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1年内共计41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59篇、会议论文32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116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24种,包括第三届长三角金融法研究生论坛、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民法通则的相关文献由340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潘家永、叶志宏等。
民法通则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潘家永
- 叶志宏
- 李配银
- 杨立新
- 牛凌峰
- 李德勇
- 徐国栋
- 梁慧星
- 江平
- 王利明
- 史浩明
- 张淑燕
- 曹登润
- 李勤古
- 邝飙
- 陈言
- 颜梅生
- 柳经纬
- 魏永征
- 叶和礼
- 崔建远
- 廖安生
- 房绍坤
- 李明诚
- 李欣
- 浦增平
- 陈磊
- 冯亮
- 冷晖
- 刘徐强
- 单国胜
- 廖春梅
- 张佩霖
- 李传水
- 李明发
- 王常青
- 王景龙
- 王贞韶
- 程宗璋
- 程成
- 袁峻
- 阮海蕾
- 魏振瀛
- 于伟
- 关今华
- 刘吉龙
- 刘士国
- 刘臻荣
- 卢庆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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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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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围绕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形成了我国法学界的一段公案.从立法史考察,这一归责原则是《民法通则》立法主导的结果,经过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最终在《民法典》中做出了实质性的变革.公平责任原则不具备归责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司法适用的标准,侵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通过对第1186条进行体系位置上的弱化、适用条件上的限制,并增加自甘风险规则,实现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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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开始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且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在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民事法律体系的整合意义。法典的首要功能在于促进法律体系的建构。民法典对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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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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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相关内容,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可依据年龄认定。但对于成年人,该如何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依据《民法典》第24条有关内容,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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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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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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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民法通则》对肖像权作出了相关规定,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延续了这些规定,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专门对此作出了重大完善和发展。通常,我们认为只要不用于营利目的,拍摄和发布照片就不算侵权。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新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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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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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退出历史舞台。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被替代。本文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入手,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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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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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昭示我国正式进入法典时代,回溯我国的法典化进程对于总结立法经验和民法典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民事立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顺应了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构建了民法典的雏形.民事立法展现出由民法通则引领、单行法分散立法的模式.在民事法律体系基本成型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制定民法典的决定,立法机关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提炼出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基本框架,形成了统领各民事单行法的民法总则.进而整合民事单行法,形成民法分则的各个分编,最终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现代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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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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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摇篮到坟墓,一部影响一生的法典,一部以人命名的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一部"权利的宣言书",一份个人权利清单与操作指南……民法典颁布的意义,是怎样大书特书都不为过的。然而,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却充满曲折。改革开放前,民法典的两次起草过程均因客观因素被中断。1979年,第三次民法典起草,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1986年,民法通则以该草案为基础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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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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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要求民事活动(于法律无规定时)遵守国家政策,但未规定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仅有法源适用规范意义.国家政策因本条规定而跻身于民法法源,其范围应当限于国家最高一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司法实务中,第6条及国家政策的适用颇为混乱,误用、滥用第6条或国家政策的判决屡见不鲜.作为权宜之计的"遵守国家政策"这一规定现已丧失立法基础,现行宪法性法律和民事基本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承认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国家政策亦不具有作为民法法源的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事实上己被废止,整条亦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国家政策或可作为民法法源的辅助资料,发挥裁判说理参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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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伟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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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学阶梯到潘德克吞,盖尤斯民法体例:人、物、诉讼权利和权利的客体不分债与责任的关系,诉讼和权利不分,从法学阶梯到潘德克吞权利与客体区分,有体物请求权与诉讼,潘德克吞的更新:德国民法典的解法典化,判例与对法典理解的变化,成文法、法院裁判对判决、学理的援引,一直以来都是如此,不因法典化而改变,方法论支撑,实际运行的规则、新产生的制度,潘德克吞体系的解体,有体物,人格权法及新财产法,关于请求权规范等。结论提出民法通则体系—传承与发展要体现主体、权利、责任三分法、具有广泛的涵盖性、请求权规范性不足、法律论证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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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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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法体系化的标志是民法典,民法典本身体系化的标志是民法总则.制定民法总则不可回避或绕过《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制度框架,但也不能"照单全收".必须立足于民法典的私法品格,以民法学的科学理论为支撑,总结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经验,借鉴域外立法,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实行制度重塑,制定民法总则,最终实现民法典及民商法体系化的目标.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问题,当然不限于前文讨论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消灭时效这些制度。民法基本原则、物、权利救济以及期间等,也是需要关注的制度。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尤其是在本文的议题下,讨论通过对《民法通则》的相关制度的重塑走出一条民法总则的立法路子,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消灭时效无疑是亟需着重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旨在就上述制度重塑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达到解决民法总则的制度构建问题。在本文的议题下,还有一点需要附带提出。这就是《民法通则》在一些传统的民法专业概念前加上“民事”前缀,从而创设了一些不同于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众所周知,这些民法专业概念也都是理论抽象和规范抽象的产物,有其对应的现实存在,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现实存在是合同、遗嘱等,民事权利的现实存在是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民事义务的现实存在是各种合同义务,民事责任的现实存在是损害赔偿、违约金等。这些对应的现实事务均没有加上“民事”这一前缀。因此,未来的民法总则完全可以删去“民事”这一前缀,使得这些专业概念更加简洁,也符合节约资源(纸张)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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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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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就历史流变中的"国家政策"而言,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国家政策与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均有所差别,不能简单地等同.就司法实践中的"国家政策"而言,国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法释[2009]14号;通过融入于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之中,国家政策分别以显性和隐性的途径影响着民事案件审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的类型主要包括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军事政策和其他政策,然而,法院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国,应谨慎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取消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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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剑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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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代理制度的功能旨在补充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之不足,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代理行为效力归属原则的构建基础乃意定代理,随着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任务,其在法定代理领域的局限性开始凸显,由此拉开了对传统的法定代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序幕.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行使及其监督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应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代理人违约后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展开理论反思和规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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