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
刑事法治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3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5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753篇;相关期刊20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学术研讨会等;刑事法治的相关文献由312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陈兴良、马德等。
刑事法治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陈兴良
- 马德
- 彭新林
- 吴富丽
- 王军明
- 孙万怀
- 操宏均
- 曹晟旻
- 王亚明
- 胡利明
- 赵永红
- 赵赤
- 任海伦
- 何邦武
- 冯瀚元
- 刘卫东
- 刘嘉
- 刘涛
- 劳东燕
- 周光权
- 周玉玲
- 宋健强
- 张笑英
- 房清侠
- 朱军彪
- 李佑喜
- 李徐生
- 李泽明
- 杨维
- 桑恬
- 梁根林
- 汪建成
- 沈琪
- 游伟
- 熊秋红
- 王文华
- 胡凌宇
- 苏惠渔
- 苏永生
- 蔡道通
- 裘霞
- 许臻
- 车浩
- 邓子滨
- 郭旨龙
- 钱业桐
- 陈泽宪
- 马荣春
- 高蕴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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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宇;
何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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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自诉是刑法公法化之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普遍形态,尽管适用范围被逐渐限缩,但仍有其独特的制度理性和价值。在立法层面,虽然自诉制度同公诉制度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对刑事自诉制度缘起及社会功能的认知模糊,当前的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与公诉案件混同,以致实践中自诉案件无罪率畸高,未能发挥自诉制度的实效而使该制度虚置,即为制约自诉制度功效的最大桎梏。为此,应当澄清自诉制度的本质,还原其作为"私犯"救济的历史真相和社会属性,基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自诉人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剔除公诉案件证明标准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重新建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可以将其界定为"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事实基本确信",以此推进刑事自诉的实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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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宇;
何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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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合规可溯源于美国企业合规制度与实践,其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并成为企业合规的主流。在各国引入刑事合规之前,存在两大基础性理论难题,一是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二是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路径。前者决定了是否有必要引进和改造刑事合规制度,后者关系到刑事合规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文章梳理各国的刑事合规实践并分析制度背后的法理逻辑,立足于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结合当前的刑事法理论,明确我国刑事合规的对象是企业,也即刑事合规不能预防员工犯罪而只能用于预防企业犯罪和再犯,由此衍生的应然制度逻辑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建构刑事合规制度,以此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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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晓宇;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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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政策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及其产权的刑事政策以及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为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提供了指引,为准确处理相关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区分、“不适时”罪名的限缩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运用等实体及程序问题指明了方向。有效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应以刑事司法最低限度干预经济活动为理念,在实体层面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遵循比例原则、增加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必要性审查,建立更为完善的民营企业涉刑案件法律程序保障机制,并通过引入、完善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刑事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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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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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应性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性。现代法治社会必然也会遭遇适应性问题如何有效化解的现实瓶颈。延伸至刑罚适用领域,确定性和灵活性是其基本特性,适应性则是其核心特性。刑罚适应性的内涵是在刑事法治理念的支配下,通过有效消解确定性与灵活性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积极促进法律的适应性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重要环节中有序而合理的实现。刑罚适应性的外延较为广泛,几乎囊括包括刑罚适用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面向。刑罚适应性同时能够协调诸如成本与效益、报应与预防、威慑性与宽和性、惩罚性与人道性、公正性与个别化等刑罚基本关系范畴。概言之,刑罚适应性概念的提出既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也基本满足刑罚本身对制度实践理性的价值追求。应当在刑罚论研究中提倡并践行刑罚适应性的理念、理论、制度及其相关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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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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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14日,第五届警察刑事执法论坛暨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届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警察刑事执法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警察学院和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共同承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旨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发挥专家学者智库作用、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和研究会交流平台作用,为依法科学精准治理新型金融犯罪、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服务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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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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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刑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打击并预防环境污染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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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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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创制一种全面、客观、科学的刑事法治指数,首先,需要从刑事法治专家评估和普通公众评估两个层面建立全面的研究构想和假设.根据研究构想和假设,创设刑事法治专家评估和普通公众评估两种类型调查问卷;采用整群随机抽样调查法,收集刑事法治专家调查有效样本1312个,普通公众调查有效样本1289个.其次,在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基础上,采用验证性因素分析法,创建刑事法治专家评估指数、普通公众评估指数结构方程模型和二阶单因素模型;通过检验,刑事法治专家评估10个研究构想和理论假设中,有5个被验证有效;普通公众评估6个研究构想和理论假设中,有4个被验证有效.再次,根据被有效验证的研究构想和理论假设,创建刑事法治专家评估指数、普通公众评估指数二阶单因素计算模型;通过对模型的计算客观得出指标权重和二级指数权重.最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创制中国刑事法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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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桑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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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和极端化.在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民事主体资格障碍和刑事司法实践障碍、犯罪能力障碍与受刑能力障碍;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刑事法治障碍与"人类中心化"障碍.人工智能能否犯罪主体化取决于人工智能能否在认知理性能力上取得等同于人类自身的主体地位,而人类文明价值和人的尊严价值是否定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的终极理由.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问题的讨论,在当下有抑制中国刑法学理论焦躁与冒进并实现其稳步发展的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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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桑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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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和极端化。在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民事主体资格障碍和刑事司法实践障碍、犯罪能力障碍与受刑能力障碍;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刑事法治障碍与“人类中心化”障碍。人工智能能否犯罪主体化取决于人工智能能否在认知理性能力上取得等同于人类自身的主体地位,而人类文明价值和人的尊严价值是否定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的终极理由。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问题的讨论,在当下有抑制中国刑法学理论焦躁与冒进并实现其稳步发展的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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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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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下,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在刑事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确立,标志着一国对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本文对作为刑事法治的基石--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轨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含价值等内容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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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生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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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面贯彻国家刑事制定法的过程中,作为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批判和否定,但其仍然保持活力的现实却是不可否认的。“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确实存在着较大差异,但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中,它在一定范围内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意义;“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冲突固然来自于其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但在现阶段,人为因素也是二者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因而,“赔命价”习惯法不可能被革除,只能通过刑事和解制度予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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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笑英;
白飞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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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缓制度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论从哲学意义还是政治意义上讲,都具有实在的理想要求和制度立意.笔者从制度渊源出发,从死缓制度的构建理念、政策用意以及立法规范的角度对死缓制度进行探讨,并以中国当前的刑事法治环境为背景,来论证死缓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功能发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更好地体现出死缓制度的理念价值,使这项制度更加规范,更能发挥出惩治和挽救罪犯的实际作用,这才是促进刑事法治的有益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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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祝伟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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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本文分析了死缓制度悖论的产生,并探讨了死缓是不是一种独立刑种,以及死缓的价值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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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祝伟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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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本文分析了死缓制度悖论的产生,并探讨了死缓是不是一种独立刑种,以及死缓的价值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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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祝伟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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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本文分析了死缓制度悖论的产生,并探讨了死缓是不是一种独立刑种,以及死缓的价值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