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行为
侵害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1年内共计2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1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25992篇;相关期刊16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第19届中国财务学年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侵害行为的相关文献由25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利、刘思云、廉霄等。
侵害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992篇
占比:99.13%
总计:26219篇
侵害行为
-研究学者
- 张兆利
- 刘思云
- 廉霄
- 张宏炜
- 来小鹏
- 杨俊杰
- 王铁萍
- 肖建国
- 莫长江
- 赵柯
- 郭蓉
- 陈文昊
- 黄应生
- 丁威
- 万志红
- 于学志
- 于宪会1
- 任鹏程
- 何文海
- 佘松华
- 余莹
- 俞敏媛
- 冯博
- 冷晖
- 冼俊锦
- 刘一山(编绘)
- 刘东升
- 刘丽杰
- 刘俊臣
- 刘保玉
- 刘元
- 刘勇
- 刘惠萍
- 刘春华
- 刘晓红
- 刘津宁1
- 刘聪颖
- 刘艳红
- 刘英萍
- 刘莉
- 刘贵祥
- 刘远景
- 刘长生
- 刘静娴
- 创综
- 别涛
- 卢蓬
- 卫民
- 史笑晓
- 叶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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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绍彬;
张乐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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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父母均实施了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对父母的侵害行为是否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是否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在作出同时撤销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人资格后,应按照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另行指定监护人,以妥善维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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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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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APP在满足人们生活和工作需求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面对APP运营商等市场主体擅自收集、使用、共享个人信息等侵害行为,用户个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在用户个人难以有效维权的情况下,检察公益诉讼的介人能够有效弥补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保护和桿卫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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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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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恶意即故意,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判断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时,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均可以作为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系其主营业务的,则可以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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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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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正当防卫在法律体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当防卫制度是维护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致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种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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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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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促使人们提高了对权益的重视度,进而越发注重网络中虚拟财产的保护.为有效落实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非常有必要将其与我国司法立法情况进行相互结合,从而有效探索出适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对此,文章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并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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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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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并不罕见,但存在认识误区。一个常见的误区就是学生容易把惩罚式教育与家庭暴力画等号。在家庭生活中,未成年学生天然地会被家长限制一些行为,例如被禁止或限制看电视、玩电脑,这些是家长出于教育的目的立下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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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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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父母离婚时,9岁的我被法院判决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周末可以将我接走探望。可父亲在接我共同生活期间,不时因为醉酒对我进行殴打。尤其是从3个月以前起,次数越来越多,下手越来越重。请问:我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读者:小琳)小琳读者:一方面,你可以多方求助。因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已分别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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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稷尧;
王燕莉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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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项法律文件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标志着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正式纳入刑法视野.然而,就在我们为公民权利的刑法保护范围扩大而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相关非刑事法律和措施尚未配套的条件下,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无法解决,该条的权利宣示意义恐怕远大于权利的实际保障效果,文章就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判断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侵犯行为的具体类型三大问题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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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帼慧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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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情感,可自由选择结合或是离开.然而对于父母,子女从来不具有选择的权利,其亲子关系亦无法切断.在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中,受伤的远远不止婚姻当事人,其未成年子女受到的损害不一定比当事人来得少.然而在生活中,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研究不在少数,相比之下,对其侵害亲权的关注度却远远不足.毫无疑问,第三者的插足其直接损害对象为婚姻当事人.但现代亲权的内容转向强调以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为中心,父母对子女不再是单纯的享有权利,而是更强调其对子女义务的承担.由此,在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件中,子女的权利是否也受到侵害,第三者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应成为关注的对象.,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权利的理论基础,第三者对受侵害子女的责任承担,包括侵害亲权的请求权主体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无过错方的父或者母,在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责任上,有过错的父或母一方和第三者同为主体。再者,笔者认为,上述界定均从损害配偶权出发,而第三者对亲权的侵害毕竟有别于对配偶权,婚姻第三者必须造成家庭破裂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而对于应追究侵害亲权责任的第三者,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形态,笔者认为应根据场合不同而有所分别。第三者对此造成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过错的父或母一方不能履行,履行不足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第三者要对受害子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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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帼慧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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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情感,可自由选择结合或是离开.然而对于父母,子女从来不具有选择的权利,其亲子关系亦无法切断.在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中,受伤的远远不止婚姻当事人,其未成年子女受到的损害不一定比当事人来得少.然而在生活中,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研究不在少数,相比之下,对其侵害亲权的关注度却远远不足.毫无疑问,第三者的插足其直接损害对象为婚姻当事人.但现代亲权的内容转向强调以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为中心,父母对子女不再是单纯的享有权利,而是更强调其对子女义务的承担.由此,在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件中,子女的权利是否也受到侵害,第三者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应成为关注的对象.,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权利的理论基础,第三者对受侵害子女的责任承担,包括侵害亲权的请求权主体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无过错方的父或者母,在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责任上,有过错的父或母一方和第三者同为主体。再者,笔者认为,上述界定均从损害配偶权出发,而第三者对亲权的侵害毕竟有别于对配偶权,婚姻第三者必须造成家庭破裂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而对于应追究侵害亲权责任的第三者,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形态,笔者认为应根据场合不同而有所分别。第三者对此造成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过错的父或母一方不能履行,履行不足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第三者要对受害子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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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帼慧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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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情感,可自由选择结合或是离开.然而对于父母,子女从来不具有选择的权利,其亲子关系亦无法切断.在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中,受伤的远远不止婚姻当事人,其未成年子女受到的损害不一定比当事人来得少.然而在生活中,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研究不在少数,相比之下,对其侵害亲权的关注度却远远不足.毫无疑问,第三者的插足其直接损害对象为婚姻当事人.但现代亲权的内容转向强调以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为中心,父母对子女不再是单纯的享有权利,而是更强调其对子女义务的承担.由此,在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件中,子女的权利是否也受到侵害,第三者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应成为关注的对象.,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权利的理论基础,第三者对受侵害子女的责任承担,包括侵害亲权的请求权主体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无过错方的父或者母,在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责任上,有过错的父或母一方和第三者同为主体。再者,笔者认为,上述界定均从损害配偶权出发,而第三者对亲权的侵害毕竟有别于对配偶权,婚姻第三者必须造成家庭破裂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而对于应追究侵害亲权责任的第三者,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形态,笔者认为应根据场合不同而有所分别。第三者对此造成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过错的父或母一方不能履行,履行不足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第三者要对受害子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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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帼慧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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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情感,可自由选择结合或是离开.然而对于父母,子女从来不具有选择的权利,其亲子关系亦无法切断.在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中,受伤的远远不止婚姻当事人,其未成年子女受到的损害不一定比当事人来得少.然而在生活中,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研究不在少数,相比之下,对其侵害亲权的关注度却远远不足.毫无疑问,第三者的插足其直接损害对象为婚姻当事人.但现代亲权的内容转向强调以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为中心,父母对子女不再是单纯的享有权利,而是更强调其对子女义务的承担.由此,在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件中,子女的权利是否也受到侵害,第三者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应成为关注的对象.,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权利的理论基础,第三者对受侵害子女的责任承担,包括侵害亲权的请求权主体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无过错方的父或者母,在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责任上,有过错的父或母一方和第三者同为主体。再者,笔者认为,上述界定均从损害配偶权出发,而第三者对亲权的侵害毕竟有别于对配偶权,婚姻第三者必须造成家庭破裂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而对于应追究侵害亲权责任的第三者,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形态,笔者认为应根据场合不同而有所分别。第三者对此造成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过错的父或母一方不能履行,履行不足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第三者要对受害子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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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岭南师范学院
- 公开公告日期: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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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涉及汽车配件技术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用于小汽车驾驶室防侵害行为的保护装置。一种用于小汽车驾驶室防侵害行为的保护装置,包括一顶边固定安装在车厢内顶部的防护网以及用于卷放所述防护网的收放装置;所述防护网的下底边上设置有至少两组重锤块,在所述防护网处于工作状态时,所述重锤块与对应设置在车厢底部的电磁铁相磁吸。在本技术方案中,防护网在收放装置的作用下,从收纳状态慢慢下放,当防护网完全展开时,防护网的下底边上的重锤块与安装在车厢底部的电磁铁相磁吸,使得防护网将驾驶室与其座后的车厢空间进行隔离,防护网起到屏障作用,避免了乘客向司机发动攻击,有利于保障司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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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岭南师范学院
- 公开公告日期: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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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配件技术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用于小汽车驾驶室防侵害行为的保护装置。一种用于小汽车驾驶室防侵害行为的保护装置,包括一顶边固定安装在车厢内顶部的防护网以及用于卷放所述防护网的收放装置;所述防护网的下底边上设置有至少两组重锤块,在所述防护网处于工作状态时,所述重锤块与对应设置在车厢底部的电磁铁相磁吸。在本技术方案中,防护网在收放装置的作用下,从收纳状态慢慢下放,当防护网完全展开时,防护网的下底边上的重锤块与安装在车厢底部的电磁铁相磁吸,使得防护网将驾驶室与其座后的车厢空间进行隔离,防护网起到屏障作用,避免了乘客向司机发动攻击,有利于保障司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