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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6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4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1856篇;相关期刊296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学、法治研究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第三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会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刑法解释的相关文献由593位作者贡献,包括魏东、孙道萃、王帅等。

刑法解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64 占比:26.26%

会议论文>

论文:9 占比:0.36%

专利文献>

论文:1856 占比:73.39%

总计:2529篇

刑法解释—发文趋势图

刑法解释

-研究学者

  • 魏东
  • 孙道萃
  • 王帅
  • 吕小红
  • 肖中华
  • 姜涛
  • 袁林
  • 赵运锋
  • 陈志军
  • 马荣春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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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范继超
    • 摘要: 深入考察指导性案例在刑事个案裁判适用方面的规律性特征,可以发现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少且典型性与指导性不足、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参照少、回应少等问题,限制了指导性案例在刑事个案裁判应当发挥的统一法律适用等功能。因此要扩大指导性案例选取的数量,尽可能地选取疑难复杂案件。法官要改进在刑事个案裁判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对诉讼参与人提到的指导性案例予以回应,将隐形适用转化为明示适用,提高自己的识别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相似性的能力,以及通过指导性案例解释刑事法律规定的能力。
    • 王东海
    • 摘要: 刑法解释动态观,既是一种观念立场也是一种具体方法,具有解释主体的广泛性、解释对象的二元性、解释路向的双重制约性、解释范式的动态递进性等特征。它的身影不但在理论研究中广泛存在,更较为广泛地被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提出刑法解释动态观这一理念,具有传统文化中动态平衡观念、哲学社会科学的动态思维、正义观念的动态转向、法学研究范式由静态向动态的演变等理论依据。同时,也具有个人场域的动态认知、司法场域的动态博弈、社会场域的动态互动等司法实践依据。通过逻辑演绎和实践证明,可以发现,这一刑法解释观念具有可以提供新的思维方法和观念、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作用。其应当被大力提倡,在理论研究中引起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切实增强刑法解释的公平正义性,实现最大程度的公众认同。
    • 周光权
    • 摘要: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于刑法解释具有制约关系,但是如何理解法秩序统一性的内涵,历来见仁见智。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如何界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以《英雄烈士保护法》为前置法,进而主张“英雄般的烈士”是本罪保护对象的观点虽有一定影响,但很值得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6号指导性案例将已牺牲的烈士和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进行“整体评价”的论证逻辑存在明显不足。法秩序统一性的真正含义是“法规范的集合”不存在内在的、根本的矛盾,是目的论层面的统一,仅以《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民法典》第185条为根据理解本罪的保护范围,是将法秩序统一性降格成了“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将本罪保护对象限定理解的主张还忽略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的存在。从立足于法秩序统一性的体系解释出发,应当认为本罪所保护的英雄和烈士之间是并列关系,侮辱、诽谤健在的英雄,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构成本罪和侮辱罪、诽谤罪的想象竞合犯。
    • 刘浩
    • 摘要: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 肖中华
    • 摘要: 刑法理论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归结为"轻罪",既具有可靠的实定法依据,又比较契合我国刑罚结构的整体特点。形而上地、抽象地争论或谈论积极刑法观或消极刑法观,并无实际意义。刑法设置轻罪的实质根据在于我国当前及今后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必须贯彻法秩序统一原则,立足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进行轻罪设置。轻罪的认定应当坚持法益对构成要件及其要素解释的指引、构成要件要素的独立判断和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解释立场。
    • 贝金欣
    • 摘要: 互联网非法支付结算产业不断迭代,逐渐形成互联网洗钱生态链,呈现出组织模块化、分工精细化、人员涉众化趋势。刑法相关罪名可以区分为共同犯罪型、事后协助型、相对独立型三种类型,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相较而言,共同犯罪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的可能性。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要合理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做出妥当解释,以应对网络洗钱犯罪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
    • 王俊松
    • 摘要: 网络智能时代的到来更新了社会样貌,并带来诸多风险,其中一些已影响到刑事立法观的抉择。在刑事立法观内部,出现了三种学说争议。其中,消极主义刑法观被视为是不宜采取的保守路线,积极主义刑法观因为过于激进也被摒弃,此时就凸显出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的优越性。实际上,智能时代出现的社会样貌还从根本上冲击着法益保护原则,尤其是法益内涵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在法益保护原则的检讨下,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基于此,以缓和的积极主义刑法观为指导,形成了以内化为主的刑法解释路径和以扩充为辅的刑事立法路径。
    • 项婷婷
    • 摘要: 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功能的有序发挥是刑法规范有效适用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实践中,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的适用存在界分不清、界限模糊的冲突,如何划分两者的界域成为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从规范溯源的角度划分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的界域,不仅缘于刑法规范与经验事实的脱嵌,而且基于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的同质关系。基于此,提出规范溯源下重构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界域划分的新路径,即:明确功能定位、区分评价性类型化与事实性类型化种类倾向、按解释先于修改适用和立法代替解释的位阶原则适用等。
    • 戴晓静
    • 摘要: 刷单炒信行为是指网络电商通过发布虚假的交易信息炒作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益侵害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司法实务对刷单炒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的做法,暴露出“六经注我”式的客观解释立场有形式合法性不足、助长刑事司法权逾法扩张、损害刑法公正等风险。秉持主观解释立场,遵循同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可以得出以下倾向性结论,即不违反特别行政许可制度的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破坏生产资料的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各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不同类型的刷单炒信行为可以分别论以虚假广告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便更好地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 刘宪权
    • 摘要: 计算机系统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存在较大瑕疵,主要问题有对计算机系统的分类分级保护不够周延以及将计算机系统与数据杂糅等。计算机系统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诸多问题,如对数据的理解不统一以及对实行行为的认定过于泛化等。刑事立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固守结果导向的定罪思维以及体系解释方法的缺失,无疑是相关问题的根源所在。通过刑法解释学的路径廓清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内涵,并明确设置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计算机系统犯罪的司法扩张。补充独立的数据犯罪视角,并适时修改计算机系统的分类分级保护标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计算机系统犯罪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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