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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

刑法目的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地球物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858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等;刑法目的的相关文献由89位作者贡献,包括曾友祥、贾健、张苏等。

刑法目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 占比:1.30%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6858 占比:98.69%

总计:6949篇

刑法目的—发文趋势图

刑法目的

-研究学者

  • 曾友祥
  • 贾健
  • 张苏
  • 张闻捷
  • 房绪兴
  • 杨晓丽
  • 王刚
  • 王雪
  • 章松涛
  • 肖中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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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星
    • 摘要: 我国容隐制度源自西周时期的“亲亲”“尊尊”伦理思想,在历朝律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其主要精神体现为法律对于亲属间相互包庇违法犯罪的行为减免处罚,由于这一制度本身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制度而生,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便被视为封建糟粕而遭到摈弃。但是亲属间的相互包庇行为乃是人性和伦理的体现,这是不可否认的,基于刑法的目的和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基础,容隐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法律中仍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于其内容也需顺应现代法治需要,兼顾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进行重构。
    • 汪红飞
    • 摘要: 多次违法行为入罪符合刑法既保护法益又维护法规范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应当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予以合理限缩.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一般只存在"量的区别".因此,多次违法犯罪化,应当充分尊重非刑事法律的规定及其与刑法的衔接关系,将入罪的多次违法行为限缩于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同一性质且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二年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违法的情形.
    • 高勇
    • 摘要: 在“刑事诉讼目的”概念的界定上,“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缺乏清晰准确的界定,二是混同“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模式”。前者导致其结论的得出偏离前提,后者导致其错误吸收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相关观点,并最终得出“刑事诉讼法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个错误结论,该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对“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应明确限定于“刑事诉讼法目的”这个范围,对该目的内容之确定,则应注意其与刑法目的的区别。刑法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而刑事诉讼法目的则在于既查明案件真相、准确适用刑法,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 张冬霞; 李雪健
    • 摘要: 刑法学界对刑法目的的探究过程中受到德日刑法的影响,从而引申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还是'维护规范'"的争论.法益论和规范论的政治哲学基础分别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法益论与规范论都无法单独处理好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前者无法处理超个人法益的理论地位与价值问题,后者往往容易侵犯人权而走向国家权威主义.二者矛盾的根源在于"主、客二分"哲学范式的弊端,理应转变为"主、客一体"的哲学范式.在"主、客一体"的哲学范式下,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可以为解决个人与国家的矛盾提供新的思路.在修正法益论下,刑法的自由主义立场应当改变,刑法目的在于保护经过商谈、符合交往理性且经过实践检验的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
    • 陈文昊
    • 摘要: 不存在先于法规范本身的伦理秩序,刑事法中的规则均构建在实证法的基础之上.因此,所有犯罪都是刑法本身的产物,"自然犯"的概念并不妥当.既然如此,惩罚犯罪就不是刑法的目的,因为刑法本身是犯罪的创制者,否则就陷入了循环逻辑的怪圈.保护人民也不是刑法的任务,因为"人民"的概念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不同利益团体的不同诉求.刑法的目的在于根据社会治理要求调整社会利益,平衡各方利益通过惩罚犯罪的手段对社会中的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
    • 谭丽
    • 摘要: 刑法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对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基础,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给予犯罪行为和行为人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在刑法的实际应用中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刑法,另一种则是特别的刑法.从字面意义上讲普兴的刑法主要是在具有普遍使用效果的刑法,而特别刑法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者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刑法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为自身的目的,指引和约束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顺利运行.本文主要对刑法目的及其实践价值进行浅要分析.
    • 常燕
    • 摘要: 【裁判要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被告人在未经单位有关组织批准任命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侵占国家出资公司财物,并将之分配给本单位人员,对这种行为能否作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摒弃了以往倚重刑法惩罚功能,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需予以惩罚的审判思路,从刑法目的出发,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起点,准确界定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并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不予刑法评价。
    • 刘伟琦
    • 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又是某些非职务犯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根据在于,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式实施某种非职务犯罪与非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式实施该犯罪相比,会额外增加法益侵害的种类,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情节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为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和隐性情节三种类型.
    • 高勇
    • 摘要: 针对“刑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传统观点,国内学者提出了三种不同意见:一是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目的,二是保障人权是刑法的目的,三是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而只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就可发现,反对者们的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其实,惩罚犯罪是刑法目的,保障人权并不是刑法的目的.当然,惩罚犯罪既是刑法目的,也可以看作是实现刑法最终目的的手段,而这并不排除惩罚犯罪仅仅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手段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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