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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3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67篇、会议论文48篇、专利文献435692篇;相关期刊905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7种,包括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5年年会暨何梁何利学术高峰论坛、“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第七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博士论坛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文献由2389位作者贡献,包括黄娅琴、张鹏、杨立新等。

惩罚性赔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67 占比:0.52%

会议论文>

论文:48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435692 占比:99.47%

总计:438007篇

惩罚性赔偿—发文趋势图

惩罚性赔偿

-研究学者

  • 黄娅琴
  • 张鹏
  • 杨立新
  • 河山
  • 张红
  • 张诺诺
  • 徐楠轩
  • 郭平
  • 陈年冰
  • 孙玉荣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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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志红
    • 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日益突显,与之相对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趋严峻,我国《知识产权法》处于亟待修补与完善的状态之中.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中,存在着制度不全、损失计算困难、维权成本高昂等特征,仿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且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直接威胁着产权拥有者的权益.因此,现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从惩罚性赔偿这一视角出发,探讨如何弥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缺口,以供参考.
    • 曹金容
    • 摘要: 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以实践为驱动力,以制度为凭借,契合了海洋治理的时代需求.推动该制度的制定,既面临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定位之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冲突,又涉及海洋案件调查举证之难、评估鉴定之困.从法益内涵、制度规定、诉讼主体深层次剖析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恰适性、与传统民法理论建构的逻辑承接性,以及运用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可践性,可奠定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运用制度性思维明晰赔偿权利人的主体结构、赔偿的程序规则及配套规则,方能以"公益"之吴钩和"惩罚性赔偿"之利剑,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之健康.
    • 彭学龙; 徐瑛晗
    • 摘要: 当下中国,正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先行先试"的商标法恰可提供有益镜鉴.目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践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系数无章可循等多维困境,亟需学界回应.就基本原则而言,积极适用方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审慎司法才能尽量避免寒蝉效应.考查域外国家司法适用情况,美国依据侵权者动机确定具体判赔额,英国则充分考量各方接受程度,大陆法系国家补偿性责任的惩罚因素中重点关注被告过错.论及我国,在规范层面,商标惩罚性赔偿应主要规制不特定多数人侵权、重复侵权,其适用应受比例原则约束,着重考量侵权者主观动机和涉案各方接受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举证负担.在要件设计上,"恶意"有别于"故意",特别强调意志因素,就此而言,法释〔2021〕4号第1条中"恶意"与"故意"的区别表述模糊,值得商榷;进而言之,"情节严重"不仅需考量正向要素,还应兼顾对市场运作影响不大的酌减因素.
    • 廖嘉诚
    • 摘要: 惩罚性赔偿作为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中最强力的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有着明确规定,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其制度本身的适用条件模糊、证据采信困难以及功能被其他侵权损害赔偿所架空的内外双重困境。立法上应当对其主观构成要件进行统一表述,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克服制度路径的依赖,完善举证标准。在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也应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其在知识产权侵权关系中的准确适用。
    • 肖振宇
    • 摘要: 新发展环境使金融机构的潜在客群数量激增,对金融数据进行挖掘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朝普惠金融方向发展的必然举措。伴随金融数据价值的提高,保护金融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日益成为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新内容。在数据挖掘冲击金融隐私权的困境中,金融机构急于在数据挖掘与保护金融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对金融数据的有效利用。为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数据挖掘权的平衡,可在将金融数据定性为财产性权益的基础上,将通知金融客户作为金融机构开展挖掘行为的前置条件,以脱敏规制作为数据挖掘的程度标准,并在金融客户主张挖掘行为侵犯其金融隐私权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机制,综合规制金融机构的数据挖掘行为。
    • 李响
    • 摘要: 自从2009年被以“十倍赔偿”形式写入《食品安全法》以来,惩罚性赔偿就一直活跃在我国的食品安全诉讼当中,借助其激励(受害者)、惩罚(违法者)与震慑(后来者)并重的功能,在食品安全诉讼当中贯彻党中央所提出“最严厉处罚”的治理方针。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而不是惩罚这一核心要点,相关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不仅使普通消费者难以从中受惠,而且还多为职业索赔者把持。有必要检讨其在构成要件、赔偿金额、审理程序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定,使惩罚性赔偿真正发挥出“杀一儆百”的公共治理效能。
    • 赵天水; 郭泽
    • 摘要: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制度与传统民法之填补性赔偿在作用、构成要件、赔偿额以及效力来源等方面均存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须注意对于“明知”的判断。但真实有效的行政许可可以作为否定经营者主观明知的理由。此外,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摘要: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王崇敏、王然王崇敏、王然在《法学论坛》2022年第2期撰文指出,采用示例的方法明确“情节严重”的含义易导致利益考量的片面化。借鉴动态体系化的方法塑造“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规则对于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有重要价值。支撑“情节严重”判断的抽象评价要素实质上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背后价值基础的外化明示。“亚要素”是连接抽象评价要素和具体案件事实的桥梁,指引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 刘思佳
    • 摘要: 《著作权法》新修正案和新出台的《民法典》,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惩罚性赔偿以其惩罚、威慑功能,为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存在的举证难、维权代价高等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渠道。目前,我国已从立法层面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地位,但司法实务中还需要厘清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程序适用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倍数的明确与司法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 许桂平; 王焱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但《反垄断法》从2008年实施至今从未修改,在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反垄断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滞后性。首先,《反垄断法》没有规定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反垄断法》规定的两种罚款金额标准较低,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最后,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垄断罪,导致对垄断行为实施者的威慑力不足。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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