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5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6篇、会议论文28篇、专利文献5539篇;相关期刊22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等;刑法理论的相关文献由57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兴良、马克昌、王希仁等。
刑法理论
-研究学者
- 陈兴良
- 马克昌
- 王希仁
- 姜伟
- 张志勇
- 张明楷
- 杨毅
- 游伟
- 何鹏
- 刘艳红
- 周光权
- 孙国祥
- 张小虎
- 徐逸仁
- 朱伟临
- 李世萍
- 车浩
- 马荣春
- 高格
- 刘德法
- 刘昊朋
- 刘瑞瑞
- 刘远
- 叶高峰
- 周伟
- 周柏森
- 唐亚南
- 姜富权
- 孟昭武
- 崔仕绣
- 张丽
- 张兆松
- 张军
- 张文
- 张波
- 弭晶
- 彭之宇
- 彭泽君
- 徐欢
- 曲新久
- 李光灿
- 李永升
- 杜学毅
- 杨丹
- 杨兴培
- 柯葛壮
- 柳成珍
- 樊凤林
- 熊选国
- 王军仁
-
-
马荣春
-
-
摘要:
新型犯罪对刑法理论的影响,是新型犯罪课题应予关注和讨论的一个具体问题。新型犯罪对刑法理论的影响包含新型犯罪对刑法解释论的影响、新型犯罪对刑法本体论的影响和新型犯罪对刑法观的影响这三个层面,而正是前述三个层面赋予新型犯罪对刑法理论的影响具有一种“系统性”和“构造性”。新型犯罪因其自身可作出“全新型犯罪”和“半新型犯罪”的区分而形成对刑法解释论影响的“方向性”,且对“全新型犯罪”和“半新型犯罪”应分别运用“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和“客观的主观解释论”。新型犯罪对刑法本体论的影响,则可分为“重新发声式”影响、“内涵补正式”影响和“向前牵引式”影响。新型犯罪对刑法观的影响是以犯罪观的形塑为先导,即由“进化犯罪观”走向“进化刑法观”。而“进化刑法观”又将触动乃至助推“刑法理论的进化论”。新型犯罪对刑法理论的影响直接关乎中国刑法的学术心态乃至学术生态,进而关乎中国刑法理论本身的完善进步,最终关乎中国刑法的制度设置及其司法实践。
-
-
刘蓝璟;
刘卫华
-
-
摘要:
研究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实行行为的认定及与其他犯罪的关系问题。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在公共场所行动自由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一般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排除数罪并罚的情形。
-
-
周光权
-
-
摘要:
引言是否能够形成独特的学派是衡量一个国家刑法学成熟与否的标志。刑法学者只有在具备学派意识之后,才能形成真正的问题意识,找准切入点,就同一个问题反复展开观点交锋,对自己的主张展开充分论证,逐步形成对问题解决的确定思路,从而避免用司法直觉或朴素情感替代教义学解释和论证,在这种系统的刑法理论指导下,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
-
-
唐亚南
-
-
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因此,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关键的标准之一是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对于弱人工智能主体而言,因它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只是一个工具而已,所以必须坚持传统犯罪主体理论,在现有的刑法框架内定罪处罚。对于强人工智能主体而言,从刑法内部构成的教义学层面分析,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刑法上的认知控制能力及受刑能力,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即使有违于传统的刑法理论,面对有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的强人工智能的规制,应该用更苛责的手段规制人工智能,以便警醒相关人员对智能机器人的编程等事项的"注意义务",减少人类风险。中国社会在飞速发展,出现了大数据、云计算等,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也应与时俱进,也就是说,在人工智能冲击下,刑罚体系可以进行部分重塑,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
-
林辛建
-
-
摘要:
【裁判要旨】应我国司法机关请求被外国羁押的被告人,在境外羁押的期限折抵刑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相关条约规定精神,亦有刑法理论的支撑,也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这种情况有别于此前未折抵刑期的其他案件,不属于同案不同判。
-
-
金鸿浩;
张高媛
-
-
摘要:
为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如何准确适用这一罪名,成为当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面临的新问题。
-
-
孙道萃
-
-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普及化,加速不同的刑法应答思潮之交替袭来.对智能主体刑法地位的聚焦,仍无法澄清认识论误区及其立场;对智能时代犯罪现象的窥探,仍无法给出具有共识性的见解;对智能时代刑事责任难题的疏解,存在规范空虚等问题.对于这些剧烈的认识困惑与知识动荡,亟待明确智能时代的刑法功能定位,澄清智能时代刑法供给体系的基础逻辑;应强化规范层面的有效应对,从多维度建构智能时代刑法体系的知识要素与规范内容;应以必要的学术"想象力"稀释浪漫主义与虚无主义法律的风险,推动人工智能刑法理论研究趋于理性与可行.畅想"人工智能刑法学"是有依据和意义的前沿探索.
-
-
杨鸿;
张伟隆
-
-
摘要:
外国刑法理论对我国刑法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在进行刑法理论教学时应当注重比较教学方法.在进行外国刑法理论的比较教学时,首先,应当进行比较原理的教学,包括比较的目的、前提与背景等;其次,展开具体外国刑法理论的背景及内容介绍,同时分析该外国刑法理论对我国的意义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最后,进一步探讨如何对外国刑法理论进行推进与优化,也即在借鉴外国刑法理论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一定的理论创新.
-
-
唐亚南
-
-
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因此,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关键的标准之一是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对于弱人工智能主体而言,因它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只是一个工具而已,所以必须坚持传统犯罪主体理论,在现有的刑法框架内定罪处罚.对于强人工智能主体而言,从刑法内部构成的教义学层面分析,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刑法上的认知控制能力及受刑能力,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即使有违于传统的刑法理论,面对有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的强人工智能的规制,应该用更苛责的手段规制人工智能,以便警醒相关人员对智能机器人的编程等事项的"注意义务",减少人类风险.中国社会在飞速发展,出现了大数据、云计算等,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也应与时俱进,也就是说,在人工智能冲击下,刑罚体系可以进行部分重塑,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
-
-
-
-
-
-
王文华
- 《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
| 2009年
-
摘要:
经济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经济发展的福音的同时,由于资金、服务、人员、信息流通的便捷使得国家、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机会增加,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和矛盾,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对利益的追逐使得经济犯罪、国际犯罪和其他犯罪成倍增长,其内容与形式也在不断演变。我国刑法应当关注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刑法的协调趋同,特别是在国际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
-
-
王文华
- 《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
| 2009年
-
摘要:
经济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经济发展的福音的同时,由于资金、服务、人员、信息流通的便捷使得国家、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机会增加,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和矛盾,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对利益的追逐使得经济犯罪、国际犯罪和其他犯罪成倍增长,其内容与形式也在不断演变。我国刑法应当关注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刑法的协调趋同,特别是在国际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
-
-
王文华
- 《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
| 2009年
-
摘要:
经济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经济发展的福音的同时,由于资金、服务、人员、信息流通的便捷使得国家、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机会增加,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和矛盾,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对利益的追逐使得经济犯罪、国际犯罪和其他犯罪成倍增长,其内容与形式也在不断演变。我国刑法应当关注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刑法的协调趋同,特别是在国际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
-
-
王文华
- 《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
| 2009年
-
摘要:
经济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经济发展的福音的同时,由于资金、服务、人员、信息流通的便捷使得国家、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机会增加,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和矛盾,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对利益的追逐使得经济犯罪、国际犯罪和其他犯罪成倍增长,其内容与形式也在不断演变。我国刑法应当关注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刑法的协调趋同,特别是在国际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
-
-
王文华
- 《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
| 2009年
-
摘要:
经济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经济发展的福音的同时,由于资金、服务、人员、信息流通的便捷使得国家、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机会增加,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和矛盾,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对利益的追逐使得经济犯罪、国际犯罪和其他犯罪成倍增长,其内容与形式也在不断演变。我国刑法应当关注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刑法的协调趋同,特别是在国际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