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5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67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907篇;相关期刊286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第十一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等;刑事法律的相关文献由589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游伟、王金贵等。
刑事法律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游伟
- 王金贵
- 姜爱林
- 张志勇
- 徐海燕
- 杨辉
- 梁正瀚
- 陈光中
- 陈正云
- 于秀峰
- 冯嘉林
- 刘鹏
- 卢顺珍
- 周玉华
- 姚东
- 姚俊开
- 宣炳昭
- 封晓蓓
- 巴桑
- 张建伟
- 张敬博
- 张晓杰
- 张有强
- 张阳平
- 戴艳玲
- 房清侠
- 文宗海
- 文诗映
- 曹贵乾
- 李升军
- 李运平
- 杨昌平
- 林中
- 林森
- 熊郑
- 牟军
- 王亚妮
- 王作富
- 王开元
- 王森坚
- 臧致远
- 苗生明
- 葛琳铄
- 赵奕
- 赵芳芳
- 陈会林
- 顾肖荣
- 高格
- 高铭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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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共建的“人民法院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中国特色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人民教育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伟,北京师范大学校长董奇出席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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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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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发展,电力先行。电网是供电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供应的物质基础,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工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和社会建设的转型,全社会用电需求持续保持增长态势,各电压等级电网建设加快推进。与此同时,电网企业面临的内外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维权呼声不断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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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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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蒋兰香教授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专门研究环境刑法的学者,其自2004年探讨环境刑事法律问题以来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2020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又出版了其持续深耕细作的学术专著《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研究》。该书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唯一一本专门研究环境“行刑”衔接方面的学术专著。著作“小题大做”,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环境犯罪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如何承接,应当构建何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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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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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信贷规则体制的日益完善,一些中小型公司和个人因为不遵循专业贷款金融机构的规则,在投资渠道方面出现困难,所以他们不得不寻求私人提供民间贷款.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也变得越来越普遍,但是民间借款金融市场上也面临着难题和问题,套路贷正是这种使用民间借贷当做外衣的犯罪.本文经过对套路贷犯罪的实质、特征作出了剖析,并根据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指出刑事立法体制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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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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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值暑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与往常相比,有了更多的时间去读书,他也很是珍惜这样清净的阅读时光。在彭新林看来,读书不是一件热闹的事,而是一件非常私人的事,阅读时,人需要沉浸于书中。从事学术研究后,彭新林常常需要阅读大量的法学论著,将自己置身于一本本大部头中钻研。但彭新林觉得“人的思维不能一直紧绷着”,读书也要讲究张弛有度。因此,在工作之余,他喜好读些国学经典、人物传记和历史文化类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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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宇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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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宽宥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自西周时期开始,宽宥制度在历朝历代的法律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在历史上,我国法律对宽宥制度的运用大多局限于刑事法律之中,宽宥制度在民事法律特别是继承法律中并无踪迹.随着《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的颁布实施,宽宥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之中得到了初步的运用.直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才正式将宽宥制度引入到了民事法律之中,《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关于被继承人宽宥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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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霞;
张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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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谢觉哉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时期法治建设事业的开创者和奠基者.在刑事法领域,他的慎刑思想贯穿于刑罚制度的设立、适用和执行等多个方面,主要表现为: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主张保障人权,反对轻罪重罚;从事实出发,反对刑讯逼供,不放过任何冤案,其慎刑思想对我国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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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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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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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反恐法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访问学者,《刑法论丛》(CSSCI)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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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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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营融资活动相应增多,为维持金融秩序,促进民营融资担保业务合规运作,应落实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本文首先介绍民营融资担保企业基本现状,如企业数量锐减、业务规模缩小、诉讼案件增多,然后客观总结民营融资担保常见法律风险,最后重点探究风险防范的有效方法,旨在为民营融资担保业务人员提供借鉴,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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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妮;
姚俊开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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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其民族刑事习俗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着刑事立法、司法和民族刑事政策的制定,致使基层司法人员在习惯与规则的边缘如履薄冰。进行刑事法律变通,是解决藏民族刑事习俗与刑法间的冲突的有效径路。西藏进行刑事法律变通,有其合理的哲学基础、法律根据、经济因素和文化起因,在坚持刑事法制统一和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原则的前提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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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英
- 《第十一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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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要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这就需要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不能彻底解决市场问题,还需要刑事法律的介入。金融监管与金融检察的统一目标都是为了维护金融安全,而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检察的属性不同使得二者之间又具有一定冲突。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要立足检察职能,严格依据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展金融犯罪案件捕诉、金融职务犯罪案件预防等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金融检察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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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煜
- 《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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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奸党”是明清刑事法律上特有的条文,为此前诸朝所无,在清代,“奸党”罪条,经过一系列修改,最终在清末修律的时候被废止,考察其被设立至废除的过程,可以看出,法律罪条的嬗变背后所体现的是立法语境的转换,语言是思想的工具,语言的转换,必定意味着立法思路的改变,而归根结底是社会转型所导致,“奸党”罪条的嬗变过程即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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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雨
- 《第二十二届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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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们在尽情享用网络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也逐步体会到网络不法行为带来的忧虑和恐慌,网络犯罪正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本文论述了网络犯罪对现行刑事立法的挑战、遏制网络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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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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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的制度需求却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下,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需要。rn 我国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具有现实可行性.这种现实可行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前科消灭的意旨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存在相容性、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已趋成熟。前科消灭制度之立法建构思路应当包括对单位犯罪的前科消灭作出规定、在立法中规定“法定的前科消灭”与“裁判的前科消灭”两种类型,以形成前科消灭完整的制度化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同时,应对其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调试。设计了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和消灭条件与程序。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保障应当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格式、法院对于消科者提起的名誉权侵权之诉应予受理。行政支持上应当应对户籍制度之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落实、作好安置就业工作。前科消灭制度之文化支撑要注重权利文化观念的生成、报应文化观念的淡化、人道文化观念的培养。对于前科消灭制度之社会合力,强调社会歧视心理的消除、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出狱人保护事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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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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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的制度需求却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下,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需要。rn 我国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具有现实可行性.这种现实可行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前科消灭的意旨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存在相容性、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已趋成熟。前科消灭制度之立法建构思路应当包括对单位犯罪的前科消灭作出规定、在立法中规定“法定的前科消灭”与“裁判的前科消灭”两种类型,以形成前科消灭完整的制度化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同时,应对其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调试。设计了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和消灭条件与程序。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保障应当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格式、法院对于消科者提起的名誉权侵权之诉应予受理。行政支持上应当应对户籍制度之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落实、作好安置就业工作。前科消灭制度之文化支撑要注重权利文化观念的生成、报应文化观念的淡化、人道文化观念的培养。对于前科消灭制度之社会合力,强调社会歧视心理的消除、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出狱人保护事业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