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
目的犯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002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目的犯的相关文献由12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金彪、王志祥、丁旭等。
目的犯
-研究学者
- 杨金彪
- 王志祥
- 丁旭
- 刘科
- 孙道萃
- 宋洪杰
- 廖北海
- 廖梅
- 彭辅顺
- 文姬
- 曾明生
- 朱红梅
- 李娜
- 王彦
- 王林
- 胡玲蕊
- 袁瑶映玥
- 陈宝生
- 黄晓亮
- 付琛杰
- 任培良
- 冯中华
- 刘传华
- 刘小庆
- 刘方可
- 刘明祥
- 刘月
- 刘松
- 刘森
- 刘红艳
- 刘艳红
- 刘鑫
- 刘雪
- 刘雪1
- 勾朝远
- 吕良
- 吴允锋
- 吴宝群
- 吴志明
- 吴振兴
- 周啸天
- 周杰
- 周铭川
- 唐琦
- 姚兵
- 姜金良
- 孙仁丕
- 孙文海
- 孙立红
- 宋行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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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
徐嘉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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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05条没有明文规定“骗取国家税款”的要素。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路径集中在“骗取国家税款”要素的判断。无论该罪的立法沿革,还是所要保护的法益,都证明了“骗取国家税款”要素在本罪犯罪构成中存在的正当性。基于本罪的目的犯属性,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犯时,应当着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至于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则是本罪加重犯成立的判断中需要考量的问题。对于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宜采取“刑事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判断标准,避免“前置法定性”的弊端,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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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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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打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时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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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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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扬恐怖主义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该问题的出现不仅反映出我国立法与司法部门仍然具有浓重的“刑法工具主义”思维,而且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学界尚未能为抽象危险犯的合理出罪提供一套令人满意的理论。就本罪可能的出罪路径而言,对抽象危险的实质化认定基本不能解决本罪行刑界分混乱的问题。强调对恐怖主义物品的独立司法认定也难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将恐怖主义目的解释为本罪成立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才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高效的方法。这种解释路径在理论上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值得我国司法机关广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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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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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窝藏、包庇罪是独立的犯罪,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共犯限制从属性的形式特征,应以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为成立之前提。窝藏、包庇罪侵害的法益为司法机关对犯罪作出否定评价的权力,否定评价的核心在于不法与责任,因而本罪在法定刑设置上以不法与责任为要点构建了区分处罚层次,原则上只有被窝藏、包庇的人具有责任时,行为人才能成立窝藏、包庇罪的情节加重犯,否则只构成基本犯。窝藏、包庇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被窝藏、包庇的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窝藏目的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中立行为的存在,只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单独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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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瑶映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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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色情淫秽在互联网时代深流暗涌、肆无忌惮,社会危害严重。但对于淫秽网站上管理者、上传者的传播行为的定性仍存在争议。传播行为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所牟之利应当指可以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对于付费网站中以上传淫秽内容换取阅读更多淫秽信息权限的上传者,不应当被认定为存在牟利目的;对于为运营者牟利的行为人,应当认可其利他目的也属于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目的属于违法性目的,对于明知运营者存在牟利目的,虽然自身不存在为自己或为运营者牟利的意图,也应当因“违法目的连带”的原则认可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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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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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明晰主客观分界,简化证明结构,认定自洗钱犯罪需坚持"为掩饰隐瞒"的主观要件性质.毒品犯罪上下游联系紧密,可根据犯意延续由上游收取毒资的掩饰性推定和证明下游掩饰、隐瞒主观的非法性.同时,"为掩饰隐瞒"与犯罪客体密切相关,可通过赃款赃物有无"合法化"危险判断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洗钱罪的客观要件,具体可采用"阻断说"即作为非法性表征的法律关系有无被阻断,作为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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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瑶映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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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色情淫秽在互联网时代深流暗涌、肆无忌惮,社会危害严重.但对于淫秽网站上管理者、上传者的传播行为的定性仍存在争议.传播行为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所牟之利应当指可以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对于付费网站中以上传淫秽内容换取阅读更多淫秽信息权限的上传者,不应当被认定为存在牟利目的;对于为运营者牟利的行为人,应当认可其利他目的也属于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目的属于违法性目的,对于明知运营者存在牟利目的,虽然自身不存在为自己或为运营者牟利的意图,也应当因"违法目的连带"的原则认可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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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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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扩展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具体犯罪对象含混与重合的问题.需从食用可能性、野生性、自然性三个特征判断是否属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同时从与人类的亲缘关系、驯养成熟性两个方面排除一部分犯罪对象.以目的 解释作为原则,将本罪法益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需注意,在判断"食用目的 "与"食用管理秩序"时警惕陷入主观归罪,坚持客观到主观判断进路."情节严重"必须在前置法与保障法协同意义上进行理解,其具体内容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相互衔接基础上细化为1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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