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恶劣
情节恶劣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04篇、专利文献1400篇;相关期刊243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情节恶劣的相关文献由354位作者贡献,包括梁彦、陈业雷、刘松铭等。
情节恶劣
-研究学者
- 梁彦
- 陈业雷
- 刘松铭
- 刘润英
- 夏娜
- 孟庆华
- 张路
- 曲怡琳
- 柯昌信
- 王卫防
- 王艺帆
- 石小诗
- 詹奇玮
- 赵秉志
- 郭涛涛
- 钱琼
- 陈慧娟
- 丁冬
- 丁慧敏
- 严定一
- 于立生
- 代倩妮
- 任素贤
- 任红梅
- 伍天翼
- 何嘉雯1
- 何挺
- 何波
- 何能高
- 余丽
- 余淦才
- 佟发来
- 信春鹰
- 傅强
- 党雪梅
- 冯志恒
- 冯景福
- 冰冰
- 冷华
- 凌楚瑞
- 刘亚丽
- 刘仁文
- 刘克军
- 刘婷婷
- 刘子刚
- 刘志权
- 刘怀丕
- 刘恩启
- 刘木生
- 刘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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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升;
安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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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节恶劣”的认定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以“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以及“犯罪结果”等要素为核心的认定模式,忽视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容易导致“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模糊、认定后果宽泛等问题。“情节恶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客观处罚条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那些再犯可能性较低的低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部分;前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高的要件,后者是反映低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要件。只有在满足了积极要件且不符合消极要件时,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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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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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了一种新的核准追诉,具有平衡因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带来的惩罚倾向、统筹兼顾特殊预防与特殊保护、缓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紧张关系等功能价值。新核准追诉适用条件之一“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是考虑刑法谦抑性、未成年人犯罪实际情况的结果。新核准追诉的另一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本质上属于一种可罚性升格条件,需要通过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未成年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行为手段、行为规模、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虽然已有核准追诉程序的规定,但需对若干问题进行调整后才可适用于新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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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简;
郎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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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在立法模式上设置了“特别情形+特别程序”的双重限定,体现出立法者极为审慎的态度。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在定位上接近现有的超过追诉期限后的核准追诉制度,应以“不核准为原则,核准为例外”,在性质上是对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核准,而非对“入罪”的核准,在立法基础上是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有条件借鉴。实体方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理解为罪行;危害后果上应当对“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三个要素作独立判断;“情节恶劣”是对未成年人及其行为相关的主客观因素的综合性限制,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主要参考。程序方面,侦查阶段不得轻易对低龄未成年人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应积极制定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基于检察权上下一体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核准时上级院无须过滤,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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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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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旨在规制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而非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因此,本罪并未部分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本罪的行为主体应当存在对特定未成年女性的优势地位和信赖关系,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实质利用该优势与信赖。同时,“发生性关系”应扩大解释为性器官插入体内的性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可以考察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影响。此外,本罪与普通类型强奸罪本质上都违背了女性内心真实意愿,两罪应属竞合关系而非排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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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辉;
刘铃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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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7条第3款在严格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下调,为处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案件提供了新途径。在实体上,情节恶劣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综合考量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犯罪中的作用、对象、案发原因、场所、时间、犯罪后表现等情况,以及其犯罪行为是否冲击社会基本价值观,挑战社会人伦底线等因素,予以判断。在程序要件上,第17条第3款中的核准追诉指的是核准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追诉时效不同。“核准追诉”的实质,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该案的走向是作为刑事案件还是保护处分案件,其法律性质为先议制度。在具体程序上,核准追诉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证据收集方式应当根据案发后是否发现行为人而有所区分,对于行为人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调查和任意侦查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性管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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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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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制度,内容涵盖三个实体限制条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限制条件。但同时,规定存在着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务中对低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为消除适用上的误区、争议,发挥应有的效果,需要系统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问题。本文从条文理解入手,围绕核准追诉条件进行深入剖析,并着重阐述了“核准追诉”的性质,同时直面程序构建中情节恶劣、强制措施等核心难点,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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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立梅;
孙若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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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情节恶劣"既是定罪条件又是量刑条件,在不同的语境下,情节恶劣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入了低龄未成年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的个别化调整,该条款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了限定,从而改变了以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立法的法定化方式,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的判断权。与以往作为定罪条件和量刑条件的情节恶劣相比,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中的情节恶劣条件指向的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语境、内涵和判断标准上均不相同。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中的情节恶劣条件应从涉罪未成年人的外在日常情况、内在个人情况、先前类似罪错行为、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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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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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偶有发生,社会各界要求预防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非常强烈。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适应最新情况、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之举,也是惩治违法犯罪、扎牢法律底线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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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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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审议通过,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两者共同再次将罪错未成年人话题带入大众视野。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此前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人,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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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立法又有新动向: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