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1年内共计1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0463篇;相关期刊126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6年浙江省医学会精神病学年会等;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文献由204位作者贡献,包括李伟、杜英杰、林培晓等。
原因自由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0463篇
占比:99.73%
总计:70653篇
原因自由行为
-研究学者
- 李伟
- 杜英杰
- 林培晓
- 蔡红芹
- 陈捷
- 刘士心
- 刘恒
- 单晓华
- 史辉
- 吴真
- 姜伟
- 张静
- 曹晟旻
- 李延峰
- 李胜葵
- 杨翱宇
- 牛牪
- 王伟
- 胡树琪
- 袁力
- 谭浩宇
- 路永奎
- 丁娜
- 丁山
- 丁新建
- 严然
- 于建超
- 于改之
- 付雄师
- 任贵2
- 何敏华
- 何畔
- 余德光
- 储陈城
- 冯莹
- 刘夏
- 刘寅
- 刘敏
- 刘文超
- 刘畅2
- 刘英杰
- 刘鹏兰
- 叶小琴
- 向德超
- 吴亚安
- 吴刚
- 吴念胜
- 吴碧云
- 吴飞飞
- 周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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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
张霞;
张永辉;
刘敏;
张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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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障碍人员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颇具争议的复杂问题之一.精神障碍状态的认定、鉴定标准及具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认定在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对因物质滥用行为导致精神障碍后刑事责任的认定,是近几年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热点.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观点,探究关于物质滥用导致精神障碍后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期望从立法模式、司法规制、认定方式及鉴定标准化等方面对我国规制物质滥用行为所致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认定的立法与司法活动提出建设性的改善意见,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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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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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的三种归责模式各有缺陷,无法解决实践中所有该类型的犯罪,将构成要件模式和责任模式并用可以解决该问题。以过失原因自由行为为例,原因行为实行性认定存疑时,可从结果行为角度判断实行行为,责任层面除了意思连续性因素外,也要考察其他责任要素。依照该模式在醉酒犯罪中考察,过失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有两类:一是前行为和后行为均有同一过失心理;二是前行为持故意心理,后行为持过失心理,前后心理有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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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熙和;
王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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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可谓刑法界不断争论的话题,而现有之理论或多或少存在缺陷。隔离犯说首先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分类,立足于隔离犯的法理,通过考察其各阶段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在将实行行为与着手实行分开判断的基础上,分别考察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性质、法益侵害结果的归属及犯罪未遂形态的成立范围。以此坚守责任主义之“同时存在原则”的不可逾越之底线,较好地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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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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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在历史沿革上,在是否具有可罚性上一直存在不少争论.如今,学界大多肯定其可罚性,但是,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依然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本文针对大陆法系的不同学说,再对照英美法系对类似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办法,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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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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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无论是理解为"犯罪故意",还是理解为"犯罪过失",抑或是理解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复合",都是不尽妥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醉驾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可能已经严重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应当跳出传统的范式,不能囿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知心态,而应合理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解为严格责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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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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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由,有间接正犯类似说等多种学说,但都无法改变将追究责任的基础奠基于原本属于预备行为的原因行为的事实,并且都有扩张实行行为概念之嫌.由于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及过失的作为犯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处罚这两者的原因自由行为本来就不违背"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而将故意作为犯中的责任能力(欠缺)解释为犯罪成立的消极要素、免责事由,可以更合理地解释故意作为犯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此外,有必要区分事实性行为和规范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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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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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49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着冲突,其一,对行为人研4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不同,其二,我国法律规定与实践中不相适应,其三,理论中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分类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不同.实践和理论的不一致是因为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在我国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出现学术争鸣不断,实践中裁判各不相同.原因自由行为其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规范,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原因自由行为的量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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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爪隆;
王昭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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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因饮酒或者吸毒而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者心神耗弱状态者,"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用以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的法理.如何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是其最大难点.对此,存在三种思路:一是以原因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模式";二是以结果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责任模式";三是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概括地作为"一系列的行为"而整体认定为实行行为的模式.其中,"构成要件模式"是以责任能力没有问题的原因行为作为处罚对象行为,但同时要求,必须是以结果行为为介,作为结果之引起,原因行为的危险被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