果的借口。这一修订对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通过对我国有关规定进行梳理以及对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借鉴,对我国此次新的法律条文的出台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解决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有所助益。
    • 邓蔚
    • 摘要: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在网络上数度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将矛头指向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过高。随后,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许多学者提议引进外国立法模式,探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构建。但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作为未成年犯罪群体中的高发对象,其特殊情况却并未被考虑进去。本文从农村留守儿童的视角出发,探讨目前争论的几大制度的利弊,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弹性立法模式在我国的可适用性。
    • 张垚; 冯玉婷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审慎下调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有利于更好体现司法正义、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这种寄托刑事立法的治理方式仍具有较强的“应急”局限。涉及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闻报道,集中体现了涉案人员低龄化、罪错行为危险性和不良习性恶化性等风险特征,暴露出社会、家庭、学校和司法四方面的多维治理短板。因此,单独倚赖刑事立法手段,长远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应当树立系统治理观念,以未成年人“两法”修订为契机,从司法层面严格限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适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规程、衔接和数字预防机制等方面,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支持和责任体系建设,以此巩固深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成效。
    • 汪焕成
    • 摘要: 近年来,随着屡见报端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又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最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以回应社会关切,使得这一争辩有了暂时定论。但仔细审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犯罪低龄化”真假莫测,媒体报道和统计数据又存在偏移之嫌,加之条文自身在罪行、结果、情节和程序等方面对入罪严格限制,可见立法者极为审慎的态度。在积极刑法观下检视刑法谦抑性原则,可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保护未成年人的终点,而应设置专属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体系,选择性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最后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加强社会保护。
    • 董文凯; 崔仕绣; 于龙
    • 摘要: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先验的、拟制的,其理论基础建立在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与法律拟制之上。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频发,但刑法保障社会秩序的手段贫瘠,无法满足公众对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人的惩罚报应心理,由此引发了能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论战。自由意志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前提,并与自我意识密切相关,“镜子测试”显示人类在青春期之前的儿童期即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这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提供了实证支撑。综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和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的立法修改是适度且合理的。
    • 张福坤
    • 摘要: 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保障人权、纠偏羁押制度功能异化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存在两个方面的实践困境,由此导致围绕这两方面困境诉争不断,形成了实践难点。因此,在借鉴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相关机制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刑事政策有效性的具体实践基准对应检视,从而助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 李昊天; 崔心童
    •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意味着更多的未成年人存在被适用监禁刑的可能性,由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监禁刑弊端变得尤为显著。半监禁刑作为一种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执行方式,其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短期监禁刑的弊端。跨越监禁场所和矫正场所两个行刑空间的行刑方式,保证服刑人在服刑过程中不切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从重视惩罚的行刑目的转向为重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行刑目的。不难发现半监禁刑较短期监禁刑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减轻惩罚占比提高矫正占比的行刑观念,尤其适用于判处短期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在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未成年服刑人危险性评估制度和良好的信息沟通制度,已经初步具备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引入半监禁刑制度的基础。
    • 毛乃纯; 姬馨雅
    • 摘要: 近年来犯罪低龄化现象显著,学界需要思考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犯罪低龄化问题重新调整了责任年龄下限。修改后的责任年龄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唯年龄论,与判断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标准不一致。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建议在保留从宽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 李静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别罪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规律,且与国际立法惯例一致;另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符合刑法机能的要求,更好地实现了行为规制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在低龄犯罪人入罪的司法适用方面,建议将“情节恶劣”解释明确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解释限缩化、故意杀人罪排除拟制规定,同时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保留低龄青少年故意杀人未遂的适用空间,对“犯罪故意”的考量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完善低龄青少年刑罚及矫治措施,以实现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
    • 张阳; 赵妍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并非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新定义,而是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明确。照此路径,从立法的体系化解释出发应当认为维持说的内涵更符合当前立法原意,修正案核心在于赋予最高检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追诉权,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遥相呼应。此外,鉴于在修法的背景下可能会违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精神,进行必要的具体化司法路径设计方是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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