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8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3049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监护人责任的相关文献由8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冷夫、郑晓剑、兰仁迅等。
监护人责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3049篇
占比:99.38%
总计:13130篇
监护人责任
-研究学者
- 张冷夫
- 郑晓剑
- 兰仁迅
- 张长丹
- 金凌
- 丁品德
- 万方
- 于飞
- 亢鹏乐
- 侯雪梅
- 倪敏
- 关兆曦
- 关颖
- 冯德淦
- 刘云生
- 刘保玉
- 刘涛
- 刘行星
- 卢月
- 周萍
- 孙玉红
- 孙瑞玺
- 安利娜
- 张丙倩
- 张亚莉
- 张力
- 张晓茹
- 张海龙
- 张笑荷
- 张胭镧
- 张莹莹
- 张钰欣
- 张黎
- 徐恋
- 景荻
- 曹相见
- 曹险峰
- 朱广新
- 李佳栋
- 李凯亮
- 杜柯伟
- 杨哲
- 杨洋
- 杨立新
- 熊志江1
- 王欢
- 王秀
- 王竹
- 石冠彬
- 罗宇驰
-
-
张丙倩
-
-
摘要:
中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二元性,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归责原则与责任属性相对应,所以监护人责任的责任属性亦具有二元性。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对应的监护人责任部分,被监护人之过错应当作为其构成要件之一,而被监护人过错可以通过引入客观过错机制进行判断。
-
-
郑晓剑
-
-
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严格责任,即只要某人具有“监护人”这一特定身份,其就需要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负责。就此而言,因意定监护人同样具有“监护人”之身份,故而其亦须承担此种严格责任。不过,这种规定和做法极易遮蔽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可能引发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因为,意定监护人只是基于合同约定承担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协助,原则上其并不负有妥当监管被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若仅仅依据“监护人”的身份,就要求意定监护人负担无过错责任,势必会给意定监护人施加过重的责任风险,可能导致在实践中无人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应有的规范机能发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妥善协调监护人责任与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然之道,在于充分发挥《民法典》第1188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减缓机制的价值及功能,以期尽量缓和意定监护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严格性,为意定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激励,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与和谐。
-
-
郑晓剑
-
-
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对于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认识和评价并不完全相同。通过解释论途径消除此种评价上的差异,有利于促进立法与学说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监护人责任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取得应有成效。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最新的立法理由,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定位为“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可为该条构建一个更为妥适的解释论方案和教义学分析框架。依此定位,《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对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和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般性规定,通常情形下应予优先适用;第2款则适用于非常例外的特定情形,即只有同时满足被监护人拥有价值较大财产和监护人为非亲属监护人这两项要件,方可予以例外适用。这样,《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规范逻辑和法律适用关系可以厘清,潜在的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可以避免,而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和妥当性亦可实现。
-
-
-
于飞
-
-
摘要:
《民法典》第1188条几乎完全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也因此沿袭了后者的缺陷,因此应当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通过妥当的解释论发展第1188条。被监护人应依行为时识别能力之有无,来确定是否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以上两种责任若同时发生,则产生连带责任。以上两种责任若均不发生,则可通过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解决损害分散问题。
-
-
邵一丹;
高志明
-
-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提供的成长环境有着深刻的关系,有必要结合亲职教育规范其行为.建立亲职教育制度可从时间、空间、教育方式、负责部门多层面入手,明确教育的对象、各部门的分工、教育方式、考核方式以及教育目的,将亲职教育品牌化、专业化以促进专业化,由司法部门主导,通过多种途径唤醒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防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将未成年人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
-
侯雪梅
-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成年监护、社会监护、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等内容既完善了监护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监护人责任规则的立法基础.在新监护体系下,监护人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面对监护制度新发展提出的挑战,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缓解有关矛盾是当下比较适宜的选择.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明确:监护人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具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虽无侵权责任承担能力,但是应当以其财产对受害人承担公平责任.
-
-
万方
-
-
摘要:
随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地位的不断调整,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需要依据教育实施的不同阶段承担不同的义务,包括前期的学习义务、中期的积极参与及教育培养义务和长期的陪伴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面临着教育资源存在短板、责任承担标准不明以及缺失对委托监护问题的规定等问题。文章认为在明确立法定位的基础上应当细化规则,同时在为监护人设定义务时充分考虑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别措施,完善我国的委托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促成立法目标的实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