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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2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教育、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1942篇;相关期刊152种,包括法学、青少年犯罪问题、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2008年学术年会、山东省医学伦理学学会第九届学术年会暨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等;监护职责的相关文献由205位作者贡献,包括潘家永、乔国顺、吴志宏等。

监护职责—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9 占比:1.64%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11942 占比:98.34%

总计:12144篇

监护职责—发文趋势图

监护职责

-研究学者

  • 潘家永
  • 乔国顺
  • 吴志宏
  • 孙宏艳
  • 张成全
  • 戴双翔
  • 李军
  • 李涛
  • 田宇申
  • 耿玉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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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严永
    • 摘要: “被监护人”指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来“被监护人”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现在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是为应对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出现时的补充说明。当然,该款规定是抽象的,对疫情之外的其他情形也适用。
    • 刘希平
    • 摘要: 给监护人下发《家庭教育令》,是一些法院在推动落实家庭教育法时的有益探索。成熟完善之后,可考虑将《家庭教育令》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写入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样更具有可操作性。“要求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
    • 赖晟盛
    • 摘要: 紧急突发事件所产生的监护缺位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实质性的侵害;此时,国家利用公权力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政部门也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安排必要临时生活照料的责任与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的第四款结合了公共卫生防控经验,对单位监护人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使得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更为周密;社会保障与监护制度也因此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该新增款也反映出民法典立法接地气、以问题为导向和时效性的特点,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人文主义精神。
    • 赵璐; 尤丽娜
    • 摘要: 根据当前强制亲职教育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机制探索的具体情况,在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梳理出我国强制亲职教育立法缺失、机制缺位等问题,参考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和实践做法,提出从立法层面明确“强制”界限及范围、明确决定主体和申诉路径、明确启动前审查程序以及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并设置第三方组织评价机制等方面构建适用本土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裨益,发挥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兜底的大监护格局。
    • 李福芹
    • 摘要: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调整家庭教育,使得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监护人的强制家庭教育指导。这一立法回应了时代需要,社会中因监护失职导致的未成年人被遗弃、虐待、暴力伤害,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多与父母家长缺乏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技巧方法有关。对于监护人因监护失职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及其它严重不良行为,或导致未成年人成为违法犯罪被害人,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应该实行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应关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对象、决定主体、实施主体、实施内容方式等问题。
    • 郑晓剑
    • 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严格责任,即只要某人具有“监护人”这一特定身份,其就需要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负责。就此而言,因意定监护人同样具有“监护人”之身份,故而其亦须承担此种严格责任。不过,这种规定和做法极易遮蔽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可能引发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因为,意定监护人只是基于合同约定承担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协助,原则上其并不负有妥当监管被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若仅仅依据“监护人”的身份,就要求意定监护人负担无过错责任,势必会给意定监护人施加过重的责任风险,可能导致在实践中无人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应有的规范机能发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妥善协调监护人责任与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然之道,在于充分发挥《民法典》第1188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减缓机制的价值及功能,以期尽量缓和意定监护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严格性,为意定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激励,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与和谐。
    • 郑晓剑
    • 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对于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认识和评价并不完全相同。通过解释论途径消除此种评价上的差异,有利于促进立法与学说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监护人责任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取得应有成效。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最新的立法理由,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定位为“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可为该条构建一个更为妥适的解释论方案和教义学分析框架。依此定位,《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对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和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般性规定,通常情形下应予优先适用;第2款则适用于非常例外的特定情形,即只有同时满足被监护人拥有价值较大财产和监护人为非亲属监护人这两项要件,方可予以例外适用。这样,《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规范逻辑和法律适用关系可以厘清,潜在的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可以避免,而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和妥当性亦可实现。
    • 白阳; 熊丰
    • 摘要: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亮点一: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 郝绍彬; 张乐跃
    • 摘要: 【裁判要旨】父母均实施了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对父母的侵害行为是否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是否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在作出同时撤销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人资格后,应按照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另行指定监护人,以妥善维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摘要: 编辑同志:我是基层派出所一名社区民警,近日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必须将辖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并根据不同情形开展帮扶矫治。由于受法定法律责任年龄限制,以前我们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大多采取批评教育方式,或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但由于许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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