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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6篇、专利文献26300篇;相关期刊20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实行行为的相关文献由39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明楷、陈洪兵、王昭武等。

实行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96 占比:1.48%

专利文献>

论文:26300 占比:98.52%

总计:26696篇

实行行为—发文趋势图

实行行为

-研究学者

  • 张明楷
  • 陈洪兵
  • 王昭武
  • 桥爪隆
  • 何荣功
  • 范德安
  • 周铭川
  • 张伟
  • 王志祥
  • 韩金柱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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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路瑶
    • 摘要: 量刑因果关系究竟是指何种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学界存在“作用力大小说”“危害后果严重程度说”“非构成要件结果严重程度说”“其他刑事责任影响因素说”的理论分歧。量刑因果关系作为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的一种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构成要件意义的实行行为对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实际损害结果作用力的大小。量刑因果关系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环节的作用是对基准刑进行调整,从而对作为量刑结果的宣告刑产生影响,所起的作用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而不包括从重处罚和免除处罚。
    • 马荣春
    • 摘要: 形式客观说并未丢弃实质,故其本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说。是否立足于构成要件行为是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刑法定型,决定了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各自是否为犯罪着手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且是否导致犯罪着手认定的过于提前或推迟,进而决定了是否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应抛弃脱离形式限制的实质客观说而仍坚持形式客观说,但其“开始命题”应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而将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予以实质性落实。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形式客观说对结合犯、隔离犯、徐行犯和原因自由行为型犯罪的着手能够做出妥当解答。
    • 高山佳奈子; 毕海燕(译)
    • 摘要: 基于不同的功能设定,“定型说”“目的行为论”“事前判断说”“事后判断说”对实行行为的内涵采用不同的解释,但也带来了此概念用语的混乱。“定型说”认为,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但这种观点不仅毫无逻辑,还因缺乏对实质危险性的判断,可能对实行着手的认定得出不妥当的结论。“目的行为论”则试图从实质角度理解实行行为,但其可能使得对间接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的判断存在问题,而且也无法反映故意犯和过失犯的规范违反性差异,有可能导致“心情刑法”。“事前判断说”以危险性事前判断来理解实行行为的内涵,但行为的危险通常只能在与具体结果的关联中进行判断,而且也没有将针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替换为针对实行行为性的认识的必要。“事后判断说”重视危险性的事后判断,虽然认为只有与结果相联系才可能进行实行行为性的判断,但实际上相关的判断是通过构成要件其他要素而非所谓的实行行为性展开。在过早的结果发生和正犯性等问题上,实行行为概念并未成为真正的判断基准,也无法对此提供切实的助益,因此该概念缺乏必要性。
    • 高艳东
    • 摘要: 通说以实行行为为基础判断不法侵害,未注意到法官事后定罪的对象有别于防卫对象,不当限制了防卫权限。防卫人判断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时,不能只依据客观行为,也要考虑行为人的因素,即侵害者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考虑初犯可能性,则侵害人开始严重暴力犯罪的预备行为或做出犯意表示之时,可以有条件地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持有危险武器、亮出性侵器官等准备工具行为,原因行为、侵入住宅等制造条件行为,虽然不属于实行行为,但若表现出了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度可能性,可以有条件地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此外,黑社会成员、有暴力犯罪前科者等的人身危险性更高,因而,对这些特殊危险主体的不法侵害可以采用较高的防卫权限。
    • 焦士凌
    • 摘要: 对于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界定不清,导致立法上缺乏对实行行为明确的规定和司法上常忽略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不作为与着手的界定、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界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和数个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竞合等四个方面对实行行为进行界定.监督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行业准则等赋予他的作为义务引起刑法上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认定为不作为,此时发生了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也可同时认定为着手.对于实行行为危险性要进行实质判断,一般情况下涉及人的生命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具有实质的危险,而仅涉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应被排除在外.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客观构成要素,其内涵"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相同.对于多个过失实行行为竞合,应认定为过失竞合犯罪,对各过失主体分别归责.
    • 焦士凌
    • 摘要: 对于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界定不清,导致立法上缺乏对实行行为明确的规定和司法上常忽略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不作为与着手的界定、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界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和数个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竞合等四个方面对实行行为进行界定。监督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行业准则等赋予他的作为义务引起刑法上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认定为不作为,此时发生了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也可同时认定为着手。对于实行行为危险性要进行实质判断,一般情况下涉及人的生命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具有实质的危险,而仅涉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应被排除在外。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客观构成要素,其内涵“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相同。对于多个过失实行行为竞合,应认定为过失竞合犯罪,对各过失主体分别归责。
    • 麦买提·乌斯曼
    •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组织卖淫活动中的"代聊手"代聊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其实,有些组织卖淫活动中"代聊手"代聊行为既不是正犯或者主犯的直接帮助行为,又不符合实行行为的构造,不能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上升为实行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这种直接作用于帮助犯、间接作用于正犯或主犯的帮助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间接帮助行为.作为间接帮助行为的"代聊手"代聊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依附于组织卖淫罪中正犯或主犯行为,发挥着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该当性和违法性.
    • 皮勇; 杜嘉雯
    • 摘要: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 康泠
    • 摘要: 许霆案引发的学术大讨论仍历历在目,如今的学者仍在探讨某些特殊情形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许霆与于德水插真卡输密码的行为具有刑法评价意义,是后续获取银行资金的基础,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出款口拿钱与账户余额增加均涉及行为人账户余额以外的资金,该些资金由银行事实、法律上占有,银行无委托保管的行为与意思。不能割裂认定为ATM机故障所为,不能认定由银行自行负责,必须看到,ATM机后续的故障吐钱行为是由许霆于德水再次输入密码操作指令而得。重谈许霆、于德水案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定性界限。
    • 师格
    • 摘要: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裁判往往着眼于行为人造成的死亡结果,着重探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忽视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的特点.实行行为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基础,需要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且须为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所类型化.轻微暴力行为明显不等同于具有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现实危险性的伤害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同时,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需要实行行为的存在,且此时实行行为的认定是限定过失犯罪处罚范围的重要标准.实际上,该类案件更多地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司法裁判对轻微暴力致人死亡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更多地体现了司法折中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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