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1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40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373420篇;相关期刊500种,包括青少年犯罪问题、中国检察官、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等;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文献由1001位作者贡献,包括姚建龙、佟丽华、潘家永等。
未成年人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3420篇
占比:99.69%
总计:374574篇
未成年人保护
-研究学者
- 姚建龙
- 佟丽华
- 潘家永
- 唐云岭
- 本刊编辑部
- 杨雯清
- 王汰澈
- 丁伟
- 刘瑜
- 宋英辉
- 当代宣
- 徐建
- 王志胜
- 胡江
- 赵忠心
- 邓博艺
- 郑国锋
- 丁月
- 万国威
- 于思敏
- 何淑鹏
- 佴澎
- 冯鑫苗
- 刘向宁
- 刘珈卿
- 刘艳红
- 匡后鹏
- 华鹏
- 南方
- 厦门大学法学院未来海岸课题组1
- 史锦程
- 周超
- 唐书剑
- 唐建光
- 孙洁
- 孙睿祺2
- 张广斌
- 张扬
- 张玉胜
- 张立雷
- 张蓉
- 张雪梅
- 徐平平
- 徐方洁
- 曹妍
- 曾彤
- 本刊
- 朱文静
- 李晓易2
- 李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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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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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前,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我想到的无非是父母、老师、司法工作者这些角色,他们被家庭或组织赋予了保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我想,大多数人和我的认知应该是相似的。直到2021年10月,在采访过社工陈媚后,我才第一次知道,原来还有"社工"这样一群人正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2021年末,在和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的交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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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
李千慧;
姚淑琪;
胡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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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要素的供求关系处于失衡状态。一方面,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真正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服务措施的相关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尚未发展成熟,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社区力量的介入尤为重要。社区保护具有对社区内居民熟悉度较高、保护工作开展便利等优势,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效果得以提升。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新规,对未成年人社区保护服务体系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探索社区协同参与未成年人权利救济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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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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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梦想,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上海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早在1987年,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出台我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2004年,废旧立新,颁布《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法规的不断更新、完善,对提升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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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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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到更加全面统筹、系统施策、协同发力的新阶段。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离不开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为此,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善用四大法治体系,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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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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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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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事件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具有特殊职责和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在此之后是否应当全面提高未成年性同意年龄的争论仍然存在,部分学者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全面提高性同意年龄至16周岁,而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通过对两种不同观点的讨论,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同时指出,即使无需全面提高性同意年龄,我国在性同意年龄方面也存在特殊关系中性同意年龄过低、性同意年龄没有细化等问题。针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应提高特殊关系中性同意年龄,并细化性同意年龄的观点,重点要加强性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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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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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未保法》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通过科学立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增加了诸多创新性的新内容。尤其在总则中首次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国家保障原则,前者对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指明了方向和具体要求。后者则强化了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职责和职能,提升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和高度;强制报告制度也是总则中的亮点,通过这一制度将隐藏的侵害揭露出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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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2月18日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八十七条。在体例结构上,《条例》整合了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增设“特别保护”章节,并补充了自我保护相关内容,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也体现了上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点,《条例》重点规范了以下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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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香;
何伟;
刘吟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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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南通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南通未保)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特殊困境儿童,探索实施"童伴家长"关爱帮扶项目,将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切实打通困境儿童保护"最后一公里"。党建+基础,整合资源聚优势。作为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第二批试点地区,南通未保在全国较早建立五位一体(微信公众号、网站、信息系统、QQ工作群、12349热线电话)的线上平台,并打造了"爱出发"成长公益夏令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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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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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9月以来,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一路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承接的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在大连市深入开展。据了解,项目致力于为大连市未成年人提供学习支持、心理支持、社会支持,营造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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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立;
黄玲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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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劳工标准相当于基准法,对中国的劳动立法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实际适用国际劳工标准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治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妇女和儿童保护领域,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也显得较为粗糙,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充分认识这些差距,减少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矛盾和差距,对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逐步使国内劳动立法与国际标准协调的法制建设大有裨益,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女性发展更是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妇女儿童保护法制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指导作用,其实质可以认为是基准法不仅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同时,一些没有批准或无需批准的建议书也在立法中有所体现,禁止雇佣童工与此相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对文艺、体育等单位的要求与国际上保护儿童权益的发展潮流有较大差距。反对强迫劳动也同样涉及到对未成年人和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我国政府历来反对强迫劳动。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典型的强迫劳动形式,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次,我国强迫劳动的适用的主体只有用人单位,总体来说,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歧视主要是地域歧视和性别歧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歧视基本不存在。我国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己做了相应规定比如《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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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红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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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专章列入特别程序编,首次从立法角度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原则在刑事立法层面的切实体现,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别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标准就是是否有完备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处理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缺失曾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漏洞和缺陷,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合适成年人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有了立法保障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从制度细化、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监督机制等各方面配套跟进。首先,要将目前合适成年人制度中宽泛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加以明确,规定有正规工作的未成年人可由工会派出合适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可由妇联派出合适成年人,再次,要对合适成年人培训及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最后,为了防止制度的形式化,要制定合适成年人的具体工作要求,由办案机关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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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白婷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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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需要反思法律制度设计及执法环境。笔者通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相关立法规定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比如制定刑事未成年人保护单行法,加强执法者的法制观念,严格执行社会调查制度,缩小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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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亚林;
郭锦芳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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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幼女性侵害的个案层出不穷,一次又一次直击人类道德底线.未成年人的保护面临着史上最严峻的考验,加强未成年人自身素质的培养,结合家庭教育,学校预防以及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刻不容缓.这是需要全社会重视的问题.但树立法律信仰的理念是防治违法犯罪的根本办法.法律规范行为,信仰约束思维.只有剔除人们每一个起心动念中的恶欲,才是从根源处为未成年人排除了隐患.缥宿幼女罪没有死刑的威慑,该罪名存在容易误导社会,导致严重社会问题发生,冲击了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幼女,指未满14岁的女童,法律上这个年龄只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缥宿幼女罪名的设立前提完全不符。这个罪名不但给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再次伤害,且严重背离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全球法制共识。以上各国家或地区的律条表明,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即便是受害人同意的,甚至是不知道被害人年龄的,均不作为免罪因素,从而彻底排除缥宿幼女可以例外的可能性。事实上,中国刑法在法理上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不具备同意与否的性生理、性心理能力,无论幼女的面相、体形看来是显小还是"成熟",不以她个人的意思为准。中国法律将缥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很显然与法理相悖。思维决定行为,信仰法律要求依法办事,这是行为;依法想事,这是思维。因此,法律规范了行为,信仰约束了思维。只有当道德更好的规范每个公民自身的行为,法律信仰深入民心,才能使法律更好的为基本道德秩序与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两种调节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只有从思想上使民众对法律怀有敬畏感,才能让法律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各个环节密切结合才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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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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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立法层面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的以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更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的一座里程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查机关运用起诉裁量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自身情况、公共利益及相关刑事政策的需要,许多国家或地区均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源于日本,这个在他国已经发展多年并拥有其自身特点的制度将要如何在中国这片土地适应与发展,将如何对其适用进行解读与分析,这将是接下讨论的.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方面,从学术界争论的观点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适用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于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于可能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其他可适用缓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部分案件。创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程序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本次修正案的亮点所在,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新的制度强调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其对适用的设定相对保守,即对于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以及定罪判刑带来的"标签化",并且实现程序分流和诉讼经济解决司法资源匾乏。综前文分析,由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过于狭窄,如此难以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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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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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立法层面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的以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更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的一座里程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查机关运用起诉裁量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自身情况、公共利益及相关刑事政策的需要,许多国家或地区均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源于日本,这个在他国已经发展多年并拥有其自身特点的制度将要如何在中国这片土地适应与发展,将如何对其适用进行解读与分析,这将是接下讨论的.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方面,从学术界争论的观点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适用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于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于可能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其他可适用缓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部分案件。创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程序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本次修正案的亮点所在,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新的制度强调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其对适用的设定相对保守,即对于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以及定罪判刑带来的"标签化",并且实现程序分流和诉讼经济解决司法资源匾乏。综前文分析,由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过于狭窄,如此难以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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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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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立法层面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的以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更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的一座里程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查机关运用起诉裁量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自身情况、公共利益及相关刑事政策的需要,许多国家或地区均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源于日本,这个在他国已经发展多年并拥有其自身特点的制度将要如何在中国这片土地适应与发展,将如何对其适用进行解读与分析,这将是接下讨论的.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方面,从学术界争论的观点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适用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于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于可能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其他可适用缓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部分案件。创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程序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本次修正案的亮点所在,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新的制度强调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其对适用的设定相对保守,即对于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以及定罪判刑带来的"标签化",并且实现程序分流和诉讼经济解决司法资源匾乏。综前文分析,由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过于狭窄,如此难以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