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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27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建筑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84篇、会议论文216篇、专利文献10476篇;相关期刊1454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74种,包括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2017年度学术年会、第七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责任主体的相关文献由2878位作者贡献,包括施惠财、祖钦先、罗沙等。

责任主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84 占比:18.85%

会议论文>

论文:216 占比:1.64%

专利文献>

论文:10476 占比:79.51%

总计:13176篇

责任主体—发文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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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灵加
    • 摘要: 文章分析了EPC模式下合同价款调整中存在的不足,阐述了EPC模式下风险责任的划分以及EPC模式下合同价款的调整规则,探究了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调整要点,包括确定设计变更后的合同造价、制定工程价格调整处理原则、明确造价损失承担主体、评定意外终止工程费用承担比例,以期为变更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 钟晓雯
    • 摘要: 承认智能软件“产品”属性符合立法目的,且将软件集成到机器上可满足“产品”应为有形物之要求,故而运用产品责任制度规制人工智能侵权具有合理性,但也面临能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难以证明产品“缺陷”以及难以合理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困境。对此,从比较法、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建立“消费者期待标准”,同时减轻人工智能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排除人工智能产品的发展风险抗辩。为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立法应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类型,同时增设运营者作为责任主体
    • 许桂平; 王焱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但《反垄断法》从2008年实施至今从未修改,在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反垄断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滞后性。首先,《反垄断法》没有规定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反垄断法》规定的两种罚款金额标准较低,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最后,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垄断罪,导致对垄断行为实施者的威慑力不足。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 张丽丽; 夏效倩; 黄丁丁
    • 摘要: 随着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不断增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更加重要。机动车租赁不同于车辆挂靠、借名买车等行为,不能依据挂靠或者借名买车等规则来认定机动车租赁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在单纯财产租赁的情况下,由控制、支配机动车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承租人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出租人仅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附驾驶服务的机动车租赁,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当为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作为驾驶服务中介人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由承租人或者驾驶人承担,出租人对驾驶人的推荐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 梁勇; 刘佳; 赵娴静
    • 摘要: 随着“放管服”科研政策的实施与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政策开始试点,为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提供了政策依据,营造了良好的科研环境。然而,高校科研经费的违规违纪等信用问题仍然存在。因此,文章以科研经费管理环节为主线,分析科研经费失信特征。以经费责任主体为载体,构建科研经费信用体系,为评价科研经费信用考核提供思路,从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 邓婧; 何婧; 朱娜
    • 摘要: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学术期刊出版的不断融合,学术期刊进入智能出版时代。学术期刊编辑作为学术期刊出版环节中的核心竞争力和根本保证,其能否顺利转型关系着学术期刊出版能否良性长远发展。文章通过分析智能出版时代学术期刊出版现状,发现智能出版时代学术期刊编辑人才转型面临编辑创新思维不足、编辑责任主体意识缺失、智能出版技术设备短缺等困境,从而提出学术期刊出版机构要在培养编辑人才创新思维、提高知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编辑培养考核反馈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意识、加大技术设备投入等方面寻求学术期刊编辑人才转型培养的路径。
    • 魏修治; 阿丽耶阿卜力肯木
    • 摘要: 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侵权的主体应当从发布者、转载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三个角度考虑。发布者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公众人物”一般不阻却发布者责任,“公共利益”阻却发布者责任应当满足形式上的“公权力机关”和内容上的以普遍的公共利益为导向两个原则。转载者责任应考察主观故意,在信息的传播形态上明显具有侵权特征、根据常识可判断为侵权的,转载者在获悉转载内容存在侵权后拒绝采取必要措施的,转载者对于转载信息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等情况下,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善意转载或者在获悉转载内容失实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内容构成侵权而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承担自始的或相应的侵权责任。
    • 王烨; 徐成
    • 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以及传感技术等多重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面临发展黄金期。基于技术层面以及系统开发层面的初期性,无人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侵权责任主体存在争议、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归责原则较为混乱以及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等问题。为应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侵权责任问题,应首先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主体,其次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认定,再次构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保险制度,最后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督与管理。
    • 刘绍容; 胡雪英(图)
    • 摘要: 普洱市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工作启动以来,明确每一个项目实施进度的月度目标进度和责任主体,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把握各个项目推进情况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成效如何?以前,米荞不值钱;现在,价格好了,可以直接转变为经济优势,增加村民收入。
    • 冀榕; 陈维超
    • 摘要: 算法技术反向价值负荷带来诸多伦理失范现象,如算法技术越位造成的“信息偏食”、算法对数据的获取侵犯用户隐私、主体边界模糊性带来的责任缺失等。对此,可以基于透明、追责、尊重的伦理原则,探索算法新闻伦理主体重建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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