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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

“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09-12-26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会议文集:“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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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10多年前,储槐植教授针对我国的经济刑法立罪指出:“在立法上出现了对经济活动领域的一些无序、失范行为在没有取得规律性认识、没有动用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手段予以有效调整的情况下,就匆忙地予以犯罪化,纳入刑罚圈的现象,使刑罚的触须不适当地伸入到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①这种现象(后称“无先而后”)至今在金融刑法的修正立法中还在延续,而且似乎还没有成为刑法学界重视的一个“问题”。
  • 摘要:刑法学界在表述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的概念用语时,主要是使用“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罚则”、“经济法规中的刑事条款”、“附属刑法规范”,等等。比较而言,笔者赞同“附属刑法规范”这一称谓,它既能揭示出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的本质属性,又能表明其形式特征即附属性同时,“附属刑法”是“附属刑法规范”的统称用语,因而就刑法立法体例而言,把附属刑法作为单一刑法的对称,也是符合立法的科学性要求的。
  •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颁布至今已经经过了几次大的修正,这几次修正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到目前为止,总共有一个单行刑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既涉及刑罚的变动又有新罪名的增加,毫无疑问,这种变动是与时代环境的变迁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法中的许多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对此,只需从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某些经济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上就可见一斑。
  •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的方法论研究较之德国等国家远远落后,在刑法方法论研究方面,也还处于萌芽状态。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刑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如2004年11月,以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梁根林等牵头主办的“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就在深圳进行了以“刑法方法论专题研讨会”为主题的研讨,并出版了《刑法方法论》一书,该书的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学界对于刑法方法论的重视与研究。但该书中,对于刑法“类型化”的文章只有寥寥一、两篇,而后,刑法学者关注刑法“类型化”的人也不多,正如一文作者所言,“在‘类型化’方法的研究领域,已经的荒凉境况仍在相当意义上处于延续状态,没有丝毫改观。”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经济犯罪不断涌现,与传统犯罪相比较,经法犯罪呈现出复杂性。这也使得经济刑法呈现出与传统刑法不同之处,如何完善经济刑法立法包括经济刑法立法模式一直是学者们苦苦追寻的问题。通过对域外经济立法模式的考量,结合我国刑事立法传统,我国应建构适于中国特点的经济刑法立法最佳模式。一、域外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审视(一)域外经济刑事立法形式rn 立法模式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立法形式加以选择而有机组成。世界各国经济刑法立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形式:rn 第一种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刑法典是国家基本法律,具有完整的体系,易于了解和操作,因此,经济刑法的大部分内容规定于刑法典中是现代各国刑事立法的通例,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刑法规范主要存在于普通刑法典之中。
  • 摘要:对于犯罪价值的考察,应当紧密结合犯罪的本质及其与刑法的关系来加以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反思犯罪是否具有生产性、有益性和必要性。而这种思考必须因循辩证唯物主义的路径。对于犯罪的价值考察,只有坚持评价标准和评价对象的同一性,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 摘要:在全球经济发展迅猛,价值理念趋向多元,民主政治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刑法立法应如何涉入社会生活,其态度应当是积极还是消极,其方式应当是刚性还是柔性,其程度和范围应当是宽泛还是狭隘等问题成为时下刑法理论无法回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基于探讨该理论命题的问题意识,本文粗略探讨了刑法立法的未来走向,认为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将具备“谦抑性”、“现实性”、“协调性”、“民主性”、“严密性”和“国际性”等六种基本特性。
  • 摘要:近代以降,随着贝卡利亚吹响的与中世纪封建刑法彻底决裂之号角,刑法开始自己一个全新的时代命运,从那一刻起,保障机能一直就是刑法赖以存在的坚固基石。所谓刑法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效用,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既限制刑罚权对普通公民的发动,也限制刑罚权对犯罪人的法外发动。①具体来说,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进而实现对一般人的权利的保障。②在此理念基础上,近代刑法以危害原则、罪责理论等为基本原则,构建出刑法的基本框架,践行其人权保障的使命。
  • 摘要: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以来,风险就无处不在,野兽的侵袭,部族内的争斗,食物的匮 乏等这些传统的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转化成了更多难以把握、难以控制、辐射 范围更广、影响力更深刻的现代风险。禽流感、甲流[H1N1]、石油泄漏、煤矿爆炸、 金融危机已经显示:风险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主要特征,人类在风险社会的路途上已 经越走越远。那何谓风险社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是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 次提出,它是指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社会、技术和医疗结构高速改进过程中,社会肌 体对混乱的抵抗力完全丧失的一种社会状况。
  • 摘要:“社会变迁”(social change)是一个社会学的基本范畴。所谓“社会变迁”是指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在社会学中,“社会变迁”这一概念比“社会发展”、“社会进化”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包括一切方面和各种意义上的变化。具体而言,社会现象的变迁包括了“自然环境引起的社会变迁以及人口、经济、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变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变迁进行不同的划分。比如,按社会变迁的规模,可划分为整体变迁和局部变迁;按社会变迁的方向,可划分为进步的社会变迁和倒退的社会变迁;按社会变迁的性质,可划分为进化的社会变迁和革命的社会变迁。
  •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问题,即本罪危害行为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持有抑或其他,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④各种分歧意见的背后,是人们在两个认识环节上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是人们对本罪危害行为的内容把握不一。②储槐植教授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蕴含在刑法第395条第1款前段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之中,“它具体包含三因素:(1)持有。(2)明显超过合法收入。(3)差额巨大的财产。”该款后段中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不是本罪行为要件,“仅具有诉讼法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本罪的危害行为是“持有”(即“持有说”)。
  • 摘要: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论和刑罚论(或刑事责任论)两大基本内容。犯罪论就是关于犯罪成立的理论。源于德国的犯罪成立理论最具影响力。“在现代刑法信条学中,人们基本上同意:各种应受刑事惩罚的举止行为,都表现为一种符合行为构成的、违法的、有责的,并且可能满足其他刑事可罚条件的行为。
  • 摘要:1997年,我国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形成了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刑法典。法典化的形成意味着对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更,只有到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冒着损害法典稳定性的危险去变动其中的某些条文。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典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者,需要坚持刑法修改的必要性原则,妥善衡量刑法这把“双刃剑”所可能带来的利与弊。自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①以来,我国刑法典一直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单一修改模式。
  • 摘要: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多元社会,但是它与西方社会的多元化不同,它是一个断裂的、分层的纵向多元社会。一切宏观的社会问题的探讨,都需要基于这个现实。①刑事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特定社会环境之中才具有生命力。这就要求,刑法立法模式必须与社会发展变迁相协调。一、刑事立法模式的细微变化:立法的商谈过程rn 当前中国社会正呈现出一种显著变化:以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信息正在改变着社会,改变着社会治理方式与立法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由网络沟通所构成的社会交往框架的变化导致了虚拟社群的出现,进而使互联网络作为信息的加工和传导机制改变了现实社会中的意见表达过程和舆论传播体系。
  • 摘要: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紧闭的国门开始向世界开放,中国的经济开始与世界接轨。思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改革开放发展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645.2亿元,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00670亿元。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元,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200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
  • 摘要:刑法司法解释是一种特殊的刑法立法技术现象,是刑法规范形式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司法解释是常见的刑法解释的一种,也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它是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应片j刑法规范的含义给予更准确、更明了的提示和阐明。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从理论上讲,法律应社会需要而产生,但法律又不可能完全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法律适用要与时俱进,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从实践上讲,刑法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社会现象则具有多变性、具体性和特殊性,要使刑法规范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规范司法行为,刑法司法解释有其必要。
  • 摘要:刑法学界对非刑罚处罚的研究并不太多,主要的论点在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存废与否,进一步深入的理论探讨付诸阙如。①我在本文中将针对当前非刑罚处罚方式论述这样一个问题:当代刑法中具结悔过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实际上展现了刑法的宽容性,即不仅体现了对轻微犯罪人的宽容,也展现了对刑法自身的宽容——刑法的谦抑性在此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动辄使用刑法或者刑法万能的思维得到弱化。更为重要的是,具结悔过等非刑罚处罚方法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信任,社会相信依靠犯罪人自身的能力能够消弭罪行,恢复稳定的秩序。
  • 摘要:罪过问题是刑法学理论中最为难解的问题之一,其涉及学科面之广、观点之纷呈,令无数学人和司法实务感到凼扰。对这样一个历久弥新的议题,国内外学者倾注了大量的精力,然而,它却像“斯芬克斯之谜”一样,理论上的熟稔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圆满解决。在面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时,我们常常会发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现象。这固然根源于法学是一门充满价值判断的学科,价值判断和取向的多元导致了所采立场的差异,但理论的混乱和模糊亦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
  • 摘要:人身危险性理论是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预防和控制个体的人身危险性可以有效地预防重新犯罪的发生。本文从社会化的视角,探究人身危险性、个体社会化及个体犯罪的相关性,进而找到预防再犯发生的出路。一、个体社会化及人身危险性的涵义(一)个体社会化的涵义rn 我们所说的社会化指的是“个体社会化”。美国社会学学者刘易斯·科塞认为:“社会化首先包括学习社会角色和履行社会角色,而这一过程无疑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完成的。”①他认为个人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发展自己的个性,承担自己的角色。
  • 摘要:据有关报道,在“老鼠仓”事件发生之后,虽然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老鼠仓”行为损害的对象本身是特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不是像内幕交易、操纵等行为损害的是市场公众投资者。此外“老鼠仓”的后果是让基金投资人承担风险,其中并不涉及到内幕信息,而该案中的基金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知情人员。
  •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进行经济转变。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之中,经济运行中出现许多漏洞,给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在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社会分配政策存在不合理之处,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使一部分人心理失衡,不惜用犯罪手段手段获取财富。除了体制方面的因素,经济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方面是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就为各类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调整和修正,刑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也必然要进行相应地革新。这就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刑法观念要进行全面的反思,树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刑法观念,制订与之相符的制度和规则,以便于充分发挥刑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而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完善和变革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 摘要:毒品带给人类的苦难是没有国界的;世界各国都痛感毒品对国民个体的身心甚至是整体民族性的巨大破坏作用。这也不难理解各国刑法在对毒品犯罪配之以严厉法定刑的同时,也对各种类型的毒品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以异种方式作用于同种类的毒品会成立不同的犯罪①;就是以相同的手段作用于异种类的毒品所成立的犯罪也不相同②。毒品犯罪的罪名也规定得非常复杂,难以为强调“简明扼要”的现代刑法典所囊括。
  • 摘要:1949年以后的禁毒立法从历史上秉承了自晚清以来三次禁毒运动的成果。所谓“三次禁毒运动”是对晚清、民国禁毒历程一个典型但并非完整的概括。即1839年,在道光皇帝支持下,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为代表的第一次禁烟运动。前期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部分,后期是作为民国初年政府除旧布新、巩固新生政权的各种社会改革一部分的第二次禁毒运动。第三次禁毒运动,始于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推出“六年禁烟”“两年禁毒”计划,包括抗战胜利后进行的“两年断禁”工作。针对毒晶问题,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主要方面,因此,三次禁毒运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三次大规模的立法运动。
  •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和普及,今天的世界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据统计,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用户将近3亿,一个信息化的网络社会正悄然形成。网络从它诞生的那天起,不仅宣告了信息传输的革命和时空概念的转换,也改变了信息本身的产生和存在方式,改变了人们惯常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重新调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的关系。
  • 摘要: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在实体法上与成年人同样适用普通刑法,程序上同样适用普通刑事诉讼法,尚未形成独立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体或程序法律规范。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试图对此予以弥补,但无法从根本上满足目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实际需要。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势在必行。
  • 摘要:建国六十年以来,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当前我国已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整个转型历程中,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如何科学理解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刑法立法模式彼此之间的关系并进行有效协调,是值得刑法学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以“洒驾肇事”案为分析视角就风险社会中的刑法保护机制略陈管见,以期能对扩展社会变迁与刑法发展的课题研究视域有所裨益。
  • 摘要: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不法分子以高息高利为诱饵,打着各种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这类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集资手段多样,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犯罪;一涉案主体多,处理难度大;集资产变现困难,集资户的利益难以保障。犯罪分子通过高额利息、高额回扣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吸存资金,或者以投资、入股、资金互助等方式变相吸存资金,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消解了国家通过信贷收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而且由于犯罪分子对所吸存的公众资金管理混乱、乱支滥用,或者进行高风险投资,使公众资金蒙受巨大的市场风险,有的甚至遭受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危及公众财产安全,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 摘要:从1979年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共15个条文13个罪名,到现行刑法典经历一个单行刑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后,经济犯罪的家族成员已今非昔比,不但改头换面,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变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且扩充为八节八类犯罪,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九节)一道,占据了现行刑法典的半壁江山。总体而言,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分分合合的历程。制定1979年刑法典时,当时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并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精神,经济犯罪显得比较单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展开,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此过程中,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开始不断出现,随着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法,其中有关经济犯罪又增加了偷税抗税、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著作权、破坏金融秩序、票据犯罪等犯罪类型。
  •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商品生产与流通空前膨胀,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这导致各国关于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和深入,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经济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市场主体活动日趋频繁,经济行为的样态日益复杂,经济活动的能量迅速膨胀,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也呈现复杂和猖獗的发展态势。rn 经济犯罪的增长与破坏力,构成了对整个社会的巨大挑战。通过刑事立法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抗制,一直是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虽对经济犯罪的应对与抗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发展的角度上看,还不能说获得完全的成功。
  • 摘要:新刑法的颁行并未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陷于沉寂,反而随着社会变革的继续深入、以及新的利益关系不断出现等,刑事立法更趋活跃,罪名体系也不断庞大。在此背景下,如何建构科学、合理的刑事立法模式逐渐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笔者就此问题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大家。一、刑事立法模式的制约因素简析rn 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并非是立法者的神来之笔,它实际上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rn 立法模式,又称立法体例,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一般是指法律以何种形态为表现。①需要指出的是,立法模式的概念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是指由不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形式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形式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立法模式的概念也不同于法律体系。
  • 摘要: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997年刑法的修订和随后的单行刑法以及七项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我国控制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智能性、隐蔽性,传统的单轨刑事法律体系已不适应打击与日俱增的经济犯罪,所以我国应优化刑事立法模式,借助其他法律对刑法典进行适当地补充,适时地满足社会控制经济犯罪的需要,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 摘要:刑法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进行刑法立法时所采取的模式。由于各国所属的法系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或者相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家的刑法立法机关及其权限、立法程序的不同,使得各国的刑法立法模式各具特色且呈现出多样性。①从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模式来看,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所采用的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英美法系的传统刑法立法模式表现为简单的法律(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条款)加上复杂的判例(判例实际上是法律的解释),在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之后,判例仍然保留并继续发挥其作用。而大陆法系刑法的典型立法模式则与英美法系传统的刑法立法模式大不相同,其一般表现为系统的刑法典加上单行刑事法规,再加附属刑事法规(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当中所规定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 摘要:经济刑法作为规制经济领域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刑法相较而论,其不法活动形成原因和表现形态均具有特殊性。对于经济犯罪而言,传统刑法在适用时往往出现不妥善之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民商事经济法律的立法修正,我国立法机关频繁出台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新的经济刑法规定或修改原有的传统罪名,立法体现出明显的未计划性。①这种现象的出现表明,传统刑法无法解决与以往不同的经济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立法之初无法预想、考虑这类状况,造成了定罪量刑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经济犯罪通常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变化性均很强,行为人可以利用多种合法方式以达致犯罪目的或者通过主张情事变更,从而造成举证困难,使得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难以认定。
  • 摘要:一部法典的颁行实际上标志着法典的滞后。在97刑法颁布之后,最高立法机关又先后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刑事立法解释等多种文本,对刑法条文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这些刑法修正活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从微观上看,这些修正活动的方向是否准确?其修正的模式是否妥当?其修正的内容是否科学?从宏观上看,这关系到当下的中国刑法该走向何方。
  • 摘要:据《圣经》中记载,移居到埃及的以犹太人,勤奋劳动,以擅长贸易著称,积攒了许多财富,这引起执政者的不满。加之执政者对以色列人的恐惧,法老下令杀死新出生的犹太男孩。摩西出生后,母亲为保其性命,“就取了一个蒲草箱,抹上石漆和石油,将孩子放在里头,把箱子搁在河边的芦荻中。”后来,被来洗澡的埃及公主发现,带回宫中。摩西长大后,一次失手,杀死一名殴打犹太人的士兵,为躲避法老的追杀,摩西来到西乃岛的米甸,娶祭司女儿西坡拉为妻,生有一子。
  • 摘要:世纪之交以来,刑事司法①领域的民意表达异常活跃,民意与司法的碰撞引人注目,个别重特大案件中的司法直接被卷入了民意大潮的漩涡,司法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甚至独立性被严重干预,影响了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由此提出了很多现实的法治问题,即民意应否被司法裁量考虑及实质根据何在,如果可以则能够允许到怎样的限度,如果不予考虑应如何回应及有无补救之术。本文通过对民意影响司法的现状梳理、民意的性质分析、民意表达与法治实现的关系,以及司法与刑事政策的民意策略等方面,展开条分缕析式的实证与理性论证,以期对此现实司法问题的妥当应对提供一些参考。
  • 摘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社会变迁一词有多种含义,既指一切社会现象的变化,又指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既指社会变化的过程,也指社会变化的结果。社会变迁是一个表示一切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的范畴。①由此可见,变迁一词属于中性词,它既可以用以指称进步的社会变迁,也可以用以指称倒退的社会变迁。因此,社会现代化也应包含在这一范畴之内。
  • 摘要: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之所以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我国二十多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经济犯罪发展态势和刑事立法内容的特点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经济活动相对贫乏单调、经济活跃程度不大,可能针对经济制度进行法益侵害的行为无论是在类型或量的层面上都没有明显的值得人们重视的特点,因而反映在1979年刑法典中,经济犯罪的数量不多,也没有必要就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思考和研究。但是,1979年刑法典施行伊始,我国就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前所未有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客观上给经济犯罪的滋生、繁衍和扩张提供了条件。
  • 摘要: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刑法立法时所采用的标准样式。从本源意义上说,刑法立法模式不是某个或者某些先知先觉的人预先理性地设计的,而是来源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甚至是国内需要与国外影响众多因素综合决定的。①刑法立法模式不是刑法理论上逻辑思考的结果,而是刑事立法实践的产物。一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与一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都有密切的关系。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一国的法律传统对刑事立法模式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其最典型的例证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成文式、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判例式、非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不同立法模式的形成肇始于其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
  • 摘要:一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刑法又是保障法。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且法治又是人们服从良法之治的状态。那么,如何更好地控制变迁中的社会,如何更好地使刑法服务于社会,其实根本上还是如何教化人的问题。因此,从“整个刑法领域”考察刑法的教化状况以及设法提升法律的教化能力,是极为要的。然而,以往对刑法机制的研究轻视了刑法的教育机能这一重要领域,对刑法机制与法规范的忠诚理论(或认同理论)两方面的探究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节的。罪犯教育学也几乎“躲进小楼成一统”,与前两者也不相往来。实际上,需要有大系统的观念,把它们三者结合起来研究。
  • 摘要:在社会学里,社会变迁既泛指一切社会现象的变化,又特指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既指社会变化的过程,又指社会变化的结果。五千年来中国社会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到社会结构、人文观念都经历了深刻变革与发展,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社会处在由封闭型的传统农业国向开放型的现代工业国的社会转型时期,整个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在这种变迁之下,犯罪现象作为一类社会现象同样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在犯罪内容不断丰富、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犯罪的类型化及类型学研究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 摘要: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降,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以几何级数的方式增长,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限的希望和欣喜。但是,社会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被大规模的污染和破坏,使整个地球不堪重负。因此,环境问题也就自然成为人类持续地共同关注的首要问题。正如日本著名环境法学者原田尚彦所说的:“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足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而出现的现象。
  • 摘要: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最早由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在20世纪50年代于全面论述公民理论时提出,他认为公民权有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可以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而欠缺这类权利的公民则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讨论弱势群体问题是多属社会学范畴,而法学界对“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界定尚处于讨论之中。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的具有贫困性的人群,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具体而言,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入不敷出。
  • 摘要:社会转型是社会学上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观念、组织等多个层面。①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有社会学家指出: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在速度、广度、深度、难度和向度等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②在这个过程中,刑法也随着社会的转型而不断发展,并且还在继续发展之中。
  • 摘要:中央于2005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该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打击河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西方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发展走向基本符合。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在学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意见。有的学者在研究犯罪分层时提出应采用最广义的刑事政策内涵。但是考察作者的论证方式,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 摘要:犯罪化和非罪化的矛盾在刑事立法上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根据社会的变化发展甚至还很尖锐。但是犯罪化和非罪化应当相对平衡、合理和稳定,不应当出现明显的失衡。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刑事立法的入罪趋势十分明显,所以刑法的罪名也就从一1979年刑法规定的100多个上升至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的400多个。在不到20年的时间增加了200多个罪名,这恐怕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也是比较少见的现象。
  • 摘要:当下中国刑法实践就基本特性而言,尽管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但基本上保持了法治国刑法理性(刑事法治理性)的主要方面,包括形式的刑事法治理性与实质的刑事法治理性二者的有机包容。①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公众普遍认同、学术界比较成熟的共识。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宏大叙事式的结论仅仅停留在一种十分粗略概括的价值判断,尤其缺少更加精细化的价值权衡和技术分析,因而仍然存在相当严重的理论漏洞和实践误导,十分值得进一步反思检讨。
  • 摘要:社会变迁如同时间的经过,不可逆转、无法阻却,同时社会变迁是一个纷乱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并且在人类历史的各个阶段及地区,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西欧和北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是摊开数个世纪进行:通常是一个问题解决之后,再来处理另一个问题。但在新兴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诸种重大问题,如权威的集中、国家整合、社会动员、经济发展、政治参与、社会福利,都是一齐纷至沓来。”①我国日前正处于社会变迁的重大历史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相应的,作为国家重要上层建筑体系的法律制度,也会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进行调整。
  • 摘要:在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问题上,西方刑法学说史上最经典的对立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的之间的论战,而两派争论很大程度上就是刑法主观主义(又称为行为人主义)与客观主义(又称为行为主义)的对立。而我国刑法理论至始至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学派之争,但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思想的影响。一般讲,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是民意的真实体现。①但是,现实世界中,老百姓不可能都参加立法活动,就是人民的代表机构——立法机关也不可能来亲自起草法案。而通常的程序是由有权部门邀请本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者起草法案,然后再对法案草案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审议,最后,才是立法机关通过并颁布法案。
  • 摘要:随着1979年刑法的颁布,新中国结束了长达三十年的无刑法典时代,这对中国脱离“无法无天”的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略有遗憾的是其内容充斥着许多的人治色彩,如类推制度的适用、三大口袋罪的存在、把犯罪定位于敌我阶级矛盾、刑法的唯一机能限定为维护社会秩序等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法治理念不断加深对刑法的影响,尤其社会转型其间各种复杂问题的爆发与法律制度的缺失之间的矛盾,为进一步修改刑法提出了迫切需求,因而1997年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并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七个修正案来满足司法需求,尤其新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成为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她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为基础,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一切刑事司法活动围绕着罪刑法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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