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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文献在2009年到2022年内共计6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公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2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64795篇;相关期刊288种,包括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等;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文献由697位作者贡献,包括周舟、敦宁、邢飞龙等。

危险驾驶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21 占比:0.95%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64795 占比:99.04%

总计:65420篇

危险驾驶罪—发文趋势图

危险驾驶罪

-研究学者

  • 周舟
  • 敦宁
  • 邢飞龙
  • 郭小亮
  • 张红良
  • 徐苗
  • 李凯
  • 李朝晖
  • 杨向华
  • 杨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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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永航; 梁选点
    • 摘要: 与域外相比,我国醉驾入罪门槛并不低,提高醉驾入罪门槛非但不能达到有效减少醉驾案件数量的目的,反而可能会削弱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我国近年来醉驾犯罪数量激增,主要是因为机动车数量和有驾驶资格的人数不断增长,潜在违法者数量持续增多,而刑法对醉驾行为的规制未及时作出调整,没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预防需要。面对类似情况,域外国家通常会降低醉驾入罪标准或者加大刑罚力度,以增强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降低职业司机和新司机醉驾入罪门槛,实行多元化的醉驾入罪标准,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加大对醉驾者的处刑力度。
    • 何晓琪
    • 摘要: 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加以规制,但是在刑事立法中,立法机关对于“毒驾”行为入刑与否依然采取审慎态度。这是由于“毒驾”相较于“醉驾”来说,其行为和主观罪过更具复杂性,检测标准更难以确定。根据“毒驾”行为的可罚性和入刑的可行性综合加以考量,该行为目前不宜入刑,但可以通过应用《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完善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以更好地实现对“毒驾”行为的法律规制。
    • 尹彦品; 韩啸
    • 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作为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修正案(八)纳入刑法规制视野,对这一类型的犯罪化处遇契合了我国当前风险治理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刑法在公共安全领域法益保护前置化的立法目的,提升了民众的安全感。本文通过分析某市醉驾案件数据,建议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刑法谦抑原则,构建多元处遇、防控结合的一体化治理模式,实现醉驾治理最优化。
    • 周光权
    • 摘要: 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但是,每年将30万左右的人贴上罪犯标签并使之承担过重的犯罪附随后果,甚至沦为社会的对立面,这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巨大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实务中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得出无罪结论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做法,存在说理不足、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硬伤”。“但书”规定只能在行为缺乏刑事不法,以及虽具备刑事不法但存在免责事由,从而缺乏处罚必要性等事实得以确认之后才能有限适用。为限定本罪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需要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尤其要对抽象危险进行必要的司法“印证式”判断,以确定立法者所预设的法益危险是否存在,妥当认定违法阻却事由,准确认定本罪的自首,提高缓刑适用率,将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处罚落到实处;在立法政策上,有必要根据犯罪发生的实证数据进行调整,适度提高入罪门槛,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限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同时配套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建立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有效降低犯罪的附随效果;在犯罪的情境预防方面,强制汽车制造商安装车载酒精监测装置是减少犯罪的关键手段。
    • 巴兆君; 董娟
    • 摘要: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体现。从醉驾入刑实施的背景以及效果来看,醉驾入刑有其正当性,刑法干预前置化也确实可以延伸对法益的保护,但是醉驾入刑的弊端也日渐显现,其“溢出效应”甚至大于刑罚本身。回顾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的法律实践,有合理的理由为醉驾保留一定的出罪空间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机制。在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完善醉驾等微罪行为的出罪路径,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陈光新; 康希
    • 摘要: 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的轻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轻罪治理随之也备受关注。重罪与轻罪是我国刑法理论对于犯罪的基本分类。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体系是由各种重罪与轻罪组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危险驾驶罪是我国近年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个轻罪罪名。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微罪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 何群; 康志雄
    • 摘要: 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罚减让功能与微罪过滤机能,是优化中国刑罚制裁体系、避免过量刑罚的重要途径。运用倾向性得分匹配法,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后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对8012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自由刑裁量中,认罪认罚被告人仅获得较低幅度的量刑从宽;在罚金刑中,认罪认罚被告人罚金数额不降反升,其增幅甚至高于自由刑的减让幅度。为避免高发型微罪引发犯罪标签泛化,微罪案件认罪认罚的量刑从宽不能仅限于定罪减刑,还应适时提高其免罪免刑比例。拓宽量刑从宽幅度、围绕预防必要性,有效衔接相对不起诉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微罪量刑从宽的有效路径。
    • 何群; 康志雄
    • 摘要: 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个罪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该罪是否导致“过罪化”的问题是晚近刑法界热议所在。该罪作为典型的预防型犯罪,其前瞻性的风险预防范式旨在阻断行为危险性向结果危险性转化的因果流程,但其独特的归责范式也潜藏着虚化构成要件、不当延展刑法触手的法治危机。犯罪是事实与价值交织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视域下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危险驾驶罪也应契合犯罪本质的内在要求。危险驾驶罪的出罪存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困境,根源在于形式解释导致入罪标准过低。刑法的谦抑包括立法的谦抑和司法的谦抑,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法定犯不断增加的当下,需借助功能主义基础上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着力通过司法之实质评价建构该罪的出罪机制,实现刑法谦抑。
    • 李文涛; 赵昕; 方涛
    • 摘要: 近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井喷式增长的现象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刻检思,通过治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虽然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该类型犯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程序法层面起诉标准的不统一、实体法层面构成要件的解释争议与量刑标准的差异化,以及犯罪附随后果层面带来的社会治理难题等困境。因此亟需将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单一化入罪标准向多元化标准转化,统一全国醉驾的起诉标准与量刑标准,还要处理好醉驾不起诉带来的行刑衔接问题,增设前科消灭制度以解决前科效应带来的社会治理难题,同时公检法司等机关要建立起协作机制,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内化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防止从“一律起诉”走向“不诉了之”。
    • 黄卓图
    • 摘要: 随着“酒驾”的成功入刑,与之相对应的毒驾问题日益凸显.面对当下日益高发的“毒驾”事件,本文以“危险容忍”等视角分析了我国的“毒驾”问题入刑的障碍.并提出将“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解释进行改写,以期扩大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文义解释.这样处理的优势在于,将“毒驾”问题与能够相同评价的“醉驾”纳入到一个法律规范之中,能最优地减少毒驾问题入刑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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