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5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21篇、会议论文89篇、专利文献189篇;相关期刊651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39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第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等;刑事立法的相关文献由1502位作者贡献,包括祝小茗、赵秉志、游伟等。
刑事立法
-研究学者
- 祝小茗
- 赵秉志
- 游伟
- 卢建平
- 李永升
- 陈兴良
- 杨兴培
- 蔡鹏程
- 贾宇
- 刘宪权
- 熊永明
- 陈伟
- 高格
- 黄明儒
- 于志刚
- 姜杰
- 康均心
- 曹坚
- 李希慧
- 杨敦先
- 柯葛壮
- 樊清华
- 胡学相
- 赵贵龙
- 赵路
- 顾肖荣
- 高铭暄
- 魏昕
- 鲍遂献
- 冯卫国
- 冯志顺
- 刘伟
- 刘朝阳
- 刘鹏
- 利子平
- 叶良芳
- 周光权
- 姜涛
- 孙万怀
- 孙道萃
- 文立彬
- 方明
- 时延安
- 杨凯
- 杨新培
- 杨毅
- 欧锦雄
- 王希仁
- 王敏敏
- 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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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
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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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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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燕;
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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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诈骗犯罪的新型犯罪行为,又称为“虚假信息诈骗”“通信诈骗”或“网络诈骗”,同时也被形象地称为“钓鱼诈骗”。在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取证难、缴赃难、定性难、惩治难的特点。针对这些治理疑难点,应当加强刑事司法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司法氛围;健全电信诈骗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社会联动作战体系,提升联合作战能力;提升防控技术水平,加强自身硬实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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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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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孕行为极具社会危害性,当前我国对代孕行为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有必要启动刑法来惩治不法代孕行为。对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要从刑法原理角度出发,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设立一条子原则,即人身权益优先原则;要从刑事立法角度出发,“以点带面”设置相关罪名,其中“点”是指非法代孕罪,而“面”是指非法从事代孕行为罪;还要从刑事司法角度出发,严格依法办事,利用好现有的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遗弃罪等罪名,有效规制非法代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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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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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禁止不变。“稳定与变化”是法律系统整体在自身局限性与适用性之间的来回关照。而刑法的“变”,即为刑法的修改变化,是其应时代所需的积极担当。从1997年刑法大规模修订至今,20余年间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十一次修订,共增加或修正了刑法211个条文,修改的范围涉及1997年刑法最初颁布的全部章节,罪名由最初的414个变为483个,立法节奏似乎过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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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鹏程;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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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这种新型犯罪类型有着不一样的解读习惯,然而事实上,应当以“电信网络诈骗”命名该类犯罪更为合适。电信诈骗犯罪最早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后来传入大陆地区并升级演化为电信网络诈骗,依靠大陆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人多地广的优势迅速在我国各地滋生蔓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诈骗手段多样化、科技智能化;诈骗过程非接触化;诈骗团体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较传统电信诈骗社会危害性大幅度提升的特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首先应当加强侦查机关侦查预警技术,建立打击电诈最强防线;其次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再次应当加强国际犯罪信息资源的沟通与交流;最后应当增强社会组织间的协同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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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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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健全的海洋环境刑事法律制度是推动海洋经济良好发展、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现有法律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美日两国的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律制度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对此,有必要通过比较法的视野总结美日两国先进经验,以实现从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罪、明确过失犯罪和具体危险犯刑事责任以及协调刑罚措施的衔接与配置等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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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梅兰;
涂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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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完善,让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路人士都开始重点关注起了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问题,为了契合时代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的同步推进,我国《刑法》在土地、矿产等生态资源领域上,均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刑事立法保护,而同样作为基础性资源的水资源一直以来在刑事立法中却有所缺失。为了弥补相关的立法不足,呼吁更多的学者人士关注当前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对此,本文将从危险犯处罚地下水资源犯罪的角度,为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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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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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草原既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又对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做好草原保护既是生态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之举。在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对于草原保护普遍存在法律保护缺位、具体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刑法便责无旁贷地成为保护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草原保护视角,分析现行刑法中对于草原保护的现存问题与缺陷,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与解决对策,以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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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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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节犯乃中国刑事立法之特色,而且从立法趋势看,情节犯立法大有日益扩张之势,究其缘由在于情节犯的立法目的早已实现从扩张犯罪圈到限缩犯罪圈的过渡,完全契合罪刑法定原则之要义。然而,肯定情节犯立法具有合理性并不等于认同现有情节犯立法完美无瑕。事实上,现行情节犯立法在立法设置、立法分类、立法表述等方面尚存在随意性突出的问题,未来《刑法》修订时,建议从整个刑法体系的角度出发,采用例示情节犯、删除情节恶劣型情节犯、统一情节严重型情节犯表述等方式予以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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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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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分则在设置上有别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这种立法设计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分则采取“立法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构罪形式,这一鲜明特征使得我国刑法分则的构造独具一格。“立法定性+定量”模式的形成过程经历了萌芽、形塑以及确立三个阶段。在形成动因上,该种构罪模式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该模式的确立实际上是我国行刑“二元制裁”体系的必然体现,也是刑事立法处于我国独特法治现实下的理性抉择。我国特殊的“立法定性+定量”构罪模式,还具有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体系相吻合、能够彰显刑法谦抑性,以及能够提示司法实践注重对犯罪罪量要求的考察等多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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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星;
王芝静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暨第四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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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海洋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失,而各国国内刑事立法及当前有关国际公约并不能有效改善这一局面.为了更好地应对流动性、全球性的海洋污染,切实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完善各国国内环境刑事立法,增设海洋污染罪,并制定专门针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专业性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是当前各国均需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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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锦
- 《第二届食品安全法论坛暨国际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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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较为严峻,这与中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而不周"的刑事立法密切相关.对此,有必要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在刑法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的过失犯罪;增设资格刑,剥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再次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同时调整体系,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移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如此,就可以实现刑事立法"既严又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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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宏
-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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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性贿赂的概念、它的犯罪性质、以及性贿赂罪的定性、取证和量刑五个基本方面,对性贿赂问题作了全面的法理分析.认为性贿赂在概念上是无懈可击的,在性质上是一种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腐蚀公共权力社会公正性的贿赂犯罪.尽管性贿赂罪在定性、取证和量刑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绝不影响性贿赂立法的法理正当性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而,对性贿赂立法的所有质疑都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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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宏
-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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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性贿赂的概念、它的犯罪性质、以及性贿赂罪的定性、取证和量刑五个基本方面,对性贿赂问题作了全面的法理分析.认为性贿赂在概念上是无懈可击的,在性质上是一种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腐蚀公共权力社会公正性的贿赂犯罪.尽管性贿赂罪在定性、取证和量刑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绝不影响性贿赂立法的法理正当性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而,对性贿赂立法的所有质疑都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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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宏
-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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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性贿赂的概念、它的犯罪性质、以及性贿赂罪的定性、取证和量刑五个基本方面,对性贿赂问题作了全面的法理分析.认为性贿赂在概念上是无懈可击的,在性质上是一种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腐蚀公共权力社会公正性的贿赂犯罪.尽管性贿赂罪在定性、取证和量刑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绝不影响性贿赂立法的法理正当性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而,对性贿赂立法的所有质疑都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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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宏
-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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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性贿赂的概念、它的犯罪性质、以及性贿赂罪的定性、取证和量刑五个基本方面,对性贿赂问题作了全面的法理分析.认为性贿赂在概念上是无懈可击的,在性质上是一种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腐蚀公共权力社会公正性的贿赂犯罪.尽管性贿赂罪在定性、取证和量刑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绝不影响性贿赂立法的法理正当性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而,对性贿赂立法的所有质疑都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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