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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3年内共计817篇,主要集中在水路运输、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0篇、会议论文154篇、专利文献59604篇;相关期刊208种,包括中国海商法研究、人民司法、振动与冲击等; 相关会议71种,包括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10年船舶航泊实践研究学术会议、第四届全国船舶与海洋工程学术会议等;船舶碰撞的相关文献由121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自力、顾永宁、胡志强等。

船舶碰撞—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50 占比:0.91%

会议论文>

论文:154 占比:0.26%

专利文献>

论文:59604 占比:98.83%

总计:60308篇

船舶碰撞—发文趋势图

船舶碰撞

-研究学者

  • 王自力
  • 顾永宁
  • 胡志强
  • (Missing)
  • 刘敬喜
  • 刘昆
  • 刘敬贤
  • 刘文
  • 刘钊
  • 张延昌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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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洋
    • 摘要: 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运载工具,具有载货能力强、运输便捷、运价低廉的特点。根据克拉克森最新研究数据表明,全球100GT以上的船舶已经达到十万余艘。尽管船舶在全球贸易运输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由于海上航行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船舶驾驶员的操作技能,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船舶碰撞不仅会对船舶财产以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损失,也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因此,有必要对船舶碰撞事故和应急措施进行研究。本文重点开展了“桑吉”轮碰撞事故实例分析,包括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分析,并提出防范船舶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船舶碰撞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 司玉琢; 吴煦
    • 摘要: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确立了漏油船舶所有人的严格责任,漏油船舶所有人被确认为公约下油污损害的唯一责任人。若漏油事故是由第三方船舶碰撞侵权造成的,油污受害人只能按照公约的规定向漏油方请求油污损害赔偿。对于油污损害造成的油类本身灭失或损害,其所有人可以碰撞法律关系向非漏油船请求碰撞责任赔偿,但以不影响任何一方的责任限制为条件。船舶碰撞事故造成一船漏油时,油污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可能同时涉及两个海上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是船舶油污法律关系和船舶碰撞法律关系,或者是船舶油污法律关系和一般环境侵权法律关系。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规定,在涉及责任限制时,油污法律应该优先适用。若油污法律不予调整,属船舶碰撞法调整范围的,碰撞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船舶油污法和船舶碰撞法都不适用时,方有适用一般法的空间。
    • 赖思行; 王昶天
    • 摘要: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将近三十年,相关规定亟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小、未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方便旗”和“择地行诉”现象等不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订意见稿虽然对现行第二百七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调整,但仍未能弥补原条文中其他不足之处。故有必要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修订进行思考,从四个方面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引多个侵权行为地中的准据法;其二,将第一靠泊港作为法院地法的限制条件;其三,发生在我国领海且有损我国领海利益的船舶碰撞,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四,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有助于解决方便旗问题和作为兜底性方案。
    • 田大春
    • 摘要: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悬挂的号灯,包括位置、颜色、角度、可见距离等,以表示自身动态位置,便于互相避让、识别。航行灯的正常工作和正确显示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也是决定采取避让行动的重要依据。考虑到航行灯目的是识别船舶和通知其海上航行的意图,船舶值班驾驶员(OOW)应掌握本船航行灯工作状态。
    • 刘汉青
    • 摘要: 1992 CLC将船舶油污损害完全由第三人故意造成作为泄露船舶的所有人的除外责任,但在对公约的立法原旨进行解读后发现公约在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模糊之处。油污损害完全由第三人故意造成的案件是难以找到现实依据的理想模型,且不符合相关因果关系和高度危险责任原则。目前《海商法》正值修改过程中,条文的拟定者将大量精力投入油污公约的转化适用中。为避免在转化适用公约时同样出现此种问题,应同时承认泄漏船的泄露行为和非泄漏船的碰撞行为均是油污损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泄漏船承担全部责任,非泄漏船在过失比例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的制度。
    • 付方; 黄会娣; 张东卫; 肖花
    • 摘要: 针对海洋平台立管的碰撞和安全可靠性问题,防止作业船舶碰撞海洋平台立管造成严重事故,对东海某项目平台后安装立管采用分区域布置安装的方法,避免了由于风、浪、流等海况影响,船舶操控失误等因素造成的船舶碰撞立管风险,对海洋工程领域安全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王艳华
    • 摘要: 为保障船舶航运安全,研究船舶碰撞过程船体表面动力学数值仿真方法。考虑船舶的尺寸参数与材料性能参数,选取随动强化模型仿真船舶材料构建船舶有限元模型;设置碰撞速度、角度与位置,材料属性,接触力、摩擦力以及水流对船体的影响等参数,采用Ansys有限元软件内的显示动力学模块求解船舶碰撞过程船体表面动力学方程与能耗耗散方程。结果表明,船舶碰撞过程中损伤通常存在于碰撞区域内,以塑性变形为主;被撞船碰撞角度一致条件下,碰撞力上限值、均值同碰撞速度间呈正比例相关;碰撞速度一致条件下,碰撞力均值同碰撞角度之间呈反比例相关;碰撞角度同碰撞时间之间成正比例相关。
    • 刘敬贤; 刘超; 李范春; 王利鹏
    • 摘要: 船舶碰撞的事故现场难以进行实地勘查和保留,传统调查主要靠收集证据进行定性分析,伴随海事行业的现代化发展,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也逐步向多途径、科学化的方向进行探索。对一起真实碰撞案例进行模拟仿真,采用显示动力学和计算流体动力学(Computational Fluid Dynamics, CFD)定量分析出船舶碰撞不只发生一次。第一次碰撞发生在船B船头右舷外板处,历时0.5 s。碰撞后船A获得较大的横向速度,在水阻力下间隔2.9 s后与船B发生第二次碰撞,导致船A右舷舭部外板向内凹陷,船B艏柱出现条状划痕,上端碰撞点距吃水线约0.9 m,下端碰撞点距吃水线约1.7 m。定量分析结果与实船勘测损伤区域、损伤形式完全吻合,该结论被海事法庭所采纳。结果表明:定量分析可为船舶碰撞事故提供一种新的调查途径和推演方法,能够挖掘传统定性调查中所无法获取的二次碰撞、碰撞历时和碰撞损伤等事故推演信息。
    • 杨文丛
    • 摘要: 为使人工智能船舶在海事海商领域的应用与我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更加平稳衔接,分析现有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我国国内法的规定,通过类比指出人工智能船舶对现行法律存在的影响,结合当前人工智能船舶的研究阶段与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人工智能船舶符合"船舶"的概念,应受到法律监管;人工智能船舶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特殊性,应提出更严格的适航标准,对其信息系统应提供更严密的保护;在人工智能系统需要人为操控时,岸基操作人员在职能上类似于船员或船长,与传统船长法定职能存在差别;人工智能船舶可能不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且碰撞发生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不同情况下也会有差别。
    • 杜柏松; 池弘福; 丁天明
    • 摘要: 近年舟山海域商渔船碰撞事故频发,造成严重的人命和财产损失。通过对舟山海域近十年来商渔船碰撞事故的数量、造成的损失及事发海域和时间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原因,最后从通航环境、船舶管理、船员教育培训和主管部门监管四个方面提出防止发生商渔船碰撞事故的相关对策,以期为舟山海域营造安全通航环境,并为我国其他海域防止商渔船碰撞事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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