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1年内共计20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建筑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97篇、会议论文210篇、专利文献4篇;相关期刊1114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169种,包括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2017年度学术年会、第七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责任主体的相关文献由2244位作者贡献,包括施惠财、祖钦先、宋民宪等。
责任主体
-研究学者
- 施惠财
- 祖钦先
- 宋民宪
- 张爱华
- 李淑娟
- 罗沙
- 荣启涵
- 丁小溪
- 张荣
- 李伟
- 李又兮
- 李明辉
- 林明华
- 王显政
- 王琳
- 王继明
- 罗争光
- 黄珍
- 丁晶
- 于锋国
- 亓坤
- 付晓露
- 任林洋
- 任洪涛
- 何国强
- 何平
- 信萍萍
- 关曼苓
- 冯典
- 冯立中
- 刘俊
- 刘俊生
- 刘倩
- 刘国斌
- 刘坤远
- 刘建伟
- 刘建春
- 刘强
- 刘敏
- 刘树桥
- 刘梦雨
- 刘波
- 刘潺
- 刘畅
- 刘祖锋
- 刘芳
- 包晓敏
- 匡怡觉
- 卢梅荣
- 史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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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芳
- 《学术交流》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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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法律伦理、法律逻辑、技术可能性、社会和谐以及实质性解决纠纷等方面的原因,人工智能不具备作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际造成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人,即自然人或由自然人的集合构成的组织.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仍然缺乏对于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明确规定,缺乏相关责任主体识别的特别机制,与责任主体识别相关的责任承担机制也亟待建立.对此,可以确立由人工智能侵权行为实际控制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制度,建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识别的实施细则,并制定人工智能无害化处理的特殊规范,从而科学构建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识别机制,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侵权责任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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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巧妮;
上官小芳;
黄锐
- 《医药导报》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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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界定我国高危药品风险控制责任主体及其对高危药品风险管理的诉求,为更科学、有效地开展高危药品风险管理提供参考.方法 通过文献研究初步确定高危药品风险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依据米切尔评分原则设计调查量表,并通过两轮专家咨询,确定高危药品风险控制责任主体.根据专家在风险控制责任、风险控制参与度、风险处置能力三个维度的评分情况,计算责任指数并对其分类.通过现场问卷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对我国高危药品风险管理上的诉求.结果 专家咨询界定11个医院内部高危药品风险控制责任主体;确定医院管理人员、医生、护士、药师、质量控制部门为核心责任主体;医务人员对降低高危药品风险的诉求是需要定期的高危药品知识培训,其次是药师协助指导高危药品用药.结论 加强医务人员高危药品知识培训,积极推进药师参与高危药品管理和使用,有利于我国高危药品的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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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柏铭
- 《地方财政研究》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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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努力解决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然而,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并不等于预算绩效的责任主体.本文揭示了相关概念之间边界模糊的现状及边界不清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对预算绩效责任主体进行学理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形,界定了预算绩效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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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德奎
-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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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关系到土壤污染后续的责任追究和治理责任的落实.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45条引入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但将其认定程序授权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鉴于该法对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规范设计缺乏可操作性,借助损害担责原则和共同负担原则对土壤治理责任分配的正当性进行证成.结合行政秩序法上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梳理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美国、德国等国的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经验,从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构成、土壤治理责任的归责原则、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界限以及多数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选定规则等维度,提出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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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爱国;
潘海洋
- 《中国煤炭地质》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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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采煤沉陷面积大,治理工作严重滞后,治理思路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将采煤沉陷划分为东北、京津冀、黄淮海、华南、晋陕蒙宁、云贵川渝、西北、青藏7个综合治理区,分区总结了采煤沉陷特征;在概括总结前人采煤沉陷治理经验和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基本途径和综合治理新思路,分别提出有责任主体采前、采中、采后治理模式和无责任主体生态城镇型、生态农业型、生态恢复型、生态旅游型4种综合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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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
- 《西部学刊》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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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民事侵权责任法体系产生了冲击,界定其法律地位、适用归责原则、发生损害后的责任承担主体等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关于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学说有人格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等,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主要有相关因果关系说等.人工智能的发展未颠覆现有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侵权责任主体是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分担,设置法定的行业安全评估标准,能够解决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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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玉成
- 《2018中国石油石化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技术交流大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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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包商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商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承包商事故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中占绝大多数,这暴露出外部承包商的整体素质与标准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本文结合青海油田机械厂目前在承包商安全管理方面的现状和一些做法,分析了当前在承包商安全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原因,就如何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提出了相应对策:即要完善和细化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严把准入关,规范承包商队伍;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纳人承包商管理;强化承包商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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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甫云
- 《第18次全国犬业科技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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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社会犬业资源为公安机关警犬技术服务的民犬警用为当前警犬工作开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包括优质犬源、幼训达标、受训犬采购、租借或购买工作犬服务、训犬运犬用犬装备、犬用食材药品、犬业信息平台等.公安部推动发展民犬警用以后,民犬警用事业多层有发展、服务有延伸、信息有交流、犬评有平台等,取得不小成效,但与公安部要求的民犬警用仍有不小差距,特别是民犬装备警用与新时代警犬技术发展不相适用.依笔者之见,应建立健全发展民犬警用规定,明确民犬警用服务责任主体,开通依法采购信息平台,拓展民犬警用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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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传杰;
邓宸
- 《第九届全国工科研究生教育工作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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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治理体系下高校研究生教育由行政、学术、市场三类主体共治,责任共担.行政类主体对外适性质量负责,学术类主体对内适性质量负责,市场类主体对个适性质量负责.高校研究生教育外适性、内适性和个适性三维质量,由不同主体分别制订质量标准并进行质量问题判定,在三维质量细化基础上进行责任主体界定并进行质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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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栋
- 《2017中国燃气运营与安全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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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话不难看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强调主体明确和强化责任落实,所以,谈到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前,还是有必要再次重申企业为何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构建体系,强化意识与行为,明确责任,落实同责与双责,保障投入,把控专款与专用,营造氛围,加强教育与培训,辨识风险,紧抓检查与治理,持续演练,提升能力与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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