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3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67篇、会议论文48篇、专利文献435692篇;相关期刊905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7种,包括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5年年会暨何梁何利学术高峰论坛、“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第七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博士论坛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文献由2389位作者贡献,包括黄娅琴、张鹏、杨立新等。
惩罚性赔偿—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5692篇
占比:99.47%
总计:438007篇
惩罚性赔偿
-研究学者
- 黄娅琴
- 张鹏
- 杨立新
- 河山
- 张红
- 张诺诺
- 徐楠轩
- 郭平
- 陈年冰
- 孙玉荣
- 张爱军
- 张璐
- 张芳琳
- 张鑫
- 徐海燕
- 徐聪颖
- 李友根
- 李响
- 王勇
- 胡海容
- 董春华
- 蒋华胜
- 赵静
- 郑宁
- 陈灿平
- 于林洋
- 余华
- 刘廷华
- 刘阳
- 叶明鑫
- 叶芸函
- 周宇
- 周星
- 周江洪
- 和育东
- 季连帅
- 宋民宪
- 崔聪聪
- 张丽琴
- 张新宝
- 张超
- 张雪源
- 曾祥华
- 朱战威
- 李敏
- 李晓秋
- 李洪帅
- 李颖
- 查华
- 江中帆
-
-
朱志红
-
-
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日益突显,与之相对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趋严峻,我国《知识产权法》处于亟待修补与完善的状态之中.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中,存在着制度不全、损失计算困难、维权成本高昂等特征,仿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且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直接威胁着产权拥有者的权益.因此,现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从惩罚性赔偿这一视角出发,探讨如何弥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缺口,以供参考.
-
-
曹金容
-
-
摘要:
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以实践为驱动力,以制度为凭借,契合了海洋治理的时代需求.推动该制度的制定,既面临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定位之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冲突,又涉及海洋案件调查举证之难、评估鉴定之困.从法益内涵、制度规定、诉讼主体深层次剖析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恰适性、与传统民法理论建构的逻辑承接性,以及运用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可践性,可奠定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运用制度性思维明晰赔偿权利人的主体结构、赔偿的程序规则及配套规则,方能以"公益"之吴钩和"惩罚性赔偿"之利剑,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之健康.
-
-
彭学龙;
徐瑛晗
-
-
摘要:
当下中国,正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先行先试"的商标法恰可提供有益镜鉴.目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践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系数无章可循等多维困境,亟需学界回应.就基本原则而言,积极适用方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审慎司法才能尽量避免寒蝉效应.考查域外国家司法适用情况,美国依据侵权者动机确定具体判赔额,英国则充分考量各方接受程度,大陆法系国家补偿性责任的惩罚因素中重点关注被告过错.论及我国,在规范层面,商标惩罚性赔偿应主要规制不特定多数人侵权、重复侵权,其适用应受比例原则约束,着重考量侵权者主观动机和涉案各方接受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举证负担.在要件设计上,"恶意"有别于"故意",特别强调意志因素,就此而言,法释〔2021〕4号第1条中"恶意"与"故意"的区别表述模糊,值得商榷;进而言之,"情节严重"不仅需考量正向要素,还应兼顾对市场运作影响不大的酌减因素.
-
-
廖嘉诚
-
-
摘要:
惩罚性赔偿作为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中最强力的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有着明确规定,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其制度本身的适用条件模糊、证据采信困难以及功能被其他侵权损害赔偿所架空的内外双重困境。立法上应当对其主观构成要件进行统一表述,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克服制度路径的依赖,完善举证标准。在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也应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其在知识产权侵权关系中的准确适用。
-
-
肖振宇
-
-
摘要:
新发展环境使金融机构的潜在客群数量激增,对金融数据进行挖掘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朝普惠金融方向发展的必然举措。伴随金融数据价值的提高,保护金融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日益成为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新内容。在数据挖掘冲击金融隐私权的困境中,金融机构急于在数据挖掘与保护金融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对金融数据的有效利用。为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数据挖掘权的平衡,可在将金融数据定性为财产性权益的基础上,将通知金融客户作为金融机构开展挖掘行为的前置条件,以脱敏规制作为数据挖掘的程度标准,并在金融客户主张挖掘行为侵犯其金融隐私权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机制,综合规制金融机构的数据挖掘行为。
-
-
李响
-
-
摘要:
自从2009年被以“十倍赔偿”形式写入《食品安全法》以来,惩罚性赔偿就一直活跃在我国的食品安全诉讼当中,借助其激励(受害者)、惩罚(违法者)与震慑(后来者)并重的功能,在食品安全诉讼当中贯彻党中央所提出“最严厉处罚”的治理方针。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而不是惩罚这一核心要点,相关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不仅使普通消费者难以从中受惠,而且还多为职业索赔者把持。有必要检讨其在构成要件、赔偿金额、审理程序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定,使惩罚性赔偿真正发挥出“杀一儆百”的公共治理效能。
-
-
赵天水;
郭泽
-
-
摘要: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制度与传统民法之填补性赔偿在作用、构成要件、赔偿额以及效力来源等方面均存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须注意对于“明知”的判断。但真实有效的行政许可可以作为否定经营者主观明知的理由。此外,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
-
-
摘要: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王崇敏、王然王崇敏、王然在《法学论坛》2022年第2期撰文指出,采用示例的方法明确“情节严重”的含义易导致利益考量的片面化。借鉴动态体系化的方法塑造“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规则对于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有重要价值。支撑“情节严重”判断的抽象评价要素实质上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背后价值基础的外化明示。“亚要素”是连接抽象评价要素和具体案件事实的桥梁,指引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
-
刘思佳
-
-
摘要:
《著作权法》新修正案和新出台的《民法典》,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惩罚性赔偿以其惩罚、威慑功能,为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存在的举证难、维权代价高等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渠道。目前,我国已从立法层面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地位,但司法实务中还需要厘清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程序适用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倍数的明确与司法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
-
许桂平;
王焱
-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但《反垄断法》从2008年实施至今从未修改,在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反垄断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滞后性。首先,《反垄断法》没有规定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反垄断法》规定的两种罚款金额标准较低,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最后,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垄断罪,导致对垄断行为实施者的威慑力不足。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
-
庄绪龙;
宁尚成
- 《第五届食品安全法论坛》
| 2018年
-
摘要:
惩罚性赔偿虽冠以“惩罚”语词,但其主要功能是食品生产和销售领域的安全保障,而非纯粹的惩罚.由于社会分工的角色差异,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显然应该有所区分:作为食品的研发、生产者,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期待而言显然应当高于销售者.在论理解释的角度,生产者的责任承担并不需要“明知”要件,但销售者责任承担应当证明“明知”要件.司法实践中,判例经常混淆生产者与销售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件、扩大销售者法定义务违反的内容,将法定义务违反作为推定明知的规则机械化、形式化,造就了“明知”认定的泛化现象.应该认为,销售者主观上“明知”的认识因素仅包括明确知道和推定知道,而不包括“应知而不知”,意志因素为故意.在“推定明知”的认定过程中,必须论证常态联系构建的基础事实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销售者自身能力、销售行为的妥当性以及政策性因素等情况综合判断.此外,还应该赋予销售者“不明知”的反驳权,裁判文书也应当对推定明知的基本事实与理由进行科学详细论证,以契合社会的公共认同.
-
-
陈炜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
摘要: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传统法律机制难以实现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全面赔付,也难以对存在主观恶性的环境侵权人予以惩戒和警示.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确有必要也相对可行,在我国目前立法部门与现有法律理论研究均未涉足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之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民法典编纂之时对此进行进一步思考与研究.在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后,在《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法律中或者在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中,对惩罚性赔偿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制度,明确赔偿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赔偿金的额度等内容.
-
-
郑慧媛;
张雅霖
- 《第二届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博士后论坛》
| 2016年
-
摘要:
新旧《食品安全法》均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标签瑕疵的食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乱世用重典",只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有观点认为应更多关注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只有当食品实质上是不安全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通过新旧法、国内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该条款进行探索,提出对于标签瑕疵的食品的审查应兼顾形式与实质,同时应对食品安全问题之证明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
-
-
翟超;
于正河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
摘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智慧型民事权利,对依靠科技与知识创新的现代企业而言无疑是宝贵的核心财富,现代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增强自身技术实力的同时,还可以取得了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权;然而,知识产权侵权也是现代企业在获取竞争性地位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和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机制有助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减少日益泛滥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
NIE Li-bin;
聂莉斌
- 《2015中国(上海)国际地下水、土壤监测与修复技术研讨会》
| 2015年
-
摘要: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
-
袁杏桃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
摘要:
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
-
袁秀挺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
摘要: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
-
DAI Xiaofei;
代小飞
- 《大连海事大学第七届硕博论坛》
| 2018年
-
摘要: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愈发快捷,在为生活带来革新的同时,也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提供了便利.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网络游戏私服作为其黑色地带,与其相伴发展成泛滥趋势,私服市场亟待规制.本文站在知识产权保护视角,通过分析网络游戏私服市场泛滥原因,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以及构建著作权快速维权援助模式等角度,为规制网络游戏私服市场提出了建议.
-
-
HOU Jia;
侯佳
- 《第十一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
| 2015年
-
摘要:
社会利益最大化、实质公平和经济安全是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食品安全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之一,理应体现经济法的价值.新《食品安全法》虽对《食品安全法》作了诸多修正和完善,但对照经济法价值的内容,不难发现新《食品安全法》在设计监管体制、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这迫切需要紧紧围绕经济法的价值,对上述缺陷予以补正,让《食品安全法》为公众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
-
秦正发;
王金金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5年年会暨何梁何利学术高峰论坛》
| 2015年
-
摘要: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因应著作权保护的需要,或者是《著作权法》应否引入惩罚性赔偿,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就此而言,必须先正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被诉侵权人公司的居多、法定赔偿适用、合理费用酌定和诉讼费用分摊的现状与问题.而基于法定赔偿性质的不确定性、著作权的特殊性、著作权侵权主体大众化伪命题以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代背景差异的现实考虑,惩罚性赔偿引入论则应值得深刻反思.为此,在数字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保护,即便不引入惩罚性赔偿,从调整诉讼策略、提升司法知识的生产能力、降低维权成本、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行为等方面,亦可探索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因应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