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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致单船油污泄漏的责任主体研究

         

摘要

1992 CLC将船舶油污损害完全由第三人故意造成作为泄露船舶的所有人的除外责任,但在对公约的立法原旨进行解读后发现公约在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模糊之处。油污损害完全由第三人故意造成的案件是难以找到现实依据的理想模型,且不符合相关因果关系和高度危险责任原则。目前《海商法》正值修改过程中,条文的拟定者将大量精力投入油污公约的转化适用中。为避免在转化适用公约时同样出现此种问题,应同时承认泄漏船的泄露行为和非泄漏船的碰撞行为均是油污损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泄漏船承担全部责任,非泄漏船在过失比例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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