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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

形式解释的相关文献在2010年到2022年内共计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篇、专利文献10107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刑法论丛等; 形式解释的相关文献由8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红霞、叶建平、吴宗宪等。

形式解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4 占比:0.73%

专利文献>

论文:10107 占比:99.27%

总计:10181篇

形式解释—发文趋势图

形式解释

-研究学者

  • 刘红霞
  • 叶建平
  • 吴宗宪
  • 吴林生
  • 夏熙
  • 张祥宇
  • 李硕
  • 李美鑫
  • 蒋昊
  • 贺轶琪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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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群; 康志雄
    • 摘要: 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个罪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该罪是否导致“过罪化”的问题是晚近刑法界热议所在。该罪作为典型的预防型犯罪,其前瞻性的风险预防范式旨在阻断行为危险性向结果危险性转化的因果流程,但其独特的归责范式也潜藏着虚化构成要件、不当延展刑法触手的法治危机。犯罪是事实与价值交织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视域下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危险驾驶罪也应契合犯罪本质的内在要求。危险驾驶罪的出罪存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困境,根源在于形式解释导致入罪标准过低。刑法的谦抑包括立法的谦抑和司法的谦抑,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法定犯不断增加的当下,需借助功能主义基础上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着力通过司法之实质评价建构该罪的出罪机制,实现刑法谦抑。
    • 高汉成
    • 摘要: 根据目前存世的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案例来看,董仲舒以春秋经义决狱,实际上是用儒家思想观念来分析案情、解释法律,并非传统主流意见所认为的春秋经义取代汉律成为断案的标准和法律适用的依据。而其中“原心论罪”的法律推理方式,其思想基础是儒家“守经”与“权变”的辩证关系理论,这表明中国法律解释的方法开始了从先秦形式解释到汉代实质解释的过渡,这同时意味着,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发生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
    • 王春梅; 王双
    • 摘要: 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的解读关系到量刑建议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量刑建议权力属性的探讨。当前,对“一般应当”主要解释为“应当”,这是一种形式解释。将其作形式解释有违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并与控审分离原则相矛盾,且悖离实质真实的诉讼观。为避免与基本理论相冲突,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一般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一般应当”作“可以”之解,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权力制衡理论、法官保留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建立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允许法官提前介入量刑协商程序、建立量刑说理制度是将实质解释从理想变为现实的可取进路。
    • 吴宗宪; 叶建平
    • 摘要: 网络犯罪的猖獗与变异使得刑法解释原本即有的解释限度问题显得更加尖锐.围绕这一问题,所有解释方法之间的争议问题最终都可归结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跳出原有的研究范式,以基于现实人图景的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标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客观边界,并以此作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只有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找到客观的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解释应对网络犯罪的功能.
    • 刘浩
    • 摘要: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为何问题的实践具化,也是晚近刑法理论的热点争议所在.李斯特将刑事政策定位于一种相对独立学科属性的分支,其通过外围政策性思想指导刑事立法、内在政策性要素阐发刑法规范影响法律规范的实施,促成刑法"教义"与"政策"的二元分立.刑法教义学采用法律解释的法律方法实现刑法本体的体系性、逻辑性和开放性.形式解释所具有的必然性特点、追求体系性目的 是对自由理性的坚守,而实质解释所居于的必要性地位、实现开放性功能是对社会的倾向性保护.刑事政策通过实质解释层面"进入"得以实现刑法的"功能主义"转型.
    • 张馨文
    • 摘要: 按照刑法规范文本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网络化的传统犯罪与专门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二分法在刑法解释问题上呈现出种种差异.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更倾向于法益侵害说、实质解释、客观解释、扩张解释,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更倾向于规范违反说、形式解释、主观解释、限缩解释.在解释的误区上,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极易架空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要采用形式解释的方法进行出罪;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易忽略法益侵害程度,因此需要借助实质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出罪.在对这两类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解释时要警惕"刑法万能论"的误区,采取多种手段治理网络危害行为.
    • 吴宗宪; 叶建平
    • 摘要: 网络犯罪的猖獗与变异使得刑法解释原本即有的解释限度问题显得更加尖锐.围绕这一问题,所有解释方法之间的争议问题最终都可归结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跳出原有的研究范式,以基于现实人图景的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标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客观边界,并以此作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只有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找到客观的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解释应对网络犯罪的功能.
    • 季书贤
    • 摘要: 关于刑法解释立场的问题,近年来划分成了形式解释阵营和实质解释阵营,双方的争论点主要在于价值判断顺序、构成要件和刑法机能等方面.但是,双方并未突破传统法教义学解释范畴,从方法论层面给司法实践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解释道路.由于现代社会的转型和价值的多元化,以司法能动主义和实质法治为基础的实质解释论显然能够更好地满足实践需要.正义导向和举轻以明重的实质解释路径无法保证实质解释的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结果导向路径的实质解释通过对"结果"中道德、民意和政策的考量,将价值判断融入规范的解读之中,从而保证演绎推理的结论兼具"正义性"和"规范性".
    • 柳忠卫; 张民兴
    • 摘要: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实际是刑法解释问题,应回归至解释论予以解决。"盗窃"的解释结论可成为两罪的界分依据。解释方法的位阶决定了形式解释具有优先适用性,实质解释具有限定适用性。通过文义解释和比较解释,发现"盗窃"包含"公开性"和"秘密性"的背反含义。此路径无法得出可靠结论,需进行实质解释。通过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发现"平和性"是"盗窃"的特有含义,应成为界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佳标准。该标准不会降低民众对刑法的认同,反而会增加民众对刑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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