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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

解释论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3年内共计20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844篇;相关期刊149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解释论的相关文献由519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道伦、范廷恩、高云峰等。

解释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0 占比:10.20%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19%

专利文献>

论文:1844 占比:89.60%

总计:2058篇

解释论—发文趋势图

解释论

-研究学者

  • 李道伦
  • 范廷恩
  • 高云峰
  • 唐才智
  • 王鑫
  • 胡光义
  • 邹宁
  • 卢德唐
  • 李超
  • 李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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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嘉敏
    • 摘要: 当今,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进路中信息泄露的风险较大,给个人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此,我国现行立法采“知情—同意”模式以规范信息收集的过程,但这一模式存在难以在一切数据处理事项上达成合意且违约举证困难等问题。有鉴于此,学界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信息分类保护、以公法模式分配数据处理权能等解决方案,但这些替代模式需要面对规范体系兼容性差、信息保护范围不周延、公权力资源匮乏等困境。较以此类个人信息保护路径,选用个人数据信托方式可解决上述问题,个人数据信托路径应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在数据信托中,个人信息主体为委托人与受益人,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受托人。个人数据信托的制度构建可采解释论的视角,具体而言,应以现行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托的相关法条为解释进路的规范依托,并合理限制当事人对相关规范的排除适用。
    • 麻爱琴
    • 摘要: “多次盗窃”行为入罪本质上是行为人刑法思想渗透犯罪论领域,侵入行为刑法思想主战场的立法写照。其本意为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并增强盗窃罪的操作性,但司法实践不统一的现实极大地稀释了这一旨趣。“多次盗窃”的立法文本并不符合刑法明确性原则,本质上欠缺入罪正当与合比例原则的充足性,且由于具体司法标准不明导致实践中的机械司法。现有立法面临将“多次盗窃”从盗窃罪立法文本中删除或维持现有立法、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予以进一步明确化的选择,前者需立足于整体而长远的法学理论及实践的进化,而后者更符合当下的权宜之需。
    • 江卓臻
    • 摘要: 《民法典》第34条第4款“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是该法新增之规定,因此在其性质、原则和具体内容的解释上,尚有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属于临时监护的一种具体类型,应当将其置于临时监护体系中予以解释。由于被监护人的心智能力有限,故该措施应当彰显弱者保护理念,倾斜保护被监护人。同时,为了有效保障被监护人的生存权,应当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作为最高原则。然而,《民法典》中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范内容过于简洁和抽象,需要进行解释以提高其可适用性:一方面,“无人照料状态”的文义涵摄范围应适当扩大;另一方面,需要对“必要”一词施以更为细致、更有层次感的解读。
    • 任翔宇
    • 摘要: 《民法典》规定主要以意定方式来设立居住权,但却未注重发挥居住权的经济性功效,这种人役性与用益性的冲突,以及居住权制度定位与功能设计上的模糊,致使立法前后多有抵牾之处,故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和补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根据遗产分割形式决定是否登记,而非直接适用367条与230条;基于目的解释考量,居住权的主体宜扩张至非自然人;居住权的效力及于住宅内附属设施,且住宅的部分亦可为居住权客体;因征收拆迁等原因致使居住权客体灭失的,采用替代性住房补偿更切合法政策需求;因非公法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考虑到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不应支持其物上代位性;站在社会发展角度考察,未来还需赋予居住权以流通功能。
    • 肖新喜
    • 摘要: 网络安全关涉国家利益、群体性个人信息权益、儿童权益等多种公共利益。然而,现行立法未明确将其列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网络安全公益诉讼不但契合公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己任的制度目的,而且还能有效补强网络安全的私法、公法保护,有必要将其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实现该目标的手段有两个:在解释论上,通过文义、论理解释以及价值补充等方法,将网络安全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并适用现有规定。在立法论上,以网络安全特性为基础,明确网络安全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起诉主体以及诉讼请求等规范内容,构建有针对性的规则体系。此种规则与民诉法、行诉法中的公益诉讼规则构成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能织就严密的网络安全公益诉讼法网,切实保护关涉多种公益的网络安全。
    • 轩志豪
    • 摘要: 《民法典》第988条增设了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在解释、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性质宜被认定为新型的直索型不当得利,以实现其对一般不当得利规则与学理通说的适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新定性对该条的构成要件、返还范围与体系适用产生根本影响。构成要件上,《民法典》第988条的适用以另一不当得利的发生为前提;“无偿”应理解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超出市场限度的不对等状态”;本条不宜以“受领人免除返还义务”为前提,得利人为恶意时亦适用该条。适用范围的扩张使得本条在“避免价值判断失衡”外,亦有“限制恶意得利人逃债”的规范目的。返还范围上,“利益”应既包含积极利益,又包含消极利益;“相应范围”应细化为“得利人无偿转让范围内”,且须适用不当得利范围之限定实现体系填补;得利人恶意时,出现得利人与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重合,为保护第三人之信赖,应对第三人施加最小影响,给与其顺位或追偿权益。延伸适用上,受损人或因不知第三人身份而难以行权,应由得利人承担该风险;第三人又将其所获利益无偿转让给后续受让人时,可类推适用本条。
    • 夏志毅
    • 摘要: 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我国亟待展开自认规则的解释论工作。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受本土文化及域外理论的叠加影响,内核是“推定自认事实为真实事实”这一经验法则,兼顾诉讼经济效率与尊重客观事实,呈现出“宽入口”“强效力”和“窄出口”的制度结构。具言之,自认的“宽入口”体现为进入机制的相对宽松,自认对象限于“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行为指对于己不利事实的陈述或明确承认,不以言词辩论场域为限,也不以意思要素为必要。自认“强效力”的核心为免证效,“无需举证证明”指相对方无需履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审判排除效为衍生效力。此外,自认的“窄出口”包括以“意思”为建构中心的撤销机制和以“尊重客观真实”为建构中心的推翻机制,应严格解释以限缩退出机制的空间。
    • 吴一鸣
    • 摘要: 《民法典》既成,后续作业的重心无疑在于妥当解释与适用,以落实法典之理念,彰显法典之精神。本期专题的前两篇文章是解释论的典型之作。《论法人分支机构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一文围绕《民法典》第74条第2款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归属规范,从法人分支机构为何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一枢纽性问题出发,得出法人分支机构的名称仅具名称之形、而无名称之实,《民法典》第74条第2款在责任承担上采取的是双重归属机制、而非简单的补充责任等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文章虽然也就工程项目部是否属于分支机构这一问题,对于一些判决提出批评,但总体而言,文章更多为今后的裁判提供了强大的说理支撑。与之不同的是,《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一个公私法交叉研究》一文不但从总体性上挑战了大体一致的裁判方案,得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属可撤销行为的结论,而且作者以强大的法解释功底,对学理上的许多观点进行了“通杀”。
    • 朱翔宇; 于永宁
    • 摘要: 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中,企业破产已成为市场更迭的常态;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将未解散企业的破产申请设置为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导致众多本该破产的企业没有被申请破产,成为了僵而不死的"僵尸企业".为解决上述问题,在解释论进路上,应明确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人地位,在信义义务范围内,对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进行解释学构建;在立法论进路上,应对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承担与免责作出法律上的特别规定.
    • 杨皓越
    • 摘要: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虽肇始和确立于美国,但围绕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研究也逐渐在国内开展起来.部分学者认为"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为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判决结果有违行权懈怠的衡平原则,依据反向混淆理论的过度保护不符合商标法上授予商标权之意旨.也有学者认为,商标反向混淆是遵循商标注册制的内在要求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需要,有利于规制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并未对"反向混淆"有任何明确和直接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反向混淆和是否侵权在司法适用上的观点仍不明朗.通过对商标侵权判断的"混淆可能性"规则的合理解释,足以有效规制反向混淆现象,无需另行修订《商标法》或构建反向混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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