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4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2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863篇;相关期刊580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等;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文献由87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欣、潘家永、李明建等。
未成年子女
-研究学者
- 李欣
- 潘家永
- 李明建
- 欧阳恩钱
- 陈业雷
- 刘大庆
- 刘朝捷
- 刘群
- 廖春梅
- 权玮涵
- 杜佳玉
- 桂芳芳
- 段成强
- 王元生
- 苏静
- 蔡国华
- 赵忠心
- 阿计
- 陈忠
- 陶建国
- 黄晓燕
- 严利东
- 冯士军
- 刘华强
- 刘德生
- 卢琦
- 周静
- 姚越
- 常艺
- 张勇
- 张明迪
- 张雪梅
- 戴和平
- 本刊法律顾问
- 本刊编辑部
- 李军
- 李力
- 李扬
- 李文成
- 李静
- 杨琳
- 樊丽君
- 樊振忠
- 欧渊华
- 殷导忠
- 江中帆
- 池桂钦
- 汪颖颖
- 焦洁庆
- 王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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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远;
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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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生活复杂性导致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能存在偏差,《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当前,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存在着如何认定“父”“母”“子女”的范畴、如何理解提起异议之诉时的“正当理由”、如何解决亲子关系否认或确认后产生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成年子女仅能提起确认之诉是否合理、否定未成年子女请求权人资格是否合理等突出问题。考虑到平衡血缘真实与身份关系稳定的需要,应当通过适度扩展提起亲子关系异议的主体范围、赋予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权利、请求权设置消失时效限制、建立亲子关系确立或否认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亲子关系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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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2022年3-12月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Q《通知》指出,五类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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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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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近日,王某与叶某带着婚生子小王一同前往湖南省临澧县婚姻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复婚登记。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与叶某在2个月前因家庭琐事,一气之下办理了离婚,事先既没有让双方父母知道,也没有让婚生子小王知道。双方协商小王归女方叶某抚养,其完成学业之前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由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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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1姐弟坠亡案一审宣判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法院认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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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超杰;
刘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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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探望权制度在解决目前的社会问题上存在一些不足,探望权的主体过于狭窄,不应当仅限于父母。对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孩子的父母一方是否具有探望权;对于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对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能否得到支持,我国民法典并未给出具体的答复。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家事立法也没有凸显出“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使得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民法典中规定的探望权中止事由也显得过于笼统。我国目前探望权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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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大松;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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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中国教育追踪调查数据(2014—2015),从家庭结构与家庭资源双重视角考察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的影响及其中介效应。研究发现: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教育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家庭结构缺损和资源被剥夺是影响未成年子女教育的重要中介机制。从家庭结构看,“母亲缺位”和“双亲缺位”对子女教育的负面影响远大于“父亲缺位”;从家庭资源看,离婚导致了家庭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不同程度的受损,进而影响子女教育,其中家庭社会资本除了对子女教育有直接中介效应外,还对家庭文化资本产生调节作用,影响文化资本的代际传递效率。应从制度与非制度两个层面为离婚家庭建立保护机制,以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负面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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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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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深受家庭教育的影响,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两个核心角色,建构出什么样的协作关系,最终决定带给子女什么样的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从当前的家庭教育现实看,不少家庭教育问题根源于父母协作关系的薄弱甚至缺失。但是,让这个问题更复杂的情况是今天的父母常常不会也不能随便按“男主外,女主内”之类的传统行事,且父母双方即使愿意投入家庭教育中也未必能够相互协作,因此现代家庭教育中的协作关系建设有着自身的特质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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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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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数据,采用二元Logit模型,从个体、家庭、地区层面定量分析未成年子女养育对农村妇女非农就业的影响。结果表明:未成年子女养育与农村已婚妇女非农就业之间存在着倒U型关系,即未成年子女占比不超过2/3时,对农村妇女的非农就业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妇女文化水平越高,对非农就业的促进作用就越大;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家庭,妇女更容易参与非农就业;家庭中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只有两个兄弟姐妹时对农村妇女非农就业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基于该分析,三胎政策的推行中应加强女性就业的公平,并降低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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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蕊;
蒋秋焕;
刘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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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癌症患者未成年子女通常会存在各种生理、心理和行为问题,如焦虑、抑郁、社交恐惧、躯体疼痛、失眠和暴力倾向等,但我国研究者并未重视这一群体。本文对癌症患者未成年子女心理行为问题现状和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综述,并介绍了国内外促进癌症患者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的干预措施,旨在为国内研究癌症患者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行为问题的原因,并开发符合我国文化背景的理论模型和干预措施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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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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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用人单位:为落实本市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外籍人才在京发展环境,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现就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来京外籍博士毕业生申请办理人才签证(R字)创新创业主体拟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申请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字),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请办理相同期限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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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寒梅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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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离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逐渐向低龄化发展.一方面,单亲家庭的增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父母在离婚时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利益为本位,在无形中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做到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建议积极完善立法并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完善抚育费给付制度,完善对探望权的立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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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敬
- 《第二届妇女发展国际研讨会》
|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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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父母如果一旦决定离婚,就不关心子女的正常生活而只注重与对方之间的争吵.所以子女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成为彻底被遗忘的角色.从这方面考虑,我们应该寻求对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最佳保护方案.但实际情况看,孩子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导致精神上的打击,又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心理上的自卑感增加,从而行为不规范,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父母双方离婚后,不管哪一方抚养他们的子女,都应从精神上,经济上给予孩子们最大的温暖。为了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尽量要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条款。不管是离婚家庭的子女,还是私生子,在子女的抚养间题上,都应该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视同仁。本文介绍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对离婚后子女和婚姻外私生子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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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帼慧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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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情感,可自由选择结合或是离开.然而对于父母,子女从来不具有选择的权利,其亲子关系亦无法切断.在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中,受伤的远远不止婚姻当事人,其未成年子女受到的损害不一定比当事人来得少.然而在生活中,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研究不在少数,相比之下,对其侵害亲权的关注度却远远不足.毫无疑问,第三者的插足其直接损害对象为婚姻当事人.但现代亲权的内容转向强调以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为中心,父母对子女不再是单纯的享有权利,而是更强调其对子女义务的承担.由此,在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件中,子女的权利是否也受到侵害,第三者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应成为关注的对象.,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权利的理论基础,第三者对受侵害子女的责任承担,包括侵害亲权的请求权主体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无过错方的父或者母,在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责任上,有过错的父或母一方和第三者同为主体。再者,笔者认为,上述界定均从损害配偶权出发,而第三者对亲权的侵害毕竟有别于对配偶权,婚姻第三者必须造成家庭破裂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而对于应追究侵害亲权责任的第三者,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形态,笔者认为应根据场合不同而有所分别。第三者对此造成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过错的父或母一方不能履行,履行不足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第三者要对受害子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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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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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婚姻法欠缺父母权利丧失的规定,受害子女无法摆脱父母的再次伤害,因此得不到法律有效地保护.分析了父母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丧失父母权利的理论基础,并运用比较法分析了外国父母权利丧失的相关内容及特点,探讨了我国父母权利丧失的情形,对我国父母权利丧失后子女的抚养,提出了安置建议,以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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