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损害
油污损害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水路运输、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2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1886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13年年会暨内河航行新技术与绿色航运研讨会、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等;油污损害的相关文献由140位作者贡献,包括司玉琢、廖兵兵、龙玉兰等。
油污损害—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886篇
占比:98.88%
总计:12021篇
油污损害
-研究学者
- 司玉琢
- 廖兵兵
- 龙玉兰
- 于静
- 刘红
- 帅月新
- 易传剑
- 曲乐
- 栾雅琦
- 欧阳振远
- 殷佩海
- 熊德琪
- 王璠
- 许民慧
- 郑才荣
- 陈刚
- 韩立新
- 丁建洪
- 丁林阳
- 严世强
- 付继博
- 何丽新
- 余妙宏
- 侯平原
- 侯怀霞
- 俞霞珍
- 全超
- 关正义
- 冼婧晗
- 冼婧晗1
- 刁洋
- 刘光毅
- 刘安宁
- 刘昭青
- 刘汉青
- 刘莹莹
- 刘长霞
- 卢昕
- 危敬添
- 叶明照
- 向昕
- 吕航
- 吴宝铃
- 吴志毅
- 吴煦
- 周竹军
- 周艳萍
- 唐晓春
- 孔祥昆
- 孟于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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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玉琢;
吴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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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确立了漏油船舶所有人的严格责任,漏油船舶所有人被确认为公约下油污损害的唯一责任人。若漏油事故是由第三方船舶碰撞侵权造成的,油污受害人只能按照公约的规定向漏油方请求油污损害赔偿。对于油污损害造成的油类本身灭失或损害,其所有人可以碰撞法律关系向非漏油船请求碰撞责任赔偿,但以不影响任何一方的责任限制为条件。船舶碰撞事故造成一船漏油时,油污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可能同时涉及两个海上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是船舶油污法律关系和船舶碰撞法律关系,或者是船舶油污法律关系和一般环境侵权法律关系。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规定,在涉及责任限制时,油污法律应该优先适用。若油污法律不予调整,属船舶碰撞法调整范围的,碰撞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船舶油污法和船舶碰撞法都不适用时,方有适用一般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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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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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 CLC将船舶油污损害完全由第三人故意造成作为泄露船舶的所有人的除外责任,但在对公约的立法原旨进行解读后发现公约在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模糊之处。油污损害完全由第三人故意造成的案件是难以找到现实依据的理想模型,且不符合相关因果关系和高度危险责任原则。目前《海商法》正值修改过程中,条文的拟定者将大量精力投入油污公约的转化适用中。为避免在转化适用公约时同样出现此种问题,应同时承认泄漏船的泄露行为和非泄漏船的碰撞行为均是油污损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泄漏船承担全部责任,非泄漏船在过失比例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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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兵兵;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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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只适用于我国香港地区。近2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国情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基金公约》适用全国的不利因素不复存在,需要对《基金公约》适用全国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本文从历史上《基金公约》没有适用全国的原因入手,对《基金公约》适用全国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并对《基金公约》适用全国后可能带来的益处以及《基金公约》适用全国机制上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基金公约》适用全国是可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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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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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在船舶互有过失碰撞的情况下,当一船发生漏油后,非漏油船对所造成的油污损害事故所需承担的责任问题.目前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的国内立法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都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海商法学界,非漏油船能否直接作为责任主体的看法不一.对此本文首先分析了理论及实践中不同观点和做法,然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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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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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分析总结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运作机制特点,借鉴其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思考完善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制度建设的对策,提出系统梳理中国船舶油污事故数据、开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风险管理评估、拓宽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提高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加强与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合作交流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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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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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使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保护环境、保护油污受害人和清污单位的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概述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管理组织情况、发挥的作用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油污基金赔偿或补偿的前提条件,以实际案例分析油污基金理赔实践中在赔偿限额、地理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付制度、代位求偿权和先行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办法》中需要完善的条款,并提出完善建议,为《办法》的修订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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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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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总结“Erika”轮原油泄漏事故造成的影响,通过概述事故概况,分析因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过程及其法律争议及欧盟相关立法和相关公约修改,认为“Erika”轮溢油事故在客观上推动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进步,从而为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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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洋
- 《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13年年会暨内河航行新技术与绿色航运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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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船舶发生油污事故的风险和严重性也随之递增.一起重大油污事故往往会导致巨额的索赔,建立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对于保护航运业的发展和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对海船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已基本完善,但是在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还是一个空白,文中旨在从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进行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内河航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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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玉兰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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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海域造成的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及其赔偿请求的债权性质,是目前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际公司及我国在油污损害案件中适用条件的分析,说明油污损害债权性质评判的依据,同时本文介绍了目前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之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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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
殷佩海;
熊德琪
- 《中国航海学会2002年全国船舶机电学术会议》
|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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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阐述了尽快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意义,提出了通过国内立法或加入国际公约是建立油污损害赔机制的有效途径.针对上述,论证了建立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法理基础、油污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其他若干问题;最后,建议建立法律认可的科学定量化--"海上溢油损害评估和索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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