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1篇、专利文献62329篇;相关期刊16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文献由208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淑燕、李文成、阮海蕾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2329篇
占比:99.60%
总计:62580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研究学者
- 张淑燕
- 李文成
- 阮海蕾
- 乔国顺
- 付静
- 冯书婷
- 刘向宁
- 刘旭东
- 刘海燕
- 叶志宏
- 张艳萍
- 杨立新
- 林培生
- 潘家永
- 章法
- 薛淑芬
- 贵贺湧
- 赵申豪
- 丁玉龙
- 严永
- 乔娇1
- 于波
- 从容
- 付建国
- 何小明
- 佘春香
- 佘雨桐
- 侯向阳
- 俊皓
- 储春平
- 冯嘉亮
- 刘云
- 刘勤
- 刘孝孝
- 刘宏博
- 刘建红
- 刘志阳
- 刘春连
- 刘晓瑜
- 刘景忠
- 刘菲
- 刘鸿飞
- 北京市中小学学校事故处理问题调查课题组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单国胜
- 单鹏凌
- 卢丹
- 卢赛林
- 卿永洪
- 史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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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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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监护人”指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来“被监护人”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现在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是为应对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出现时的补充说明。当然,该款规定是抽象的,对疫情之外的其他情形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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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国;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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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母亲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为报答母亲养育之恩,儿子想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近日,大庆市人民法院首例依照民法典审理案件宣判。张老太太今年89周岁,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其儿子伊先生照顾,现二人共同居住于大庆高新辖区。2019年12月26日,张老太太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认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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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世辉;
李涛;
丁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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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较于一般责任主体,特殊责任主体并非加害行为的实施者,却更容易陷入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司法实践中,在特殊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有时不当扩大了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和责任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j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未作明确规定。《民法典》在吸收《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特殊责任主体范围、责任承担等也有新的发展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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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伦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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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伦伦: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的主体—未成年人。在我国,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选择领取身份证的时间。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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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州;
黄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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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护代理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要点是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和监护代理材料的内容,委托代理的主要审查要点就是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过程中,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是常见的情形。不动产登记需要代理的原因大体有两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二是当事人因私人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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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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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丈夫李春与前妻子生育一子李小春,与我再婚生育一女。李春于2014年6月立下自书遗嘱,将名下三户房产分别赠与二个子女和我,并特别注明遗嘱在李春百年后生效。2017年9月,李春被鉴定为重度痴呆,经法院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我为监护人。这期间,我为给李春治病将遗嘱中原本留给两个子女的两套房屋出售。李春病亡后,他儿子李小春方知房屋早已被我出售。认为我的出售行为侵犯其财产权,并要求我予以赔偿,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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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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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相关内容,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可依据年龄认定。但对于成年人,该如何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依据《民法典》第24条有关内容,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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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明;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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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中小学生而言,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年纪尚小,容易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等情况,作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本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学校承担责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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