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4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83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36737篇;相关期刊301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中国法医学杂志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5年全国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学术会议、山东省心理卫生协会第五届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责任能力的相关文献由65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庚鑫、韩臣柏、齐咏华等。
责任能力—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6737篇
占比:98.67%
总计:37234篇
责任能力
-研究学者
- 王庚鑫
- 韩臣柏
- 齐咏华
- 宋建成
- 汪志良
- 满昌华
- 胡隆珊
- 谢斌
- 郭光全
- 魏庆平
- 亢明
- 刘双臣
- 吉中孚
- 宋振铎
- 张诚
- 林海程
- 郑瞻培
- 全东明
- 刘小林
- 张勇
- 施荣汉
- 李从培
- 李植荣
- 李永军
- 杨春华
- 林振强
- 王俊杰
- 王士清
- 穆俊林
- 苏月桐
- 范强
- 蔡伟雄
- 邓武
- 陈瑞珍
- 霍克钧
- 马荣春
- 高北陵
- 黄问一
- 党治国
- 冯义萍
- 冯稚强
- 刘三洋
- 刘协和
- 刘士心
- 刘广志
- 刘桂兰
- 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
- 吴冉粦
- 商玉玺
- 姜伟
-
-
邵福生
-
-
摘要:
在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责任居于核心地位。大学生的特殊社会角色、对家国未来的使命担当与当下大学生责任意识弱化的现实抵牾,决定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以责任意识培育为基本向度的重要现实意义。学校在施教过程中应当坚持个体责任和公共责任的和谐统一,在学生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中寻找平衡,同时坚持责任意识与责任能力并重的基本原则,如此才能切实达到培育大学生责任意识的最终目的。
-
-
靳紫辉
-
-
摘要:
《民法典》1188条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颇受争议,主要是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所应承担责任性质以及1188条两款之间的适用关系上。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概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应肯定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在其无法承担责任的范围内,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而监护人应在其未尽到监护职责时承担自己责任,此二者皆为未成年人侵权所应承担的监护责任。《民法典》1188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为有财产的未成年人所具有相应的侵权责任能力范围。
-
-
毛乃纯;
姬馨雅
-
-
摘要:
近年来犯罪低龄化现象显著,学界需要思考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犯罪低龄化问题重新调整了责任年龄下限。修改后的责任年龄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唯年龄论,与判断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标准不一致。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建议在保留从宽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
-
郑晓剑
-
-
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对于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认识和评价并不完全相同。通过解释论途径消除此种评价上的差异,有利于促进立法与学说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监护人责任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取得应有成效。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最新的立法理由,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定位为“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可为该条构建一个更为妥适的解释论方案和教义学分析框架。依此定位,《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对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和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般性规定,通常情形下应予优先适用;第2款则适用于非常例外的特定情形,即只有同时满足被监护人拥有价值较大财产和监护人为非亲属监护人这两项要件,方可予以例外适用。这样,《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规范逻辑和法律适用关系可以厘清,潜在的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可以避免,而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和妥当性亦可实现。
-
-
日桥爪隆;
赵新新
-
-
摘要:
在日本刑法中,责任能力的判断是法律判断。通说是将规范责任论具体化,以反对动机形成可能性、他行为可能性为基础的非难为基本内容来把握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可能具有规范意识(辨认能力),是否可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是进行责任能力判断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当行为人基于精神障碍而犯罪时,需要对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进行规范判断。但是,在近来的学说中,出现了不以他行为可能性为前提的责任能力判断,即将行为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意义并作出选择的理性存在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对于控制能力则没有要求。在该学说之下,如何论证能够理解自己行为意义但不能控制自己犯罪冲动的重大精神疾病或者脑部异常患者具有免责余地,仍是今后有待研究的课题。
-
-
刘宪权;
石雄
-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
-
马荣春;
桑恬
-
-
摘要: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和极端化.在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民事主体资格障碍和刑事司法实践障碍、犯罪能力障碍与受刑能力障碍;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刑事法治障碍与"人类中心化"障碍.人工智能能否犯罪主体化取决于人工智能能否在认知理性能力上取得等同于人类自身的主体地位,而人类文明价值和人的尊严价值是否定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的终极理由.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问题的讨论,在当下有抑制中国刑法学理论焦躁与冒进并实现其稳步发展的学术意义.
-
-
唐伟;
张志威
-
-
摘要:
从法医学角度探讨扩大性自杀的鉴定要点和现场勘验重点,并由此分析扩大性自杀凶手的责任能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扩大性自杀的三个鉴定要点,即杀人行为在抑郁情绪的支配下发生、杀人动机是"出于好意"、存在强烈的自杀念头.扩大性自杀现场与自杀现场相似,但也存在着不同.扩大性自杀是当事人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以"出于好意"的动机,携亲属或亲近之人一同赴死的行为.对扩大性自杀凶手的责任能力宜鉴定为无责任能力.
-
-
黄雪凡
-
-
摘要:
限制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立足现实状况,符合社会期待.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是一个技术问题.社会处于快速发展中,现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有所提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不可取.限制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权衡的结果,不是为了扩大犯罪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并不违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应当正确理解与适用.与此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应作为唯一手段,应当建立完善的预防与惩治体系,有效平衡罪错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而不至于过度倾斜.
-
-
马荣春;
桑恬
-
-
摘要: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和极端化。在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民事主体资格障碍和刑事司法实践障碍、犯罪能力障碍与受刑能力障碍;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刑事法治障碍与“人类中心化”障碍。人工智能能否犯罪主体化取决于人工智能能否在认知理性能力上取得等同于人类自身的主体地位,而人类文明价值和人的尊严价值是否定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的终极理由。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问题的讨论,在当下有抑制中国刑法学理论焦躁与冒进并实现其稳步发展的学术意义。
-
-
-
-
-
-
张玲;
叶仕能;
张涛
- 《2015年全国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学术会议》
| 2015年
-
摘要:
目的:了解我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类型,探讨司法鉴定案例特点,以适应本地区发展需要.rn 方法:对我院2009年1月-2015年6月进行的鉴定的410例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rn 结果:刑事案件223例占54.4%,民事案件187例占45.6%.案件内容以暴力案件(38.53%)和交通案件(27.07%)为主.评定内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占40.2%,精神伤残和损伤、因果关系评定占22.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占15.6%,服刑能力评定占12.4%,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占5.4%.疾病诊断以精神分裂症(46%)、精神发育迟滞(20%)、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20%)为主.出庭质证4次(0.9%).rn 结论:案件内容以暴力、交通、民事纠纷案件为主。责任能力评定以刑事、民事责任、精神伤残和损伤、因果关系评定为主。疾病诊断以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为主。因此应加强这些方面的研究,积累丰富经验,提高鉴定的理论水平和鉴定技巧,才能应对本地区新形势的发展。
-
-
-
李万顺;
乔冬冬
- 《山东省心理卫生协会第五届学术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病理性半醒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睡眠后的觉醒障碍,是精神病司法鉴定中较为罕见的例外状态之一,多发生于过度疲劳、长期睡眠不足、大量饮酒、恶梦、激情状态、不愉快体验等情况下出现一种异常的深睡眠后的觉醒过程。1791至1968年间汇集世界各国资料共47例,因而很少引起医务工作者的注意。本病常发生在睡眠至觉醒过程中,都是在意识障碍影响下,发生了冲动伤人或凶杀行为,清醒后对其行为过程不能完整回忆。由于意识模糊,对周围事物感知歪曲,可伴有幻觉、错觉、妄想性感知体验、残留梦境以及强烈的惊恐反应而发生冲动性危害行为。作者遇到3例,案发前7至10天均有连续失眠、疲劳、做恶梦的情况,从病情、诊断、责任能力等方面作出相关分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