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3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16篇;相关期刊188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等;犯罪情节的相关文献由423位作者贡献,包括万龙、刘宁、吴治国等。
犯罪情节
-研究学者
- 万龙
- 刘宁
- 吴治国
- 周盖雄
- 唐楚资
- 宋鑫
- 张学军
- 徐云华
- 李北风
- 李平
- 李昱丞
- 柯昌信
- 汪敏
- 潘家永
- 王书先
- 王希仁
- 董斌
- 赵秉志
- 赵维民
- 一合
- 一月
- 丁伟
- 丁传富
- 丁华宇
- 丁学文
- 丁广宇
- 丁玉玲
- 丁福泉
- 万学斌
- 万选才
- 为民
- 义明律
- 于喜彬
- 于忠庆
- 付明亮
- 付立庆
- 任聪
- 何俊明
- 何健
- 何斐明
- 何显兵
- 何泽华
- 余显波
- 余高能
- 佟才录
- 侯佳敏
- 保军
- 俞适文
- 倪建军
- 党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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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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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2月10日,本人参与了对安徽省宁国市一起当事人涉嫌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涉渔、涉刑案件所用渔具的认定工作,通过具体实践,以下就获得的认知展开探讨,以供“十年禁捕”期间农业(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借鉴与参考。一、认定实践(一)样本实例2021年12月9日20时,当事人薛某(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联合村居民)使用1艘双体塑料船(本地俗称鹰船),将渔具设置于水阳江宁国市汪溪办事处联合村江段水域,至12月10日5时,捕获小型鱼共26尾,当事人捕捞水域地处长江重要支流水阳江宁国市江段,捕捞时间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内,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非法捕捞,且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情节,其行为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应当“行刑衔接”,移送公安处理。根据有关“行刑衔接”要求,2021年12月10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用渔具(三重刺网4条、单片刺网1条、定置倒须笼壶5条)开展了具体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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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张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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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量呈“井喷”态势,该罪在司法实务中面临不少争议。在主观明知的认定、推定规则的适用、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理解、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罪名交叉竞合时的处理都存在认识分歧,本文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总结,展开论述,提出界定的标准和适用原则,以期明晰立法原理和使用逻辑,促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正确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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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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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涉黑组织控制潍坊三分之二海域”“如果我不高兴,全山东也别想吃一个好的海肠”……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曝光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中,山东潍坊王雷案的犯罪情节格外引人关注。狂妄的背后,是显而易见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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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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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重伤害案件是否适用缓刑应结合犯罪情节、再犯危险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考量。对犯罪情节应从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影响等综合考虑,对再犯危险应从行为的危险与行为人的危险两方面双重评价。更需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法治的导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审慎谦抑司法理念,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从而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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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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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涉及8个罪名,且均规定了单处或并处罚金。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件司法解释中,有2件专门对罚金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及其依据予以明确,为统一罚金刑适用提供了遵循。但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罚金数额确定类案不统一、个案与犯罪情节不适宜等情形,导致罚金刑价值功能被弱化、虚化、僵化,不利于司法权威树立。罚金数额确定应充分体现罚金刑价值功能定位,严格依照财产刑司法解释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关于罚金数额确定的要求,全面、综合考量被告人违法所得、被害人损失、侵权假冒物品规模、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缴纳能力等要素,科学确定罚金数额,而不能简单、片面参照某一个要素,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关于比例罚金、倍比罚金的规定,确保罪刑相适应。对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罚金数额确定应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参照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主刑确定方法,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从地位、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要素确定罚金数额,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刑相适应和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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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柳;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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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经过充分的社会调查后,依法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希望你能珍惜机会,今后好好学习,特别是多多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不要再误入歧途。”“谢谢检察官阿姨给我这个机会,我一定改正错误,今后努力学习,回馈社会。”被不起诉人小程是一名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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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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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长期以来贪污受贿罪法定刑量刑存在的不均衡、不规范问题,2015年国家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修订了对贪污受贿罪的刑罚标准.但在具体的适用上依然存在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立法的演变过程,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在贪污受贿这一公职类犯罪行为的刑罚裁量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指出修正案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司法解释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之外,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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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忠志;
唐大森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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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第253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新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范围等作了修改,进一步严密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网;在处罚上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刑罚惩罚的力度.关于本罪的内涵,无论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还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以此为基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罪的客观要件和情节严重等争议问题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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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忠志;
唐大森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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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第253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新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范围等作了修改,进一步严密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网;在处罚上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刑罚惩罚的力度.关于本罪的内涵,无论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还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以此为基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罪的客观要件和情节严重等争议问题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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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忠志;
唐大森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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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第253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新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范围等作了修改,进一步严密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网;在处罚上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刑罚惩罚的力度.关于本罪的内涵,无论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还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以此为基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罪的客观要件和情节严重等争议问题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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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忠志;
唐大森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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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第253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新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范围等作了修改,进一步严密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网;在处罚上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刑罚惩罚的力度.关于本罪的内涵,无论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还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以此为基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罪的客观要件和情节严重等争议问题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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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敏;
郑雨晨
- 《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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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以来,对醉驾的惩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仍存在广泛的争议.笔者从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角度出发,认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案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并认为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醉驾的量刑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是当前亟待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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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敏;
郑雨晨
- 《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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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以来,对醉驾的惩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仍存在广泛的争议.笔者从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角度出发,认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案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并认为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醉驾的量刑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是当前亟待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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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敏;
郑雨晨
- 《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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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以来,对醉驾的惩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仍存在广泛的争议.笔者从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角度出发,认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案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并认为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醉驾的量刑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是当前亟待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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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敏;
郑雨晨
- 《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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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以来,对醉驾的惩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仍存在广泛的争议.笔者从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角度出发,认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案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并认为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醉驾的量刑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是当前亟待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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